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第一章 服務范圍
第一條 甲方營業種類系提供訊框傳送業務。
第二條 乙方申請訊框傳送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依本協議條款辦理。
第三條 本規章所稱之(訊框傳送業務),系指甲方所提供高速數據交換網絡,供乙方以快速分封方式做數據通信、視訊會議及多媒體等信息應用之業務。
第四條 本業務系利用數據電路連接網絡,提供訊框傳送方式之固定通信(pvc)服務。
第五條 每一固定通信可依乙方兩端之實際需求設定發信及收信之約定信息速率(cir)。
第六條 每一固定通信之約定信息速率(cir)最小為每秒16k,最大不得超過通信端口之速率,以每秒16k為增加之累計單位。每一通信埠之發信或收信約定信息速率總和不得大于通信端口速率之二倍。
第七條 每一路固定通信每秒傳送信息量不超過約定信息速率且收信端同一時間每秒送收信息量總和不大于其通信端口速率時,信息均可傳送至收信端,如每秒傳送信息量超過約定信息速率或收信端同一時間每秒收信信息量總和大于通信端口速率時,則部分信息將因溢流而無法傳送至收信端,乙方須重送該無法傳送完成之信息。
第八條 本業務通信端口之速率分為每秒64k、128k、192k、256k、384k、512k、768k、t1及e1。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九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時,應依本規章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至少為二個月,未滿二個月者,以二個月計。
第十一條 申請填表人應就其于申請書中所填載之相關數據及所檢附或出示之文件、數據或證明等之真實性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裝設于乙方端之數據通信設備,其裝設位置得由乙方指定,但甲方認為指定之位置或環境易致設備障礙或未具備接地電阻一百奧姆以下接地線者,得請乙方另行指定適宜位置或改善指定處所之環境條件后方予接裝使用。
第十三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應檢具下列數據向甲方申請:
一、訊框傳送業務申請書。
二、訊框傳送業務固定通信需求表。
三、乙方端設備(cpe)接口性能調查表。
四、自然人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復印件;法人、非法人團體及商號應檢附其營業證照或主管機關核準設立之證照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等之復印件。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十四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應依本規章之各項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乙方申請辦理移機、更名、變更通信端口速率、變更通信對象、變更約定信息速率、變更設備、無線暫拆及終止租用等異動事項時,應填具(訊框傳送業務異動申請書),加蓋印章,并依下列約定向甲方申請:
一、移機
(一)移設之新址以在同一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內為限。
(二)經甲方確認可以移機者,應將預定施工日期告知乙方。乙方得要求于預定日期起二個月內配合施工。
(三)乙方于預定施工日期前遷離原址者,應于遷移日十日前通知甲方將數據通信設備拆回。
(四)乙方申請遷移之新址缺乏機線設備時,致無法移設者,得申請暫拆。
二、更名:乙方更改其名稱或其代表人,或使用單位異動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變更通信對象或變更約定信息速率每一固定通信兩端之乙方可分別向甲方申請,并檢附(訊框傳送業務固定通信需求表)。
四、變更設備:乙方應檢附(客戶端設備(cpe)接口性能調查表)。
五、終止租用: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時,應于預定拆機日十日前申請,以便按時拆除機線設備。
第四章 服務費用
第十六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收之費用如下:
一、接線費及移設費:租用本業務,應繳付接線費;申請移設者,應繳付移設費。裝設或移設地點在甲方于當地之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以外者,其區外部分應比照市內電話之規定另加收工料費。
二、客戶端設備保證金:租用本客戶端設備者,應預繳保證金。
三、更名費:乙方申請更名應繳納更名費,按甲方所分配之每一個fr訊框傳送號碼每次計數。
四、系統設定費:固定通信及約定信息速率之建文件及變更均應繳付系統設定費,按每一通信埠每次設定計收。
五、月租費:乙方租用本業務,每月應繳費用如下:
(一)乙方終端設備(訊框傳送接取設備或路由器)月租費_________;
(二)通信埠月租費_________;
(三)約定信息速率月租費_________。
第十七條 甲方各營業項目之資費由甲方擬定,并呈請電信總局備查。前項詳細收費標準,應依電信相關法規規定,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以書面通知乙方,并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八條 甲方之收費標準,得因經營成本及其它相關因素之變動調整之。調整后之詳細收費資料,應于調整生效十四日前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以書面通知乙方,并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九條 如因甲方訊框傳送網絡系統各項設備發生障礙、阻斷致不能通信時,自甲方發現或接獲乙方通知并經甲方查證屬實之時起算滿一日以上者,每日扣除障礙部分全月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不滿一日者,不予扣除。但最多以該障礙部分當月份應繳租費為限。但不能通信之原因系可歸責于乙方者,不予扣除。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甲方查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以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由于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生阻斷不能通信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
第二十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者,自設備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如僅裝妥部分固定通信,旦乙方同意先行使用者,則通信埠月租費應予計收,固定通信之約定信息速率月租費則按實際竣工者計收。乙方申請停止租用時,以申請書指定之預定終止租用日期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
第二十一條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或因欠費、違反法令而終止租用,致租用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應一次補足未滿期間之各項月租費。
第二十二條 乙方因欠費、違反法令致停止使用本業務者,暫停使用期間仍應繳納各項費用。乙方申請移設者,于待移期間各項費用仍應照繳,但因甲方缺乏機線設備辦理暫拆者,免收暫拆施工費及待移期間月租費。
第二十三條 乙方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當月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其每日租費以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第二十四條 若乙方采按年繳費之方式,于租期屆滿時欲終止使用者,應填寫申請表,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否則視為乙方承諾續用。
