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打包貸款借款協議書篇一
打包貸款合同
重要提示
請借款人認真閱讀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帶有▲▲標記的條款。如有疑義,請及時提請貸款人予以說明。
鑒于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打包貸款額度,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雙方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額度”,指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可能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余額的最高額(循環額度下)或貸款總額的最高額(一次性額度下),該額度根據合同約定可以是循環額度或一次性額度(僅一次使用或可多次使用)。
“循環額度”,指借款人可按本合同約定多次申請使用額度以取得貸款,但貸款余額不能超過約定的額度。
“一次性額度”,指借款人可按本合同約定一次性或多次申請使用額度以取得貸款,但累計提用的貸款總額不能超過約定的額度。
“貸款余額”,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取得且尚未清償的貸款本金金額之和。
“額度余額”,指額度扣減貸款余額(循環額度下)或貸款總額(一次性額度下)后的金額。
“授信期限”,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及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期限,屬于貸款的發生期間而非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指雙方在相應的《交通銀行打包貸款額度使用申請書》(以下簡稱:“《額度使用申請書》”)中確定的每筆貸款的期限。
“打包貸款”,指為支持借款人在國際貿易項下作為出口商備貨出運,應借款人的申請,貸款人根據其提交的符合條件的正本信用證和全部修改件(若有)以及對應的出口合同或訂單向其提供用于該信用證項下商品備貨、備料、生產、加工和裝運的專項貿易融資。
“銀行工作日”、“工作日”,指貸款人所在地的銀行對公業務的開門營業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因節假日調整而營業的除外)。放款日、還款日、付息日和到期日等義務履行日遇非銀行工作日的,相應順延至后一銀行工作日。
關聯方、關聯交易、主要投資者個人等詞語與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財會〔20__〕3號)以及其后對該準則的修訂中的相同詞語具有相同含義。
第二條 額度的使用
2.1、借款人需使用額度時,應至少提前5個銀行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填寫《額度使用申請書》,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2.2、額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為前提:
(1)貸款余額(循環額度下)或貸款總額(一次性額度下)未超過額度;
(2)申請的貸款金額不超過額度余額;
(3)申請日和放款日在授信期限內;
(4)貸款期限和貸款的到期日符合本合同約定;
(5)申請的貸款用途限于打包貸款;
(6)提交申請貸款所對應的信用證及其修改(如有)正本,信用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開證行為貸款人的代理行;
b.信用證為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
c.信用證項下受益人為借款人;
d.信用證中沒有限制他行議付或其他不利于收匯的軟條款;
e. 信用證應為交通銀行的任一分支機構通知的信用證;
f. 信用證開證行/保兌行資信狀況良好,所在國家/地區政治、經濟狀況穩定;
g. 信用證條款和出口合同/訂單要素應當一致,包括但不限于進出口雙方名稱、商品、型號規格、數量、價格、交貨期限、付款方式等內容。
(7)本合同項下的擔保合同(如有)已生效且持續有效,擔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質押合同的,擔保物權已設立并持續有效;
(8)借款人已辦妥申請貸款時依法必須辦理和貸款人要求辦理的政府許可、批準、登記等手續且該些手續持續有效;
(9)在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10)借款人的申請符合貸款人相關規章制度的要求;
(11)借款人沒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
(12)貸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約定,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同意支付;
(13)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要求指定專門的資金回籠賬戶并簽署了賬戶管理協議。
▲▲2.3、貸款人同意發放貸款的,最終放款信息以《額度使用申請書》銀行打印欄內容為準。《額度使用申請書》代作《借款憑證》。
▲▲2.4、《額度使用申請書》記載的幣種與額度幣種不一致的,僅為確定額度余額的目的,按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每日日始的匯率折算,若沒有可直接適用的匯率,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合理方式確定的匯率折算。
▲▲2.5、借款人成為擔保人的股東或《公司法》所定義的“實際控制人”后,在擔保人提供貸款人接受的其股東會(股東大會)關于同意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決議前,貸款人有權暫停或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額度。
第三條 利率及利息的計付
3.1、確定利率的基本規則
3.1.1、利率由雙方在每次使用額度時協商后在《額度使用申請書》內約定。除非雙方在《額度使用申請書》約定具體數值的利率,每次貸款的具體利率將根據相應《額度使用申請書》約定的基準利率種類、基準利率適用日期、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值、利率浮動規則、利率浮動周期、利率浮動周期單位及特定日期浮動起始日(如需)確定。
3.1.2、“基準利率”種類及定義:
(1)“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2)交通銀行lpr報價,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網站發布的貸款基礎利率報價;
(3) lpr報價平均利率,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貸款基礎利率。
3.1.3、幣種為人民幣的,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幣種為港幣、英鎊和澳大利亞元的,日利率=年利率/365;幣種為美元、歐元、日元以及貸款人接受的其他外幣幣種的,日利率=年利率/360。
▲▲3.2、放款利率
每筆貸款放款時的貸款利率在約定的“基準利率適用日期”的基準利率基礎上,根據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值確定。以《額度使用申請書》約定的基準利率適用日期為t日,用于確定該筆貸款放款利率的基準利率值分別按下列規則確定:
(1)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2)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布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
(3)基準利率為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布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
3.3、利率的調整
3.3.1、《額度使用申請書》記載為固定利率的,該筆貸款在貸款期限內均執行所記載的利率。
▲▲3.3.2、《額度使用申請書》記載為浮動利率的,該筆貸款按《額度使用申請書》約定的利率浮動規則、利率浮動周期、利率浮動周期單位及特定日期浮動起始日(如需)確定貸款利率調整日,自貸款利率調整日起適用調整后的利率。
