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關于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33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于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67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實施范圍和時間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義務教育學校正式工作人員,從**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二、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學校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水平核定。其中,義務教育教師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由縣人事、財政部門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同級政府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確定。績效工資總量隨基本工資和縣級公務員規范后津貼補貼的調整相應調整。
(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清理規范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結合進行,將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和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在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學校主管部門具體核定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時,要合理統籌,逐步實現本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水平大體平衡。對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的學校要給予適當傾斜。
三、績效工資的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和獎勵性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
1、基礎性績效工資的實施。
基礎性績效工資設立生活補貼、崗位津貼、教(工)齡補貼、班主任津貼、農村教師任教津貼五個項目,除此之外,不設其他項目。基礎性績效工資按月統一發放。其中:
生活補貼主要體現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等因素,不同崗位執行統一標準。
崗位津貼主要體現崗位職責等因素,適當拉開差距,實行一崗一薪。
教(工)齡補貼主要體現從教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
班主任津貼主要體現對班主任的傾斜。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項目歸并,不再分設,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農村教師任教津貼主要體現對農村特別是條件艱苦學校教師的傾斜。根據原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實行農村教師任教津貼的通知》(浙人發〔**〕78號)規定發放的農村教師任教津貼予以保留,在此基礎上,對地理位置偏遠、辦學條件艱苦的學校的教師加發任教津貼。
2、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實施。
在考核的基礎上,由學校確定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方式和辦法。各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立考核獎、超課時(工作量)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勵、名優教師獎勵等項目,也可設立其它項目。
考核獎主要體現對教師的日常考勤、考績等情況。
超課時(工作量)津貼主要體現多勞多得。其中,班主任工作量要作為教師工作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校內部分配時可進一步向班主任傾斜,更好地發揮班主任的激勵導向作用。
教育教學成果獎勵主要體現對教師教育、教學取得成績的激勵。
名優教師獎勵主要體現對各級各類優秀教師的傾斜。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教育部門要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學校內部考核的指導。學校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教師、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干教師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
(三)學校制定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教職工的意見。分配辦法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通過后,報學校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本校公開。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工作的指導,確保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合理分配。
(四)校長(書記)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規定標準隨本校教師在工資統發中一并發放;其獎勵性績效工資,在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范圍內,由教育部門根據對校長的績效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
四、相關政策
(一)《中國共產黨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10號)下發前,學校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范圍發放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范。在規范辦法出臺前,一律不得出臺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
(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后,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的教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特殊教育補貼等仍按現行政策繼續執行,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津貼補貼納入績效工資總量。
(三)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離退休(含國發〔1978〕104號文件退職)人員發放生活補貼,標準由縣人事、財政部門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四)實施績效工資后,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并進行嚴肅處理。
(五)嚴格執行中辦發〔**〕18號《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嚴禁違規發放津補貼和獎金福利。實施績效工資后,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并進行嚴肅處理。
五、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含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所需經費,在對學校津貼補貼進行清理規范的基礎上,按原資金來源渠道統一納入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預算。縣人事、財政部門要統籌考慮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與本級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有效控制公務員津貼補貼水平。縣財政要承擔經費保障的責任,大力開展增收節支,積極調整支出結構,統籌各種財力,保障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
(二)要規范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等費用的規定,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學校的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照國家規定上繳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利用收費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
(三)學校績效工資應專款專用,分賬核算。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發放現金。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規定程序直接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獎勵性績效工資經縣教育局審核后,由同級財政部門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
六、組織實施
(一)本實施辦法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報市人民政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備案后實施。
(二)人事、財政、教育部門要統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與本地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項工作。要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平穩實施。
(三)人事、財政、教育部門要分工協作,密切配合。人事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序;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確保資金落實到位;教育部門要統籌不同學校之間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加強對學校內部考核、分配的指導。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督促學校嚴格執行實施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