第二十五條 乙方若享有簽約年限折扣,在合約期間內欲提前解約者,除依本協議約定方式辦理終止租用手續外,需賠償甲方損失,賠償金額如下: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或移設時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應自甲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繳納,如逾期不繳納,甲方有權終止本業務之服務。
第二十七條 甲方若已備妥機線設備并通知乙方預定裝設或移設日期時,乙方因故申請注銷,其已繳之接線費、移設費或工料費概不退還。乙方如說明原因要求延后辦理者,可自通知之日起保留二個月,逾期即予注銷,所繳建設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八條 乙方每月應繳之各項費用,應于甲方通知之繳費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納者,甲方得定期停止其使用,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視為終止租用,甲方得徑行拆除其機線設備,其月租費結算至拆機日止。乙方同意各項通聯記錄及帳務紀錄均以甲方計算機記錄數據為準。
第二十九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制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是否繳費均以甲方帳務系統內之紀錄為準。
第三十條 乙方所繳納各項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無息退還之:
一、溢收之月租費。
二、已繳納之接線費、移設費、工料費、預繳保證金,因可歸責于甲方之事由而未依各該申請事項辦理者。
三、預繳之保證金于租滿最短期間者。
第五章 維護與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業務所需乙方端設備及數據終端設備可由甲方供租或由乙方自備與維護。
第三十二條 甲方應維持乙方租用之訊框傳送網絡系統設備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在限期內盡速修復。甲方若預先計劃更動其設備或停機,須于一周前公告于網頁上,并寄發電子郵件通知乙方。乙方使用時遇有障礙,應即通知甲方查修處理。但乙方自備設備部分應由乙方先自行檢驗,確認無障礙后,盡速通知甲方查修處理其它部分。
第三十三條 乙方對租用甲方之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乙方申請拆除、移設所租設備者,在甲方未拆除、移設前亦同。
第三十四條 甲方機線設備發生障礙、阻斷或錯誤而不能通信時,甲方除按本協議之約定扣減租費外,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甲方基于維持訊框傳送網絡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必要時得派員查驗乙方使用之情形,乙方不得拒絕。
第六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三十六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視其情節輕重于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之期間內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并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乙方通信內容有泄漏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妨害社會治安、違背公眾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經有關機關通知者。
二、乙方使用本業務,有竊取、破壞他人信息或危害通信者。
三、乙方未經審查認可,利用其數據通信設備傳遞他人之數據或供他人作數據交換者。
四、乙方將租用之設備,私自轉讓或供他人使用者。
五、乙方擅自變更租用之設備或改變其性能、業務用途或裝設地點者。
第三十七條 甲方對因提供本業務所知悉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其本身數據,或有下列符合計算機處理個人數據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它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并以正式公文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前開數據: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它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并有正當理由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第三款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后補之。
第三十八條 甲方為緊急應變之需要,得徑行縮短本業務之使用時間或暫停其租用,并將其原因通知乙方,但甲方應按縮短或暫停之時間而減少或停收其租費。
第三十九條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并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
第四十條 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損毀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甲方訂定賠償價格時,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七章 協議之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一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時,應于收受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報紙公告,并請乙方于二個月內至甲方處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
第四十二條 甲方如因情事變更或其它因素,必要時得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業務之經營,惟應于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交通部核準,并于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公告或通知乙方,請乙方至甲方處辦理終止租用手續,甲方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惟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外,甲方不負其它賠償責任,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第八章 廣告之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協議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協議之一部份。
第九章 申訴服務
第四十四條 乙方如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客服中心請求處理,甲方將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甲方服務專線:_________。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因本協議條款涉訟時,系爭金額如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四十六條 本協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乙方同意遵守電信相關法令及甲方各項服務營業規章有關規定辦理。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