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優化發展環境,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機關效能和公共服務質量,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縣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以及上述機關或組織設立的派出機構和服務窗口(以下統稱行政機關),適用本制度。
縣屬其它機關、團體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首次依照職責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是首問責任人。
第四條首問責任人對申請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確認登記等公共服務事項,了解政務、反映情況以及聯系公務、履行協作職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辦事人員(以下簡稱辦事人員),應熱情接待、認真辦理或引導、跟蹤辦理有關事項。
第五條首問責任人應當指導辦事人員填寫有關申報所需的材料。
第六條首問責任人對屬于自己承辦的事項應立即接辦;對不屬于自己承辦的事項,應將辦事人員引導至承辦人,或將有關事項轉交承辦人;承辦人不在崗的,或承辦人一時不明確的,首問責任人應當代為接收、轉交,負責跟蹤辦理。
第七條申請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確認登記等公共服務事項,對于承辦人不在崗或承辦人一時不明確的,首問責任人應當對接待辦理事項進行登記,注明姓名或單位名稱、住址、聯系電話,辦理事項,所收材料的名稱、數量,以及首問責任人、承辦人、聯系電話、處理情況等相關信息。
第八條首問責任人對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向辦事人員說明理由、告知該事項的具體負責部門和聯系方式,并盡可能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九條承辦人應當認真及時辦理有關事項,并將有關事項的辦理情況、辦理結果及時回復辦事人員。
第十條各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確定首問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并對本機關工作人員履行首問負責規定職責進行督促、考評。
第十一條縣紀檢監察部門對全縣行政機關團體履行首問負責規定情況實施監督、考評。
第十二條違反本制度的,依照《xx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和其它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xx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