3.3.2.1、貸款期限內遇基準利率調整的,按“利率浮動規則”處選擇的“按貸款入賬日浮動”或“特定起始日浮動”,自“貸款入賬日”或“特定日期浮動起始日”起計算貸款利率調整的周期。利率浮動周期空欄填寫利率浮動的周期數,利率浮動周期單位可以選擇按日或者按月。如利率浮動周期數填“1”,浮動周期單位選擇“按日”,則以基準利率調整日為貸款利率調整日;如利率浮動周期數值填“3”,浮動周期單位選擇“按日”,則自“貸款入賬日”或“特定日期浮動起始日”起,每滿3天的當天為貸款利率調整日;如利率浮動周期數填“1”,浮動周期單位選擇“按月”,則自“貸款入賬日”或“特定日期浮動起始日”起,每滿1個月當日為貸款利率調整日;如利率浮動周期數填“3”,浮動周期單位選擇“按月”,則自“貸款入賬日”或“特定日期浮動起始日”起,每滿3個月當日為貸款利率調整日,依此類推。
3.3.2.2、貸款利率調整日的貸款利率在貸款利率調整日的基準利率基礎上確定,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值不變(雙方協商一致調整上下浮幅度或加減點數值的除外)。以“貸款利率調整日”為t日,用于確定調整后貸款利率的基準利率值分別按下列規則確定:
(1)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2)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布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
(3)基準利率為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 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布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
▲▲3.3.3、基準利率選擇“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如遇調整后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為浮動利率或取消基準利率的,雙方就該筆貸款利率另行協商調整,但調整后利率不低于當時適用的利率;自人民銀行調整日起超過1月,雙方仍未就調整后利率達成一致的,貸款人有權宣布本合同項下貸款全部提前到期。
基準利率選擇“交通銀行lpr報價”或“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如相關基準利率根據監管要求被取消或相應發布機構根據監管要求停止發布該基準利率的,雙方就該筆貸款利率另行協商調整,但調整后利率不低于當時適用的利率;自相關基準利率被取消或停止發布日起超過1個月,雙方仍未就調整后利率達成一致的,貸款人有權宣布該筆貸款提前到期。
▲▲3.3.4、雙方可在每個貸款利率調整日經協商一致后調整相應貸款利率的加減點數值/上下浮幅度。
3.4、貸款幣種為人民幣的,逾期貸款和挪用貸款的罰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額和實際天數(自逾期或挪用之日(含)起,計至本息清償之日(不含))計算。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50%,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100 %。浮動利率貸款遇基準利率調整的,貸款人有權相應調整各筆貸款適用的罰息利率,自相應《額度使用申請書》約定的貸款利率調整日起適用新的罰息利率。
3.5、利息的計算
3.5.1、正常利息=本合同約定利率×放款金額×占用天數。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占用天數從放款日(含)計算至到期日(不含),到期日為非工作日時順延,順延期間計入占用天數,仍按本合同約定計息。借款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提前還款的,占用天數計至提前還款日。
如遇計算出的利息小數點后位數較多的情況,貸款人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3.6、因借款人提前還款或貸款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貸款的,相應利率檔次不調整,仍按本合同約定利率執行。
3.7、貸款幣種為外幣的,利率的確定、利率的調整、逾期及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以本合同第十七條的約定為準。
第四條 貸款的支付
4.1、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賬戶如是開立在貸款人處的專門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的發放和支付應通過該賬戶辦理。該賬戶僅用于貸款資金的發放和對外支付,只出售“結算業務申請書”憑證,不可以辦理支票、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等業務,不得用于其他結算。借款人自主支付辦理貸款資金劃撥時,必須在開戶網點柜面辦理。該賬戶的存款利息計入借款人還款賬戶。
4.2、借款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提用貸款時,應明確支付方式(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每次提款只能采用一種支付方式。
4.3、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受托支付委托書,在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后,直接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單筆付款金額超過自主支付限額或符合第19.3約定條件之一的,應采用貸款受托支付方式。
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須向貸款人提交額度使用申請書、相應的受托支付委托書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務合同、發票和收貨單據等交易材料),明確提用貸款的金額及付款的對象和金額,提用貸款的金額應與需付款的總額相等。
▲▲借款人擬進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或相應的商務合同約定或有其他瑕疵的,貸款人有權拒絕支付,并退回借款人提交的受托支付委托書。
▲▲貸款人同意支付的,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誤而無法對外支付或發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須在貸款人規定的時限內重新提交載有正確信息的相關文件和資料,因此導致支付延遲或不成功的,貸款人不承擔責任。
4.4、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本合同約定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須向貸款人提交額度使用申請書、資金使用說明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借款人應按時向貸款人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貸款人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借款人須配合貸款人的核查。
第五條 貸款的償還
5.1、借款人應按相應的《額度使用申請書》所記載的還款日期和金額還款。
▲▲5.2、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能提前歸還貸款。
▲▲5.3、借款人和貸款人在《額度使用申請書》中約定的本金和利息的還款安排均為雙方經協商后在自愿基礎上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在雙方選擇的還款安排下,本金是否先于利息償還完畢,不影響借款人對應付利息的還款責任,借款人不得因此對應付利息的償還提出抗辯。在任一還款安排下,借款人均應對全部應付本金和利息承擔償還責任。
▲▲5.4、借款人歸還款項(包括借款人主動還款和貸款人依本合同約定扣劃所得款項)不能足額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
(1)應首先用于清償抵充到期未付的費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償費用后的余額先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復利,再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抵償費用后的余額先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復利;
