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歧視作為一個影響社會不和諧不穩定的因素,在每一個國家都會出現,只是程度的深淺問題。想要了解一個社會的就業歧視現狀,就必須要深入社會,走到社會中去,進行調查,只有這樣才能得出準確科學的數據。今天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幾篇關于關于就業歧視的社會調查報告的范文,有興趣的可以和小編一起學習喲!
關于就業歧視的社會調查報告一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正在審議的《就業促進法(草案)》,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得到的反饋主要是對反就業歧視的規定不夠,鑒于此,立法部門已將原案中的幾條反就業歧視規定擴充為專門的一章,由此可見有關部門對民意的重視。來自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的這份調查報告,則為我們提供了非常有價值的信息,也有助于立法機構更全面地了解中國就業歧視的現狀,為反就業歧視的立法與制度建設提供重要依據。
蔡定劍 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所長
就業歧視涉及公民的基本人權和社會公正問題。為了更準確了解當前我國就業歧視的現狀,為反就業歧視的立法和制度建設、推動在我國實行就業機會平等提供可靠的依據,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于2006年5月和10月,就中國就業歧視的現狀,在全國北京、廣州、南京、武漢、沈陽、西安、成都、鄭州、銀川、青島等十大城市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我們發放了3500份問卷,收回了3454份。
現將這次調查所獲得的重要信息報告如下。
一、就業歧視相當普遍且嚴重
1.就業歧視范圍相當廣。調查表明,我國當前就業歧視的主要領域有民族、宗教、政治面貌、殘疾人、戶籍、性別、年齡、健康、外貌身高、性取向等十來種。
根據反歧視定義,在同樣的情況下實行差別對待構成歧視。當然并不是所有的差別對待都構成歧視,但差別對待是歧視的重要表現。根據這次問卷調查,我們選擇了13個方面的問題就是否有差別待遇進行調查。
雇主單位的要求并非都是歧視,但有相當一些是有歧視性的。所以此表能一定程度反映我國就業歧視的范圍。如就業中提出學歷、工作經驗、資格證書的條件大部分可能是合理的,健康有部分可能是合理的;但是,戶籍、性別、年齡、外貌身高等要求基本上沒有合理性,大部分可認定為歧視;而民族、政治面貌、性取向雖然表中比例不高,但是屬于國際標準嚴格禁止的歧視。還有殘疾人和宗教歧視雖然沒有列入,卻也是法律明確禁止的歧視。所以認為以上十來種歧視為我國的主要歧視領域是合適的,其他學歷、工作經驗等為非主流歧視,只有在某些情況下構成歧視。
2.就業歧視相當嚴重。在問到“目前就業領域存在就業歧視嗎”時,認為存在的被訪者,累計占85.5%,認為非常嚴重和較為嚴重的占50.8%,認為不存在的只占6.6%。
七成多的人認為在就業中受到歧視。在問到被訪者“就業過程中受到過何種歧視”時,有30.8%的人認為曾經在薪酬或福利方面受到過歧視;22.7%的人認為在崗位或工種安排方面曾經受到過歧視;21.3%的人認為在升遷和職稱評定方面受到過歧視;17.6%的人認為在應聘時受歧視(以上為多項選擇)。在問到受歧視的程度時,有54.9%的人認為受過各種不同程度的歧視,15.6%的人認為受過嚴重歧視。共有71.1%的人在就業和工作中受到各種歧視。
在求職中受到拒絕的情況,比例最高的是因為殘疾,有21.8%的殘疾被訪者認為自己因為殘疾而遭到用人單位拒絕;其次是因低學歷,達18.7%;第三是因為外地戶籍,達18.5%;最低的是政治面貌,只有3.4%。
