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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目錄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美容院篇一
一、證照: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文件(復印件)等。
二、衛生管理制度。
三、衛生管理組織機構或衛生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崗位職責。
四、發生傳染病傳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處理情況。
五、衛生操作規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采購、驗收、出入庫、儲存記錄。
七、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外洗物品)清洗、消毒、檢測記錄。
八、設備設施維護與衛生檢查記錄。
九、空氣質量、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檢測記錄。
十、投訴與投訴處理記錄。
十一、有關記錄:包括場所自身檢查與檢測記錄,培訓考核記錄,從業人員因患有有礙公眾健康疾病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崗位記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記錄等。
十二、有關證明:包括衛生設施設備及消毒設施設置情況。
各項檔案應有工作記錄,分類并有目錄,專人管理,有關記錄至少應保存三年。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目錄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美容院篇二
按照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總的目標要求,全面完成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護體系建設任務。正在建設的疾控中心務必于6月底前完成各項建設和裝備任務;已完成基建任務的縣(區)重點加強實驗室建設。按照平戰結合、重在能力建設的原則,市傳染病醫院、急救中心和10個縣傳染病區建設必須于10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逐步建立起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疾病控制體系和醫療救治體系,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
切實做好非典、人間禽流感、艾滋病、結核病、肝炎等重大傳染病的防治工作。建立健全防治工作的長效機制,落實防治措施,防止重大傳染病流行和蔓延。以碘缺乏病和煤煙型氟、砷中毒為重點,全面完成"十五"地方病防治和95000戶防氟改灶任務,組織考核和驗收。實行計劃免疫分片包抓責任制、定期檢查表彰和責任追究制度,制定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責任追究辦法和流動人口計劃免疫管理辦法。組織開展計劃免規范化鄉鎮和"達標"縣區創建活動,首批嵐皋、旬陽和平利三縣達到建設標準。進一步規范計劃免疫技術服務,市、縣疾控中心和80%以上的鄉鎮衛生院完成規范化接種門診建設任務,提高接種質量,"七苗"有效接種率保持在90%以上。加強重點疾病的預測、預警和預報,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網絡直報制度,提高網絡直報質量,杜絕謊報、遲報、漏報、錯報現象發生。
按照"改革發展,依法監管,網絡規范,住院分娩"的工作思路,組織開展婦幼衛生"基層工作年"活動。進一步規范基層網絡建設,依法規范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市場,完善孕產婦、兒童系統管理,管理率分別達85%以上。發揮各級醫院婦產科、兒科在婦幼保健工作中的作用,加強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產科建設,提高住院分娩率,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孕產婦和嬰兒死亡率。做好"降消"項目實施工作。
廣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采取積極措施,加大安康市創建省級衛生城市工作力度和工作進度。繼續創建衛生縣城、衛生集鎮、衛生示范村,做好已創建衛生縣城榮譽的保持工作。組織實施農村改廁改水,不斷改善城鄉居民的生活環境和衛生條件。健全市級和十縣區紅十字會組織機構,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在賑災和救災防病工作中的作用。
認真貫徹執行中、省、市《關于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精神,堅持把衛生工作的重點放在農村,從政策、資金、項目等方面繼續向農村傾斜,不斷改善農村衛生比較薄弱的狀況。切實落實農村衛生經濟政策,對疾控中心、婦幼保健、衛生執法機構和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一長兩干"、
離退休人員的工資實行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對鄉鎮衛生院其余人員的人頭經費暫達不到80%補助標準的,可分年度逐步達到;對村級"兩員"報酬按照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標準予以保證。市疾控中心和白河、漢陰、嵐皋、寧陜縣疾控中心要實現財政預算全額管理。
深化農村衛生改革。繼續完善鄉鎮衛生院人、財、物上劃縣區衛生局管理工作,制定管理措施和辦法,加大管理力度,提高兩個效益。對非建制的鄉鎮衛生院(所)實行撤并重組,采取租賃、承包、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國有民營、托管、拍賣等多種形式改制經營,增強發展活力。大力推行院長公選制和防疫婦幼專干公考制,保證人員素質,提高服務能力。加大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增強以項目建設帶動我市農村衛生快速發展的意識。組織實施好鄉鎮衛生院建設、貧困縣醫院建設、中醫院建設、衛生專項建設、艾滋病示范縣區建設等重點項目,落實項目配套資金,按期完成建設任務。做好衛生貸款項目的報帳、資金返還、人員培訓和設備管理工作,積極爭取國家提高中西部農村衛生服務能力建設項目。
做好旬陽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按照"政府主導,農民自愿參與"的原則,切實做好宣傳動員、方案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努力提高農民參保率。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管理辦法,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運行。
按照整合資源,優勢互補的原則,對現有衛生資源進行合理規劃,突出各自特色,加強優勢、強勢??平ㄔO,限度地提高衛生資源效益。做好市傳染病醫院、兒童醫院、婦產醫院以及急救、麻風病防治、職業病防治和中西醫結合治療等中心的組建工作。做好鐵路醫院、衛生所移交地方管理工作。
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思路,進一步深化公立醫院運行機制改革,建立公立醫院出資人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明確政府、資產管理組織,醫院之間的責權利關系,做到既擴大醫院經營自主權,又保證政府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目標的實現。
要大力發展非公立醫療機構,支持社會力量興辦醫療衛生事業,打破公立醫院的壟斷局面,促進多種所有制醫療機構有序競爭。對經營不善的國有醫院實行股份制、國有民營等產權、經營權改革。
對政府主辦的公益性醫院要進一步深化和完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積極落實財政補償政策,認真執行醫療服務價格、藥品費用分開核算分別管理、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病人選擇醫生、住院費用清單查詢及醫療收費公示制度。召開醫院管理和經營體制改革研討會。
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按照投資多元化、工作規范化、服務多樣化的思路,發展社區衛生服務。逐步引導部分二級醫院延伸辦社區衛生服務。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加強準入、監管和指導。
組織實施新一輪醫院創建等級工作,完成等級評審任務。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醫院臨床質量控制體系,減少醫療糾紛和事故,開展醫療質量大檢查。抓好示范中醫院和重點中醫院中醫優勢特色??平ㄔO,市中醫院中醫藥科技大樓竣工投入使用。做好醫院內交叉感染管理工作。繼續開展創建示范中心衛生院工作。
認真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建立完善應對傳染病爆發流行、食物中毒、救災防病、安全生產等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機制、工作預案,做好物資儲備和人員培訓工作,建立一支反應迅速的醫療衛生應急隊伍,組織開展經常性模擬演練,保證各項應急任務順利完成。