(2)借款人有多筆債務(包括借款人在其他合同下對貸款人的債務),貸款人有權自行決定借款人各筆債務的清償抵充順序,只要該等抵償順序不違反貸款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相關監管要求的強制性規定。貸款人應將抵償債務的結果通知借款人。雙方對本款事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6.1、借款人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
6.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準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未涉及重大環境及社會風險,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借款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無不良記錄。
6.4、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報表、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的任何信息,借款人的財務狀況自最新的財務報表報告日以來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6.5、借款人具有合法的出口經營權,出口收匯及核銷記錄正常,相應的出口商品在批準的經營范圍之內。
6.6、信用證項下有真實合法的貿易背景,出口銷售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借款人有充分的履約能力。
▲▲6.7、借款人及其關聯方不屬于聯合國、歐盟或美國制裁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不位于被聯合國、歐盟或美國制裁的國家和地區。
第七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7.1、貸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金、利息(包括復利、逾期和挪用貸款的罰息等),收取借款人應付的費用,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自行決定提前收回貸款,行使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7.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貸款人只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因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或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辦理支付而導致貸款人未及時完成受托支付的,貸款人不承擔責任。
▲▲7.3、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并辦理支付。因下列任一原因導致貸款人未按時發放貸款或辦理支付的,貸款人不承擔責任,但將及時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賬戶被凍結、支付對象賬戶被凍結、不可抗力、通訊或網絡故障、貸款人系統故障等。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借款人的義務
8.1、借款人應按本合同及相應《額度使用申請書》記載的時間、金額、幣種及利率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借款人指定的資金回籠賬戶用于收取對應銷售收入或計劃還款資金,對應銷售收入以非現金方式結算的,借款人應確保在收到款項后及時劃入資金回籠賬戶。借款人應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資金回籠賬戶的資金進出情況。
▲▲8.2、信用證項下收匯或押匯所得款項應用于償還貸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如果前述款項在貸款到期日前到賬的,借款人應將款項用于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除前款約定外,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能提前歸還貸款。
8.3、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額度,并按相應《額度使用申請書》確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應將貸款挪作他用,不得將貸款用于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借款人應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不得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貸款人受托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監管機關的要求在合理時間內使用貸款,貸款資金支付應符合合同約定。
▲▲8.4、借款人應承擔貸款資金支付(包括貸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結算費用(如有),具體收費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監管規定及貸款人公布的屆時有效的《交通銀行服務收費名錄》執行。
放款賬戶是專門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資金支付(包括貸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時,收款賬戶不屬于在交通銀行開立的賬戶的,資金支付可能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或同城交換系統辦理。
放款賬戶不是專門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資金支付(包括貸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時,收款賬戶為異地他行賬戶的,資金支付均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
▲▲8.5、借款人應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以及對貸款使用情況和信用證項下出口商品準備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貸款人因貸后風險管理需要而要求的財務報表、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關聯方及關聯方交易信息、環境和社會風險報告、其他資料及信息,并保證所提供文件、資料和信息是真實、完整、準確的。
▲▲8.6、借款人應當按照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發運貨物,并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向貸款人交付全套清潔單據正本。
▲▲8.7、信用證的一切通知須經過貸款人辦理,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能要求或接受信用證和出口銷售合同的一切修改或撤銷信用證。
▲▲8.8、貸款項下所有本外幣結算業務均應通過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辦理,借款人不應將信用證項下的單據交由其他銀行議付。
▲▲8.9、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并且,在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本息或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清償方案及擔保前不能采取行動:
(1)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或重要資產;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可能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并(兼并)、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股權轉讓、產權轉讓、減資等;
(3)對外投資或增加債務融資超過約定限額。
▲▲8.10、借款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1)借款人或其關聯方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通訊地址及營業范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或作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2)借款人、其關聯方或擔保人(若有)擬申請破產或可能或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3)借款人或其關聯方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資產或本合同項下擔保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或者價值減少或有減少可能,或被采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強制措施;
(4)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為第三方提供擔保,并因此而對其經濟狀況、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5)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6)借款人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或優先清償其他到期債務、為其他已有債務新增抵質押等任何形式的擔保或作出任何有類似效果的安排或簽署相關文件;
(7)借款人、其關聯方或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8)借款人或其關聯方、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員失蹤、涉及違法違規或違反所適用的交易所規則或有異常變動;
(9)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借款人或其關聯方正常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或經濟狀況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10)發生關聯交易,且交易金額達到或超過最近經審計的凈資產的10%;
(11)在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前,借款人成為或可能成為擔保人的股東或《公司法》所定義的“實際控制人”;
(12)借款人或其關聯方因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國家政策或行業標準等造成責任事故或被媒體曝光;
(13)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發生安全或環保事故;
(14)借款人的關聯方與借款人之間的控制或被控制關系發生變化;
(15)借款人或關聯方發生重大股權變更;
(16)借款人的外部審計師對其財務報表發表的審計意見不是標準的無保留意見;
(17)借款人因違反法律法規和/或監管要求被或可能被有權機關調查、處罰或采取類似的其他措施;
(18)借款人或其關聯公司被納入聯合國、歐盟或美國的制裁名單,或者其所在的國家和地區被納入聯合國、歐盟或美國制裁國家和地區的名單;
(19)發生影響借款人或其關聯方償債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項。
▲▲8.11、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若有)發生不利于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擔保人合并、分立、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資產被采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強制措施;擔保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擔保物被采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違規或違反所適用的交易所規則;擔保人為個人的,擔保人失蹤、死亡(宣告死亡);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有違約行為;擔保人與借款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未設立或無效;或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8.12、借款人承諾: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清償完畢前,借款人的財務指標、外部機構評級和生產經營資質/許可始終符合合同約定,生產經營資質/許可需年審的,應按時通過年審。
8.13、借款人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不從事涉及洗錢、恐怖融資的活動,積極配合貸款人開展客戶身份識別、交易記錄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各項反洗錢工作。
8.14借款人保證,借款人及借款人員工及代理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貸款人或貸款人員工提供、給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約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質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現金、實物卡、旅游等)或其他非物質利益;不將貸款人提供的資金或服務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地用于與貪腐或賄賂有關的活動;借款人如知曉任何違反本條約定的情形,應及時如實、完整、準確地向貸款人提供線索和相關信息,按照貸款人的要求配合相關事宜。
▲▲第九條 額度的調整、貸款的提前到期及風險重定價
9.1、下列任一事件發生時,均視為本合同的“提前到期事件”: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項下任一《額度使用申請書》的約定償還貸款本金或支付利息;
(2)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第8.10條所列應通知的任一事項實際發生,影響或可能影響貸款人債權的安全;
(4)貸款期限內,信用證條款發生對貸款人不利的變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證金額減少、付款期延長、信用證撤銷等情形;
(5)信用證被開證行拒付;
(6)因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發生變化致使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構成或可能構成違法或違規的;
(7)借款人在履行與貸款人間的其他合同或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時,有違約行為或債務可能或已經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8)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
9.2、當出現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時,貸款人有權采取以下一項、多項或全部措施:
(1)調低、暫停或取消本合同項下額度;
(2)停止發放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貸款;
(3)對借款人已提用但尚未使用的貸款,停止辦理支付;
(4)要求借款人在限定時限內與貸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
(5)要求借款人按貸款人的要求變更支付方式;
