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和《德州市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實施辦法(試行)》,主要是依照中央《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的文件精神制定,并進行了細化分解。其中《德州市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列出了不作為、亂作為,并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24種情況,規定了采取誡勉、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6種方式進行問責;《德州市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實施辦法(試行)》列出了領導干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45種情況,規定了采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4種方式進行調整。兩個《辦法》明確界定了干部“下”的標準和問責情形,只要發現觸底越線行為,該問責的問責、該調整的調整。這為我市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加強干部跨條塊、跨領域交流,破除"官本位"觀念,推進干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從制度建設上確保了三中全會精神的落實。
通過學習我認識到,推進干部能上能下的關鍵是"能下"。盡管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中國就廢除了領導干部職務的終身制,然而“干部能上不能下”,特別是“不能下”的問題依然存在;就其原因看,在干部選拔中論資排輩,唯年齡、唯學歷、唯分數的現象還較為突出,受"下必有錯"觀念影響,領導干部一旦升遷到某一行政級別,此后只會平調或者升遷,不僅不能提前退休,即使工作出現差錯或失誤,也只是暫時平調或異地為官;哪怕是嚴重違紀被問責,待風聲過后又悄然復出,甚至官復原職。干部的這種能上不能下機制,造成了諸多弊端,不僅影響了干部隊伍活力,也使一些政治覺悟高,敢于擔當,工作能力強的人,想為而無位;而在職者,因無“下”之憂,一些庸惰之人滋生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的亂象,干部"不能下"成為了一些干部腐敗的溫床,嚴重阻礙了改革的快速推進和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
推進解決干部能下,最根本的是健全完善制度機制。我認為,要解決"能下"的問題,既要從轉變觀念上入手,還應從制度建設上著力。改變"上榮下辱"、"下必有過"的舊觀念,嚴格執行退休制度、任期制度,正確對待“上”與“下”,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另一方面,建立并著力落實干部"能上"標準,完善干部"能下"規范,科學構建考核制度,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社會保障等相關配套措施,以形成良好的用人導向和制度環境。
建設高素質的干部隊伍,必須形成能進能出、能上能下、優勝劣汰、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當前,隨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各地探索出了一些比較有效的干部“下”的措施和途徑,使干部“能下”的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決。
干部能上能下是干部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目前,干部能上能下問題還沒有在實踐中得到根本性的突破,工作中一方面是不合格的干部占著職位難以下來,必然導致合格的干部難以到位;另一方面,干部的“下”也不規范,沒有可操作性強的規范化管理機制,主觀性較強,往往導致矛盾激化。在干部工作中,既要把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選準用好,又要把那些存在問題或者慵懶散慢的干部調整下來,兩個辦法的制定正逢其時。
制定和實施《德州市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和《德州市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實施辦法(試行)》,是我市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重要舉措,對促使我市黨員干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完善從嚴管理干部制度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堅持推進制度改革,通過激勵、獎懲、問責等一整套制度安排,保證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導向和制度環境,嚴格執行干部退休制度、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度,加大領導干部問責力度,健全并逐步完善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制度。
《德州市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和《德州市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實施辦法(試行)》的提出,在反腐這個大的形勢下,為保障小康德州建設,將奠定堅實的干部隊伍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