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送管理辦法,確保信息暢通無阻、及時準確。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健全機制,落實責任,開展經常性的警示教育,堅決杜絕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進一步加強衛生執法綜合監督,切實做好傳染病防治、食品衛生、醫療衛生和職業衛生等重點領域的監管,強化法律教育培訓、監督檢查、監測抽撿、案件查處等措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實施食品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和責權一致的原則,強化市級指導、培訓和督查職能。加強衛生監督機構和隊伍建設,完成衛生監督執法體系建設項目。探索在鄉鎮設置衛生監督派出機構的監管模式,充實加強基層和農村地區衛生監督執法力量。廣泛開展無償獻血宣傳,加強臨床用血和采供血監管,杜絕經血液傳播疾病的發生。組織實施好傳染病防治、醫療市場和食品衛生等專項整治活動,確保群眾公共衛生、食品衛生、醫療衛生和職業衛生安全。
牢固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和科教興醫的觀念,切實抓好培養、吸引和用好人才三個環節。組織實施好"235"人才發展戰略。加強重點學科、優勢??平ㄔO,建立結構合理的人才梯次隊伍。加強繼續醫學教育,完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制管理辦法。以高層次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為重點,加強農村和公共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繼續組織城市醫療機構,從設備、技術、人員、管理等方面,采取"一對一"對口支援的方式幫助農村衛生機構發展。做好省、西安市和市級醫院對口幫扶工作。積極開展醫療衛生科研工作,推廣新技術,拓展新業務。
繼續把糾正藥品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作為工作重點,建立和完善教育、制度、監督并重,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糾風工作長效機制。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地方和醫療機構,要追究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負責人的責任。組織開展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和單病種收費試點,加大對不合理用藥查處力度,切實減輕患者費用負擔。開展創佳評差、創建文明示范單位及"百姓放心醫院"活動。加強醫德醫風教育,強化以人為本和"一切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營造廉潔行醫、誠信服務的職業道德,努力塑造衛生行業新形象。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學習,解放思想,轉變職能,在創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機制上下功夫。要敢于突破計劃經濟對衛生事業發展的體制制約,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思考和推進衛生改革;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掌握和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向政府做好匯報,及時解決;要善于發現和總結好的經驗,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推廣;要廣泛借鑒和吸收外地在衛生改革方面好的做法,結合本地實際,找準解決問題的突破口,積極探索,大膽實踐,推動衛生改革不斷深入發展;要深入開展創建"學習型、服務型和能辦成事型"機關活動,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科學執政和駕馭全局工作的能力,以飽滿的熱情,良好的工作狀態,扎實的工作作風,組織帶領廣大干部職工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為加快我市衛生事業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目錄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美容院篇三
為加強本單位的自身衛生管理,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衛生許可證及公共場所衛生信譽等級牌匾要懸掛在醒目處。
二、環境應整潔、明亮、舒適。隨時清掃地面廢棄物,并有專門容器存放。
三、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四、應有消毒設施或消毒間及消毒藥械。
五、工作人員操作時應穿清潔干凈的工作服,在美容前雙手必須清洗消毒,清面時要戴口罩。
六、理發用大小圍布要經常清洗更換,臉巾應清潔,每客用后應清洗消毒。
七、美容工具、理發工具、胡刷等顧客用品用具用后應消毒。理發工具應采用無臭氧紫外線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應分類存放。
八、對患有頭癬等皮膚傳染病的顧客要有專用的理發工具,并有明顯標志,用后及時消毒,并單獨存放。
九、配備機械通風設施,加強室內通風換氣。
十、供顧客使用的化妝品應符合《化妝品衛生規范》,美容用唇膏、唇筆等應做到一次性使用。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目錄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美容院篇四
為加強本單位的自身衛生管理,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做到亮證經營。
二、要保持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污垢和垃圾。
三、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四、必須設有消毒間和消毒設施,所設容器要標記明顯。
五、被套、枕套(巾)、床單等臥具要一客一換,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換,用后必須清洗和消毒。
六、公用茶具應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須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
七、客房內衛生間的洗漱池、浴盆、座便器應每日清洗消毒。清潔洗臉池、浴盆、座便器專用的工具應三格分設,分別存放,標記明顯。
八、無衛生間的客房,每個床位應配備有不同標記的臉盆和腳盆各一個。臉盆、腳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換,用后必須清洗和消毒。
九、公共衛生間要做到每日清掃、消毒,并保持無積水,無蚊蠅,無異味,無水垢、污垢。
十、要有防蠅、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設施,并經常檢查設施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十一、店內自備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衛生防護設施,符合輸水管材衛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十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要達到《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要求。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目錄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美容院篇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并對其衛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后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方可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1年5月1日起實施。國家衛生計生委1991年3月11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為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根據國務院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我委決定對以下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一)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并對其衛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后果。”
(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p>
(三)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四)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九項。
此外,相關部門規章的條文順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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