(6)按第9.3條約定執行貸款的風險重定價;
(7)單方面宣布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到期貸款本金并結清利息。
9.3、根據借款人在本合同簽署時的生產經營情況,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了本合同約定利率及其調整。借款人同意,在出現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時,貸款人有權按本條約定執行貸款的風險重定價。
9.3.1、風險重定價包括協商重定價和直接提高貸款利率兩種方式,本合同采用的風險重定價方式由雙方在第二十一條約定。
9.3.2、“協商重定價”指,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在限定時限內與貸款人協商提高貸款利率,雙方以補充協議的方式確定“重定價日”及相關利率的具體約定。
9.3.3、“直接提高貸款利率”指,貸款人有權按本條及第二十一條約定直接提高貸款利率。
9.3.3.1、自貸款人書面通知借款人的“重定價日”起,對借款人截至“重定價日”尚未償還的各筆貸款均執行提高后的貸款利率。
9.3.3.2、貸款幣種為人民幣的,各筆貸款的基準利率種類不變,在“重定價日”基準利率基礎上,按第二十一條約定的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值確定各筆貸款提高后的貸款利率。
以“重定價日”為t日,用于確定提高后貸款利率的基準利率值分別按下列規則確定:
①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②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布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
③基準利率為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布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
9.3.3.2、貸款幣種為外幣的,按第二十一條約定確定提高后的貸款利率。
9.3.4、貸款人按前述約定執行風險重定價后,自“重定價日”起執行新的利率。在此利率基礎上,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浮動調整,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有關約定的,按變更后約定執行。貸款逾期(包括借款人未按時還款或被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或挪用的,在新的利率(包括按本合同約定浮動調整后的利率)基礎上確定逾期及挪用的罰息利率,計算復利的利率也相應調整。
9.3.5、執行“風險重定價”不應被視為或解釋為貸款人放棄法律法規規定的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貸款人有權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約定采取其他債權保護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第9.2條約定的各項措施。
▲▲第十條 違約
10.1、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并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復利,罰息利率依合同約定調整的,計算復利的利率也相應調整。
10.2、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應當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催收費、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扣劃約定
11.1、借款人授權,有到期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或其他費用時,貸款人有權扣劃借款人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資金用于清償。
11.2、扣劃后,貸款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合同號、《額度使用申請書》編號、扣劃金額及剩余的債務金額通知借款人。
11.3、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按本合同約定確定所清償抵充的債務款項。
11.4、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的幣種不一致時,按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劃時公布的匯率折算為抵償債務的金額。需要辦理結售匯或外匯兌換手續的,借款人有義務按貸款人要求協助貸款人辦理,匯率風險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二條 通知
12.1、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寫的聯系方式(包括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傳真號碼等)均真實有效。任一聯系方式發生變更,借款人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信息寄/送至貸款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該等信息變更在貸款人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12.2、除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外,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任何通知,貸款人有權通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貸款人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知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貸款人同時選擇多種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借款人者為準。
(1)公告,以貸款人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網點發布公告之日視為送達日;
(2)專人送達,以借款人簽收之日視為送達日;
(3)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于貸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訊地址,以郵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4)傳真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于貸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以發送之日視為送達日。
12.3、借款人同意,除非貸款人收到借款人關于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借款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是法院向借款人送達司法文書及其他書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通過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方式將司法文書或其他書面文件送達于貸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訊地址的,以借款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為送達日;借款人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以郵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法院對借款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權通過第12.2條約定的任一通訊方式進行。法院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法院同時選擇多種通訊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借款人者為準。
