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服液瓶鋁蓋是一種與口服液瓶配套使用的藥包材,以密封性能較好、攜帶使用方便廣泛應用于口服液、口服溶液劑的包裝,注冊名有口服液瓶鋁塑組合蓋、口服液瓶易刺鋁蓋等(文中統稱為口服液瓶鋁蓋),有些產量較大的藥品生產企業一個月消耗鋁蓋的數量就達上千萬只。下面筆者以這種極常用的藥包材為例,淺談目前藥包材日常監管中存在的一些根據現行藥包材法律法規和標準難以規范的問題以及建議:
問題一:口服液瓶鋁蓋的外包裝標識與實際狀態不符:
應用于藥品包裝的口服液瓶鋁蓋并非是獨立使用,服用過口服液的人都知道,在鋁蓋和藥液之間必須要加內襯膠塞或膠墊,膠塞(墊)起著隔絕、密封的主要作用。目前對藥用鋁蓋和藥用膠塞(墊),是作為兩種不同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國家分別獨立核發藥包材注冊證,按照這種管理,藥品生產企業應該分別從合法企業購進,在灌裝間配套使用。但在口服液的生產操作中,出于技術和成本因素,藥廠不可能分別從鋁蓋生產企業購進鋁蓋,從膠塞(墊)廠家購進膠塞墊再組裝到一起用于包裝口服液。目前通用的做法是:藥廠有直接購進已裝配好膠塞(墊)的鋁蓋的需求,藥包材生產企業根據市場需求,提供的口服液鋁蓋也都配有不同材質的內塞(墊),有乳膠、硅橡膠等,那么內塞和鋁蓋的裝配過程其實最終在鋁蓋生產企業完成,這種鋁蓋出廠時就已是兩種藥包材的復合成品。根據《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局令第13號)的規定,鋁蓋中所使用的藥用膠塞也必須具備《藥包材注冊證》,符合相關標準,但因為口服液鋁蓋廠家往往只取得了鋁蓋的《藥包材注冊證》,內塞是外購的,出廠時就只在產品外包裝上標注鋁蓋的品名、批號和對應藥包材注冊證號,造成與實際成品銷售狀態不符,且無法追溯內塞的合法身份。
另外,執法人員還在某鋁蓋生產企業的成品倉庫發現了不少內襯天然膠塞的口服液鋁蓋成品,外包裝也標有藥包材注冊證號,但并未注明膠塞的材質,而天然膠塞因化學性能不穩定,早在20__年就已被國家列入強制淘汰的藥包材目錄。雖然企業解釋均為銷往保健品、食品生產企業,但僅從外包裝看與銷往藥品生產企業的鋁蓋無任何區別,不能排除混入藥品生產企業的隱患。
實際上,不只是口服液瓶鋁蓋,大部分藥包材的外包裝標簽均不同程度存在標識內容不全的問題,如僅用一張合格證代替標簽、標注品名與藥包材注冊證不一致、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不全、未注明執行標準、效期產品未注明有效期等等,還有的企業為了節省成本,生產不同品種的藥包材通用同一種外包裝,取得的所有藥包材注冊證號全部印在外包裝上,并回收使用。
分析:目前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考核通則》、國家藥包材標準均未對藥包材的包裝標識內容加以規定,而是由企業自行制定,是導致包裝標識混亂、不能起到指示作用的重要因素。
問題二、內襯膠塞墊的復合鋁蓋質量控制問題:
鋁蓋是作為獨立的藥包材進行注冊申報,申報的生產規程只有鋁蓋的生產內容,無膠塞墊的裝配過程,自然,在質量標準中也無檢測膠塞墊的內容,鋁蓋出廠時生產企業只出具根據鋁蓋質量標準檢驗的報告書,而內襯膠塞(墊)的質量檢測指標是否合格,沒有質保證明。作為藥包材使用終端——大部分藥品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制劑室并無足夠的藥包材檢驗能力,對購進藥包材的質量控制主要依賴于供貨方的合格檢驗報告書,從藥廠制定的口服液鋁蓋內控標準來看,一般只是對鋁蓋的外觀、規格、尺寸、微生物限度幾個有限的項目進行了規定,而無對內襯膠塞(墊)的檢測項目內容。根據gmp的要求,藥品生產企業在購進鋁蓋之前,會向供應商索取鋁蓋和內塞的藥包材注冊證等相關資質,但是對每次購進的鋁蓋是否配用了合法、合格的藥用膠塞(墊),往往缺乏監控,也不具備檢驗能力,口服液鋁蓋的包裝標識內容不完整也是原因之一。同時,鋁蓋生產企業在膠塞(墊)購進、使用、出廠的管理上較為松散,進出均未經檢驗,認為“反正膠塞(墊)不是我廠產品”,不需要對其質量負責,導致藥用膠塞(墊)的質量控制在生產、流通和使用過程中出現了真空和盲點。
分析:《藥品管理法》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規定:藥品生產企業和配制制劑的醫療機構不得使用與國家標準不符的藥包材。對使用不合格藥包材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生產或者進口的藥包材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處理。對使用不合格藥包材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包裝藥品的藥包材應當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處理。但在實際監管工作中,藥監部門對是否符合“法定標準”、是否“不合格”缺乏相應的技術支持和判定依據。新的y b b 系列國家標準頒布實施后,已核發的《藥包材注冊證》并沒有要求變更,給監督帶來困難,尤其對于類似內襯膠塞(墊)口服液鋁蓋的復合型藥包材,缺乏適用的法定標準。而且目前對藥包材的監督抽驗覆蓋面遠遠不夠,《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中規定,國家和省級藥監部門對藥包材的生產、使用組織抽查檢驗。由于沒有監督抽驗權限,在承擔主要日常監管工作的基層監管部門尚無法開展此項工作,監管的依據、手段和力度顯存不足。有時因藥包材不合格引發的藥品質量問題(如水分超標、染菌等)往往都是由藥品生產企業“買單”,致使藥包材企業缺乏主動提升產品質量和檢驗能力的動力和緊迫感,不利于明確質量責任和強化質量意識。