3.就業歧視相當公開。調查表明,就業歧視是相當公開直接的。如在問到“因為疾病而被辭退,是否會直接告知理由”時,有51.3%的雇主會直接告知理由。
二、國家機關在帶頭歧視
調查發現國家機關公務員招錄和職業中存在相當嚴重的歧視。有65.9%的被訪者認為公務員招錄和職業中存在差別對待。
1.公務員招聘中的三大歧視:戶籍、殘疾人和健康條件。在公務員招聘中,被調查者認為受排斥的情況:學歷低占第一位45%,外地戶口被排在第二位43%,這是最嚴重的歧視;殘疾人(40.9%)和健康原因(40.7%)分別排在第三、四位。由于學歷要求不都是歧視,只有有些情況才是,所以上述三種是最重要的歧視。
2.年齡歧視和性別歧視也非常嚴重。公務員招聘時的年齡歧視非常突出。招聘公務員中,要求30歲以下的占42.0%,要求35歲以下的占58.0%。有32%的人遭到性別歧視。由于只有女性才有這樣的問題,所以比例是很高的。
3.歧視主要發生在復試階段。國家機關的歧視主要發生在哪些階段?有66%的人認為復試階段存在歧視;有35.8%的人認為升遷階段存在歧視;有29.4%的人認為招錄體檢階段存在歧視;有27%的人認為公務員招錄筆試階段存在歧視。說明多數人不相信公務員的復試。
4.被訪者認為公務員招錄對性別、戶籍和身高長相的要求是最沒有道理的。被訪者認為,在招聘公務員中設置的最不合理的條件,第一是性別,占67.7%;第二是戶籍,占66.3%;第三是身高,占59.8%;第四是長相,占47.4%;第五是政治面貌,占41.6%。對企事業單位招聘設置條件的看法與上述有所不同,認為企事業單位首先不應設置的條件是戶籍,占67.2%,其次是性別,占63%,第三位是身高,占54.5%,政治面貌排第四,占53.4%。這說明公眾認為,國家機關招聘中提出性別要求,企事業單位提出戶口要求是最沒有道理的。還有公眾更反對企事業單位招聘設政治要求,這個比例高于對公務員提出此要求的近12%。
被訪者認為,在公務員和企事業單位招聘中可以提出的合理條件,排在第一位的是學歷,占80.7%;排在第二位的是健康,占59.8%;排在第三位的是年齡,占47.9%。可見,公眾比較認同在招聘中,通過學歷來篩選應聘者。也有超半數的人認為健康條件是合理的,近半數的人認為年齡是合理的,說明很多的人對健康和年齡歧視缺少意識。
三、就業歧視的幾個特點
1.最受歧視的三大群體——殘疾人、艾滋病患者和乙肝病毒攜帶者。
根據我們研究,從群體的廣泛性和受眾面等綜合情況看,就業和工作中的歧視最嚴重的領域是身份歧視,其次是對女性的歧視,然后是對殘疾人、年齡、健康和身體特征(身高、長相、體重等)等的歧視。
但在我們的問卷調查中,在問到“哪些群體容易受歧視”的問題時,回答后前四位的是:殘疾人65.6%,艾滋病患者62.8%,肝炎病毒攜帶者54.2%,由于學歷條件不高構成歧視,所以對農民工的歧視(占45%)排第四位。可見,殘疾人、艾滋病患者、乙肝病毒攜帶者和農民工是最受歧視的群體。
2.最嚴重的歧視觀念是健康歧視。
調查發現,公眾在觀念上最嚴重的歧視是健康歧視。在問到“如果你是雇用者,您可能不會招收下列哪些人員”的問題時,63%的被訪者表示不會招收艾滋病毒攜帶者,55.8%的人表示不會招收乙肝病毒攜帶者,52.5%的人表示不會招收性病患者。在問到“您是否會與愛滋病患者、性病患者、乙肝患者一同工作嗎”的問題時,分別有52.5%、51.6%、49.3%的人表示不會。以上調查反映的是人們的歧視觀念,艾滋病患者、性病患者和乙肝病毒攜帶者是最容易受到歧視的群體,說明很多普通人都對這些人抱有歧視觀念。
女性和戶籍身份為什么沒有列在前列?是因為許多人主觀上并不對女性和農民身份抱有歧視。但是,由于艾滋病患者的群體人數不多,而且這部分人得知患病后去求職的更少,所以從整體上顯示并不太嚴重。但從個體上講肯定是最嚴重的,很可能有一個拒絕一個。中國的殘疾人是一個很大的群體,但去正常應聘就業的比例也不是太多。而肝炎病毒攜帶者有一定的隱藏性,不提體檢要求的招聘不會產生這種歧視。所以,這兩種在很多人觀念中抱有的、可能是很嚴重的歧視反而沒有身份和性別歧視在就業市場中顯示得更為嚴重。身份歧視和性別歧視之所以被認為是最嚴重的兩種歧視,是因為這兩個群體被歧視的人數量大,而且公開顯示在招聘市場上。
3.公眾最反對的歧視是性別和身份歧視。