▲▲第十三條 信息披露與保密
13.1、對于在本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和知悉的借款人的未公開信息和資料,貸款人對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并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3)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及/或支付利息時,貸款人為實現本合同項下債權需向貸款人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貸款人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借款人同意或授權貸款人進行披露的。
13.2、借款人確認已簽署《信用信息查詢和提供授權書》。貸款人在授權書規定的范圍內查詢、使用和保存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13.3、在本合同第13.1條和第13.2條規定的情形外,借款人進一步同意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借款人的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貸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和資料等,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為下列目的向業務外包機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其他金融機構及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機構或個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機構,或者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擁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許其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該等信息和資料:①為開展銀行授信業務或與銀行授信業務有關,例如推廣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業務、催收借款人欠款、轉讓銀行授信業務債權等;②為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產品或服務或進一步提供服務。
本第13.3條是否適用,以雙方在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約定為準。
第十四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法律)。本合同項下爭議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十五條 合同的生效及構成
15.1、本合同經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后生效。
15.2、本合同項下雙方簽署的《額度使用申請書》、《受托支付委托書》和雙方確認的相關文件、資料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5.3、《額度使用申請書》是對本合同的補充。除《額度使用申請書》另有約定外,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及有關事項仍按本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十六條 額度的具體內容
16.1、額度幣種: ;大寫金額: ;可用于□人民幣 □ (外幣幣種)該額度屬于□循環額度□一次性額度(可多次使用)□一次性額度(僅一次使用)。
16.2、額度用途: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僅用于支付信用證項下出口商品的備案、備料、生產、加工及裝運款項,具體為 。
16.3、授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七條 其他利率約定
貸款幣種為外幣的,利率的確定、利率的調整和逾期及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的相關約定如下:
第十八條 賬戶約定
18.1、借款人指定下述賬戶為放款賬戶,該賬戶□是□不是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專門貸款發放賬戶。
戶名: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
18.2、借款人指定:
(1)還款賬戶為: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
(2)資金回籠賬戶為: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 貸款發放、支付及償還的具體約定
19.1、本合同下提用的每筆貸款期限不長于 □月□天,且全部貸款的到期日不遲于 年 月 日。
19.2、本合同下自主支付限額為人民幣 萬元。
19.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19.4、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須在貸款發放后 日內向貸款人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第二十條 財務限制、外部機構評級和生產經營資質/許可
20.1、借款人對外投資限額為人民幣 萬元;增加債務融資限額為人民幣 萬元
20.2、關于借款人財務指標的合同約定: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
20.3、關于外部機構評級的具體約定: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20.4、關于借款人生產經營資質/許可的具體約定: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風險重定價的具體約定
21.1、本合同采用下列第 種風險重定價方式:(1)協商重定價;(2)直接提高貸款利率。
21.2、采用“直接提高貸款利率”方式的:
21.2.1、貸款幣種為人民幣的,提高后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值為:□基準利率(不上下浮/加減點)□上浮 ﹪□下浮 ﹪□加 個百分點□減 個百分點。某筆貸款對此另有約定的,該筆貸款提高后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值以適用的額度使用申請書中的記載為準。
21.2.2、貸款幣種為外幣的,提高后的貸款利率為: 。
第二十二條 聯系方式
借款人接收第十二條約定的通知的聯系方式包括: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移動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地址: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簽約雙方及擔保人(若有)各執 份。
第二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24.1、雙方同意,本合同□適用□不適用第13.3條。
借款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
貸款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負責人: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
借款人已通讀合同全部條款,貸款人已應借款人的要求作了詳細說明,借款人簽署本合同時對所有內容無疑問和異議,理解合同條款尤其是帶▲▲標記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后果。
借款人_____________(公章)貸款人_____________(單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負責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簽署日: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打包貸款借款協議書篇二