問題三、物料管理混亂,生產、質檢、銷售記錄不完整,過程管理不規范
由于膠塞(墊)在口服液鋁蓋生產過程中的特殊性,它既不是用作原料,也不是中間品,而相當于成品的配件部分,根據鋁蓋的生產工藝規程,沒有裝配膠塞(墊)的內容,大多鋁蓋廠家對膠塞(墊)沒有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未建立購進、使用、檢驗的記錄,在批生產、銷售記錄中不能體現相關內容,所以在鋁蓋企業的生產現場和記錄中很難追查到所有使用膠塞(墊)的來源和數量。
在日常監管中,我們還發現一些鋁蓋生產企業為降低成本,自行購進硅橡膠等原料委托膠塞(墊)生產企業加工,再返回用作內襯膠塞(墊)裝入口服液鋁蓋銷往藥品生產企業,由于目前國家法律法規對藥包材的委托加工并未作出明確定性規定和報批程序,對這種行為尚無處理依據,但如果不加以規范,必然會對藥包材質量進而對藥品質量產生不良影響。
分析:雖然對生產全過程各環節的生產質量管理要求在《藥包材生產現場考核通則》中均作了相應規定,但《考核通則》的實施主要體現在證前監管,僅對藥包材企業在申請藥包材注冊、再注冊時有約束力。國家目前尚未制定《藥包材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對于證后監管,基層藥監部門沒有切實可行的監督檢查程序和標準。如果監管部門發現企業在獲證后生產時,有違反《通則》的行為甚至不按標準檢驗即銷售等嚴重行為都只能是規勸、教育,沒有處罰條款,因此規范效果并不明顯。
藥包材是藥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伴隨著藥品生產、流通及使用的全過程。但是,由于部分藥包材的質量問題,包材
中的某些有害物質可能導致藥品溶出,或者與藥品中的有些組分發生反應而直接影響藥品質量,因而,藥包材的質量優劣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但是,與藥品質量管理相比,我國目前藥包材質量管理明顯滯后,其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藥包材的質量。這些問題的出現,固然有藥包材生產企業自身的原因,如行業規模較小、從業人員素質不高、質量管理體系薄弱、自律意識差等等。企業是第一責任人,但健全的法律法規和有效的監管也是不可缺少的兩個方面,目前由于藥包材法律體系不健全、相關標準不完善以及與實際生產不相適應所帶來的制度缺陷,造成監管中無法可依、無從下手的現狀同樣不容忽視。
幾點建議:
一、修訂《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或盡快制定《藥包材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適當增加監督與檢查的內容,加強對藥包材企業生產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使日常監管科學化、規范化、程序化,促進企業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1.加強證后監管,明確企業取得《藥包材注冊證》后,不按《藥包材生產現場驗收通則》要求組織生產的法律責任,增加相應的行政處罰的條款。改變基層藥監部門遇到企業在生產和質量管理中屢教屢改、屢改屢犯的問題時無從下手的局面。
2.明確規定藥包材的包裝、標簽標注內容,可參照藥品的包裝進行規范。
3.條件具備時推行藥包材gmp認證制度。隨著藥品gmp認證工作的完成,藥品生產企業對藥包材產品的要求也將進一步提高,這對藥包材生產企業的規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建立與藥品生產相適應的藥包材質量管理體系,國家應對藥包材生產企業推行gmp認證制度,以確保藥包材的質量,滿足藥品包裝的需要。
二、根據實際完善藥包材注冊標準,根據產品實際情況確定劃分批次原則。以口服液鋁塑復合蓋、口服液易刺鋁蓋這一生產鏈已加以延伸的品種為例,可針對最終產品(即可直接應用于藥品包裝的狀態)予以注冊,制定標準,如口服液鋁塑復合蓋、口服液易刺鋁蓋標準中應包含檢測膠塞(墊)的內容,負責生產鋁蓋的廠家應把膠塞(墊)裝配的過程納入生產工藝規程,購進的膠塞(墊)作為原料進行管理、審核、驗收,領用記錄歸入鋁蓋的批生產記錄,每批產品所使用膠塞(墊)的來源、資質、批號應可追溯。
三、組織開展藥包材質量監督抽驗工作,要把藥包材質量的監督抽驗納入日常抽驗工作中,加大藥包材的抽驗力度。建立與藥包材監管相適應的技術力量,從源頭上使產品質量處于受控狀態。
四、與藥品gmp實施相結合,督促藥品生產企業等藥包材使用終端加強對藥包材供應方的資質審核尤其是圍繞對方質量管理體系開展實地考察,嚴格驗收程序,增加檢測項目,卡住上游企業不合格藥包材的出口。
五、強化企業依法生產的自律意識。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藥包材生產現場考核通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培訓,切實提高企業依法生產的意識。同時企業也要加強對員工的培訓,要緊密結合崗位操作實際,開展針對性較強的培訓工作,培養生產、檢驗等方面的技術骨干,從而提高員工的質量管理意識和崗位標準操作能力。還可以采取信用等級評定、建立行業協會等行政指導手段引導企業爭創品牌、規范發展、做大做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