調查還發現,公眾最反對的歧視是性別和身份歧視。問到“對目前社會歧視現狀有何評價”時,受訪者認為“很不好”的歧視排序,第一位是性別歧視(占29.8%),其次是身份歧視,包括戶籍歧視(26.4%)和籍貫歧視(26.2%),還有殘疾歧視(26.2%)。被訪者對健康歧視和同性戀歧視的反對度最低,認為健康歧視很不好的只有12.3%,認為同性戀很不好的只有14%,說明比較認同這種歧視。
四、關于性別歧視和農民工歧視
性別歧視是近年來越來越突出的問題,尤其表現在女大學生就業群體中。在本課題社會問卷抽樣調查中顯示,在回答“就業時單位或雇主是否提出過性別要求”的問題時,明確要求是男性的占13.9%,明確要求是女性的占7.1%,男女都可以的占32.2%,而無明確說明的占46.7%。可見,有21%的招聘單位明確提出性別要求。而明確提出要求錄用男性的高出女性的一倍。
在問到“女性在求職過程中最重要的是什么”的問題時,排在前三位的是:外貌氣質、學歷和公關能力,分別有70.1%、67.2%和60.7%的被訪者選擇了這些選項。而女性認為學歷是最重要的,排在前三位的是:學歷、外貌氣質和公關能力,分別有72.6%、70.3%和64.8%的被訪者選擇了這些選項。在問到“獲取工作時是否有相貌和氣質要求”的問題時,要求長相端正、氣質優雅的,女性比男性百分比高8.3%。可見,對女性就業不是以本身的能力,而是以貌取人的現象是存在的。
另外,有不少雇主對結婚和生育的女性存在歧視,有的要求不要已婚女性或要生過孩子的。調查表明在訂勞動合同時,有15.4%的女性受到結婚或生育方面的限制。
在問到“工作單位已經落實的女性權益”問題時,有52.4%的被訪者回答單位落實了懷孕的權益,72.8%的被訪者回答單位落實了產假的權益,落實了哺乳期權益的為49.2%,特殊生理期為17.5%,勞動與安全保護為45.4%。換句話說,產假權利落實得較好,特殊生理期的保護最差,還有47.6%的單位沒有落實女性懷孕的權益。
關于農民工歧視。根據我們的調查,農民工受歧視的嚴重程度大概排在第四位,在殘疾人歧視、艾滋病和病毒攜帶者之后。但農民工是受歧視的最大群體。由于農民工的歧視很多是法律化的,所以調查所顯示的數字并不充分。
農民工在就業準入時就受到法律歧視性約束,無法與其他群體進行比較。但農民工在就業工作中仍然受到各種歧視。
根據回答,第一是工作和居住條件差,占89.7%;第二是在工種安排(臟、重、粗)方面受到歧視,占84.9%;第三是在報酬方面受到歧視,占36.2%;第四是從業的行業限制占35.3%;第五是醫療和工傷保險占27.9%。
在問到是否“農民工自然比正式員工待遇差”的問題時,有35.4%的農民工認為歧視理所當然,有64.6%的人認為不應該是這樣。在問到受歧視時怎么辦時?多數農民工(占64.8%)只會選擇發發牢騷,35.2%的人不會忍受。
五、對歧視的認同與態度
我們也對公眾就業歧視的認識和態度進行了調查,發現公眾對就業歧視還是有一些基本的判斷力。多數人對歧視的概念是認同的,如表九第1項所闡述的概念,有83.9%的人表示同意和基本同意。公眾也意識到平等就業是一項法律權利,如同意和基本同意第8項說法的達86.8%;有61.2%的人不贊成“平等就業會影響經濟發展”的說法(第9項)。但是,很多人對歧視現象仍有些模糊的認識,第4項是明顯的歧視說法,也有25.6%的人贊成。對第2項、第3項,同意的分別有58.8%,79.4%,把企業的用人權夸大,這種觀點是有問題的,企業必須遵守法律,也必須承擔企業的社會責任。對男女退休年齡的區別對待分歧較大,同意的占38.2%,不同意的占51.5%。
在問到就業歧視產生的原因時,認為就業歧視嚴重是勞動力供過于求的原因,有69.4%選擇了這個選項;第二是社會保障體制不健全,選擇比例達到46.6%;第三是受效率第一因素影響,選擇比例達到45.7%。我們認為,這些認識是非常表面的,有的甚至是不正確的。
調查表明,我國的就業和職業中充滿各種歧視,而且是赤裸裸的;歧視的名目繁多,有的竟然到了荒誕的地步;歧視不但存在于企業和私人雇用單位,而且在國家機關也相當嚴重。這表明我們的社會嚴重缺少平等的就業觀念和意識。反歧視、促進就業機會平等,是我們當前迫切、而相當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但它是我們走向社會公正和和諧的必由之路。