借款人(甲方):
甲方向乙方申請借款,乙方經審查同意向甲方貸款,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1.1 流動資金貸款;
1.2 項目貸款;
1.3 按揭貸款;
第四條 借款期限及還款方式:
(1)本金到期一次性歸還,利息□按季計收□按月計收(擇其一),到期利隨本清。利息
(2)本金□按月□按季(擇其一)按借款借據載明的期限分期歸還,利息□按季計收□按月計收(擇其一),最后一筆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利息若按季計收結息日為每季度末月 (3)本金到期一次性歸還,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4)按月等額還貸本息方式。甲方從乙方發放貸款的次月開始,按月等額還借款本息,
(5)遞減法還貸本息方式。甲方從乙方發放貸款的次月開始,每月等額償還借款本金,
4.3 借款實際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據為準,借款借據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條 貸款利率
5.2 本合同執行浮動貸款利率,
本合同簽訂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貸款基的還款方式相對應)。
5.4 無論采用哪種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計算基準均為每月30天,換算公式為: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條 甲方提前歸還借款,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借款天數計收貸款利息。
第七條 借款展期
甲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借款期限,應在借款到期15個日歷天前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同意后簽訂借款展期書面協議。
第八條
8.1 借款及所涉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為收回貸款所生產的公證、評估、鑒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等。
8.2 乙方依本合同或擔保合同所獲得的用以清償債務的款項,有權根據需要選擇不同順序對以下各項進行清償:
(1)支付行使抵押權等擔保物權所產生的公證、評估、鑒定、拍賣等全部費用;
(2)支付乙方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3)清償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償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債權、違約金、賠償金等。
8.3 甲乙雙方之間存在多筆已到期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權決定甲方每筆還款所履行的合同的順序。
第九條 借款擔保
9.2 若借款人或擔保人發生貸款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事件,或擔保合同變為無效、被撤銷或解除,或借款人、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或擔保人在擔保合同或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或擔保物貶值、毀損、滅失、被查封,致使擔保價值減弱或喪失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擔保、更換保證人等以擔保償還本合同項下債務,若借款人無法提供滿足貸款人要求的新的擔保、更換保證人,則貸款人有權單方面終止履行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全
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第十條 提款時間及方式
(2)按下列時間分期提款:
(3)將該筆借款直接支付至如下帳戶:
10.2 超過上述時間未提用的部分,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人的提款申請。
10.3 借款人按(1)和(2)款約定提款前必須向貸款人開具正規收款收據或經貸款人認可的其他借據。
10.4 借款人選擇分期提款的,應當書面確認分期提款事項。分期提款的,貸款期限不予延長,甲方仍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還款,并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
第十一條逾期和挪用
11.1 甲方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乙方對逾期的借款從逾期之日起計收違約金,每逾期一天應計收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逾期之日雙方正在執行的貸
金,每挪用一天,應計收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逾期之日雙方正在執
11.3 對既逾期又挪用的貸款,違約金按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中較高的違約金標準計收。
11.4 甲方未按時支付利息的,乙方對甲方未按時支付的利息從欠息日起按本條第1款確定的違約金計收標準計收違約金。
11.5 如遇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調整(重新定價),本條約定的逾期違約金或挪用違約金隨之調整,計收違約金自調整之日分段計算。
第十二條違約及處理
12.1 下列事項之一即構成或視為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1)甲方隱瞞企業財務狀況和/或經營狀況、企業財務狀況和/或財務狀況嚴重惡化、借貸高利貸尚未清償、注冊資本減少或未按時繳足、抽逃資金、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或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2)甲方提供的資料存在隱瞞或重大失實,或在貸款申請及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
(3)甲方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4)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而進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兼并、聯營、托管(接管)、對外投資、與外商合資、合作、承包經營、租賃經營、重組、轉贈、改制、計劃上市等經營方式的變更或企業產權組織形式變更行為;
(5)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減少注冊資本,或以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主要資產或者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或其他形式的擔保,或以其主要資產進行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等承擔重大負債的活動,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情形;
(6)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結構等工商登記事項,沒有在變更后七日內書面通知乙方(甲方為自然人的,還包括甲方沒有在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財產等發生變化后七日內書面通知乙方的);
(7)甲方有偷逃稅等違反稅收征管的行為,或被行政機關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的;
(8)甲方終止營業或者發生被宣告破產、歇業、解散或被撤銷情形;
大影響的合同;
(10)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糾紛;
