在大力發展工業來促進國民經濟的提高的同時,隨之而來的污染問題日趨嚴重,霧霾、溫室效應這些污染已嚴重影響到人們的日常生活。排污收費是一項重要環境保護制度,是從經濟學角度制定出來的、典型的外部性內部化的法律制度,因此本文將試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探討排污收費制度。
一、排污收費制度概述
排污收費,又稱為征收排污費,是根據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污染者,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門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種類和數量,向法律授權的行政主管部門繳納一定費用的行為規范。①排污收費是一項重要環境保護制度,要求污染者承擔環境污染對社會損害的經濟責任,使得“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促進污染者積極治理環境污染,最終達到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我國排污收費的征收主要有:污水、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超標、廢氣、危險廢物和噪聲超標排污費五項。排污費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保部門征收,根據排污費征收標準和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與數量,環保部門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并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所有收繳的排污費,都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于:重點污染源防治,區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范、應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二、對我國排污收費制度的經濟學分析
20世紀初,英國經濟學家庇古從福利經濟學的角度,系統地對外部性問題進行了研究,提出外部性實質是私人收益率與社會收益率的差額問題,這種外部性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外部性是指某個經濟主體決策行為產生的結果,沒有全部被該經濟主體承擔。如果行為產生的收益全部或部分被他人占有,則產生的外部性是正外部性;反之,行為所產生的成本全部或部分被他人承擔,這時產生的外部性是負外部性。克服“外部不經濟性”的基本途徑是使負外部性內部化,即通過確立一定的制度使經濟主體決策行為的成本和收益之間重新具有一致性,排污收費是實現“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治理環境污染的一項重要制度。例如,我國現在嚴重的霧霾,主要是由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和可吸入顆粒物組成,是一種典型的大氣污染。產生霧霾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大氣資源的使用費未加入到污染者的生產成本中,污染者出于生產效益與利潤的考慮,無約束的開發、利用,不僅浪費了大氣資源,而且嚴重地破壞了大氣環境,沒有排污者會主動限制自己使用大氣資源或改善大氣資源狀態。經濟主體都把利潤作為自己的追求,每個排污者都肆無忌憚的往大氣中排放污染物,由于外部成本順利轉嫁到社會,排污者便會喪失保護環境、減少排污、治理污染的自我約束,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由此可以看出,利用環境資源從事經濟活動,所產生的污染具有典型的外在性,即外部性,并且屬于負外部性。環境污染者應當承擔造成這種外部不經濟性的經濟責任,即外部不經濟性的內部化過程。環境污染者要么建立治污設備、及時治理污染,要么繳納排污費繼續排污。還是拿霧霾來說,污染者建立治理大氣污染設備的費用和繳納的大氣排污費都會核算到生產成本中,出于對生產效益與利潤的追求,污染者會對建立大氣污染治理設備所需要的費用和繳納的排污費做一個對比,如果建立治污設備的費用高于排污費時,就會選擇繳納排污費繼續排污;反之,需要繳納的排污費高于建立治污設備的費用,就會選擇建立治污設備,治理污染。
三、對我國排污收費制度的評析
從以上對排污收費制度的探究,筆者認為從經濟學的角度制定出來的排污收費制度,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一條成功的環境管理經驗,激勵了我們對生態環的保護。排污收費制度是典型的外部性內部化的法律制度,使污染這種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無疑會促使企業建立治污設備,并積極投入使用到生產過程中,最終達到改善環境的目的。排污收費制度不僅體現了我國環境法受益者負擔的基本原則,而且是經濟學和法律相結合的成功典范,發揮了法律這只“看不見的手”的強制作用。雖然,排污收費制度的確立對我國的環境保護帶來了一定的效益,但是我們也得看到其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主要存在收費標準的制定復雜、難度大,收費標準明顯偏低,信息不真實性,排污費據實收繳難度大等問題。
四、結論
綜上所述,確立排污費制度,對我們的生態保護具有積極作用,也是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我們在看到排污收費制度帶來的效益的同時,還應該看到排污收費制度本身也存在的一些缺陷和實施過程中的難度。這些問題的出現,勢必要求我們要繼續完善排污收費制度,制定出科學、合理的收費標準,加大懲治污染的力度,真正地做到“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使我國的自然資源得到合理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