我國的就業和職業中充滿各種歧視,而且是赤裸裸的;歧視的名目繁多,有的竟然到了荒誕的地步。歧視不但存在于企業和私人雇用單位,而且在國家機關也相當嚴重。
關于就業歧視的社會調查報告二
就業歧視是指沒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種族、膚*、宗教、*見解、民族、社會出身、性別、戶籍、殘障或身體健康狀況、年齡、身高、語言等原因,采取區別對待、排斥或者給予優惠等任何違反平等權的措施侵害勞動者勞動權利的行為。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就業歧視的社會調查報告,歡迎閱讀。
調查時間:xxxx年1月13日
調查地點:西安
調查人:xxx
為了開展就業歧視方面的研究,推動就業機會平等,我在西安進行了為期一周的調研,通過網絡信息收集、文獻收集、實地調研、調查問卷等方式,主要了解了就業中存在的性別、年齡、戶籍、地域、外貌、學歷等歧視狀況。并且認真研究和分析就業歧視的產生原因、主要表現,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在當前形勢下如何通過立法、執法、司法等法律保障形式來有效遏制就業歧視現象的合理化建議,以充分保障廣大*的公平就業權,進而推動社會朝著理性與*的方向前進。
一、就業歧視的表現
調查結果顯示,幾乎所有的單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視和年齡歧視,此外還在*面貌、性別、戶籍、地域等方面存在歧視性要求。調查結果顯示,就業歧視主要體現在性別、民族、社會身份、殘障、健康、*面貌、年齡、身體特征等八個層面。52.98%的用人單位對求職者的性別有明確要求;53.14%的用人單位對求職者的戶籍地域有明確要求;30.34%的用人單位對求職者的*面貌有明確要求;34.96%的用人單位對求職者的身高長相有明確要求;43.82%的用人單位對求職者的年齡有明確要求;31.07%的用人單位對求職者有體檢方面的要求;20.45%的用人單位明確要求求職者是非傳染病病原攜帶者;17.67%的用人單位對求職者有未婚或者生育方面的要求;14.04%的用人單位明確要求求職者身體沒有殘障;4.86%的用人單位對求職者的民族有明確要求;2.08%的用人單位對求職者的宗教信仰提出過明確要求。
也對具體的歧視現象進行了進一步的了解,調查發現:
1、43.27%的求職者遇到用人單位明確要求是男性,6.16%的求職者遇到用人單位明確要求性別為女性,可見性別歧視主要是針對女性的;
2、用人單位對于求職者具體身高要求,一般是女性160cm,男性170cm以上;
3、47.88%的求職者在應聘中遇到用人單位要求長相端正,還有13.28%的求職者遇到用人單位對氣質要求優雅。總的來說,應聘時要求氣質和長相的比例達
到了51.16%;
4、47.91%的被訪者在應聘時,用人單位對戶籍要求本市或本地戶口。
5、34.83%的被訪者遇到用人單位對*面貌的要求是黨員,3.71%用人單位要求*面貌是共青團員。
二、就業歧視的產生原因
在問到就業歧視產生的原因時,認為就業歧視嚴重是勞動力供過于求的原因;第二是社會保障體制不健全;第三是受效率第一因素影響。這些認識是非常表面的,有的甚至是不正確的。就業歧視的產生原因是由于我國缺乏全面的反就業歧視的相關立法和政策以及社會傳統觀念原因。
三、結論和建議
通過對就業歧視課題的調查,是我們對就業歧視有了進一步的了解,認為可以從以下三方面解決。
(一)健全和完善我國禁止就業歧視的法律制度,為禁止就業歧視提供法律依據
1.消除現有法律中的歧視性規定。
針對有些地方*從局部利益出發而頒布的各種影響公平就業的歧視性法規、規章和決定,法制部門應當加強對這些文件的清理工作,對與《憲法》和《勞動法》抵觸的規范性文件,要有計劃、有步驟地予以廢止。