(1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利息或歸還任何一期到期本金;
(12)甲方在任何金融機構的債務到期而未清償或未及時清償;
(13)甲方違反本合同中關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約定;
(14)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的約定;
(15)甲方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國銀行業協會設立或批準設立的信用數據庫中出現不良信用記錄;
(16)甲方提供的借款擔保出現風險(包括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和履約能力嚴重下降、未經乙方同意在擔保物上設置新的重大負債或他項權利、擔保物毀損、滅失、被凍結、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強制措施以及擔保合同中約定的情況等),而甲方又不能提供令乙方滿意的新的擔保的;
(17)甲方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或出現其他乙方認為可能影響甲方或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的情況。
12.2 出現前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乙方有權視具體情形分別或同時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和/或擔保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對于尚未發放的貸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發放;
(3)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宣布本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借款和其他應付款 項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償;
(4)行使擔保物權和/或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5)要求借款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并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 而給貸款人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第十三條 乙方有權對甲方的借款使用情況、經營情況和財務資金狀況進行檢查、監督(甲方為自然人的,乙方還有權檢查監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住所、個人財產等信息和情況),甲方應當按時如實提供乙方要求的有關資料。
乙方對甲方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應當保密(應法律法規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匯報及內部通報的除外)。
第十四條
14.1 乙方向甲方發放貸款前應滿足以下條件:
(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2)甲方已按雙方約定開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賬戶;
(3)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擔保,擔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續有效并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4)發放貸款前,未發現本合同第十二條約定的違約事件;
(5)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條件。
14.2 上述條件任何一項未滿足,乙方有權拒絕發放貸款,但乙方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十五條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15.1凡當事人之間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其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金融爭議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15.2 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六條合同的生效、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章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借款及所涉債務完全清償時終止。
第十七條 本合同需簽署三份或三份以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擔保人(若有)各一份,登記機關(若有)各一份,公證機關(若有)一份。 第十八條其他約定
18.1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18.2 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為通訊及聯系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包括雙方往來文件、司法或仲裁文書)只要發往該地址,均視為有效送達。甲方承諾在通訊及聯系地址發生變更時,應當在變更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提供送達地址不準確或未及時提供變更后的地址,導致相關文書無法送達或及時送達的,甲方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18.3 甲方承諾,甲方對乙方債務的清償順序優先于甲方股東對甲方的借款,并且不亞于其他債權人的同類債務。(注:如甲方為公司,建議選擇適用。)
18.4 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乙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帳務記載,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辦理提款、還款、支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
憑證及乙方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本合同項下債權債務關系的確定證據。甲方不能僅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乙方單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第十九條聲明條款
19.1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經營范圍、授權權限。
19.2 甲方已閱讀本合同的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后果已經全部知曉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打包貸款借款協議書篇三
發放貸款方:(以下簡稱甲方)
借貸款方:(以下簡稱乙方)
應借貸款方請求,發放貸款方將自有資金向借貸款方發放人民幣貸款。經借貸款方與發放貸款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請共同遵守。
—、發放貸款方向借貸款方提供人民幣10萬元(大寫:壹拾萬元)。
二、此項貸款按月息一分五厘計收。
三、貸款期限為一年。
四、此項貸款從20xx年2月21日起至20xx年2月21日止,計收利息。
五、借貸款方必須按時償還本金及利息共計118000元(大寫:壹拾壹萬捌仟元整)。
六、對借款方不按時歸還本金及利息,發放貸款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款項償還付清之日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