2.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使這些法律法規有可*作性。
如對《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相關的法律進行修訂,使這些法律的責任具體化,對于就業歧視行為的懲罰一定要加大并且要落實到實處,讓用人者或雇主付出更多的成本。
3.制定禁止就業歧視的專門性法律,以保*就業歧視問題的有效解決。
為了徹底禁止就業歧視行為,保*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的真正實現,我國應該在現行《勞動法》的基礎上,根據《憲法》,盡快制定專門的禁止就業歧視的法律。可借鑒*勞工組織通過的第100號《男女勞工同工同酬公約》、第111號《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以及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如美國的禁止就業歧視的法律規定,吸取其精華,結合我國國情,以《憲法》為基本依據,在現有的《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及其相關的法規、規章有關禁止就業歧視之條款的基礎上,制定一部禁就業歧視的統一性立法,使就業歧視現象得到遏制,就業者的權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二)建立專門的禁止就業歧視機構,準確有效地認定和解決就業歧視問題我國目前就業管理是由*到地方的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來完成,主要有培訓就業、勞動*和失業保險等職責上的分工。為保持法律的協調,建議當前將禁止就業歧視工作內容納入到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各類就業歧視投訴,參考勞動爭議處理,采用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即規定就業歧視受害者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投訴,申請處理。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不服的,在一定期限內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發揮*的作用和責任,為平等就業、禁止就業歧視提供有力的保障。
在立法逐漸完善的基礎上,*必須加強執法以及在憲法、法律的框架下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為平等就業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創造一個有利于平等就業環境和空間。同時,加強勞動監察制度,為受害者提供行政救濟。各級*加強投入,為勞動監察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員和物質條件,為勞動監察工作提供有利的執法環境,保*勞動監察機構有效地履行勞動監察職責,最終為就業歧視的受害提供有力的行政救濟。
雖然我國存在的就業歧視現象相當普遍。但是我們相信,隨著社會主義法治觀念的深入人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反歧視制度的不斷完善,企業社會責任感的日益增強,公民采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觀念不斷加深,就業歧視在我國一定能夠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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