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社會工作基本情況考察報告
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與深圳相比,其共同之處就在于都地處沿海,居民構成都包括原住民和外來移民,尤其是臺北與深圳有許多相似之處,臺灣社會發展中出現和遇到的問題,深圳現在有的已經遇到,有的將來也可能遇到。因此,借鑒臺灣社會工作發展中的做法與經驗,對深圳當前開展的社會工作的試點工作具有重要的學習和借鑒意義。
一、臺灣社會工作基本狀況
臺灣的社會工作受宗教和美國社會工作理論、實務的影響,早在1950年代初就已引進,在1970 年代中得到快速發展,到1990年代,開始進入立法和規范發展的新階段,經過半個多世紀漸進式的引進、推廣、培育、發展,現已具有了一定的規模和經驗,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對臺灣的社會進步、經濟發展、市民生活的和諧安定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一)人員機構、行政管理、薪水待遇
1、社會工作人員分布情況
2、社會工作的行政管理設置
臺灣社會工作的最高主管部門是內政部的“社會司”(主管兒童、青少年以外的所有社會工作)和“兒童司”(主管兒童、青少年即18歲以下的人群的社會福利等問題),在市、縣政府是“社會局”。“ 社會司(局)”是順應臺灣社會工作和社會福利發展的需要從內政部的“民政司(局)”中獨立出來的。市縣社會局下設立五個科一個室:第一科:社團、慶典、合作社,第二科:社會救助,第三科:老人福利,第四科:身心障礙福利,第五科:社區發展、婦幼福利,社會工作室有三項職能:社會工作、少年福利、志愿服務。
臺灣政府部門在社會工作管理中的職能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保證社會工作人員的服務質量,不讓服務對象受到侵害。二是保證社會工作正常運轉,不讓社會工作人員無服務對象可尋。
臺灣社會工作的行政管理工作深入務實,突出服務、把關。他們將社會工作人員的訓練、督導、考核,作為保證社會工作服務質量和社會工作正常運轉的關鍵,把督導和訓練作為社會工作人員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支持系統,把考核列為保證系統。在社會工作的行政管理中,首先重視督導和訓練系統的建立,包括對督導人員的資格、訓練機構的資質、訓練的內容、時間都有明確的規定,并且有管理機構進行檢查、審查。其次才是考核的實施。
3、社會工作的薪資級別
臺灣社會工作人員工資與職業社會地位相當于同級的教師水平。
(二)臺灣社會工作的運作方式和社會效果
2、民間社團是承載社會工作的主體。臺灣社會工作與香港一樣主要由民間社團承接運作,民間社團組織與臺灣的社會工作是同步發展的,民間組織承接社會工作的運作方式又推動了臺灣社會工作的專業化、職業化發展。
臺灣還有許多開展間接服務的社會工作機構,如社會工作的教育培訓、行政管理、政策理論研究機構等。這類組織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有: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臺灣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臺灣社會工作教育學會、臺灣醫務社會工作者協會、臺灣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學會、臺灣社會工作實務發展協會、臺灣社會政策學會等。
臺灣民眾社會服務需求的多元化催生了眾多福利性質的社會服務機構,除了少數是“政府”主辦的,大量的是民間社團組織承辦(主要是各類的基金會及慈善服務團體),有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純民間性幾類。以高雄市為例,由“社會局”主辦民間經營和民辦公助的機構有:長青綜合服務中心、青少年中心、婦女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兒童福利服務中心、仁愛之家、無障礙之家和婦女館,每個區還設立了提供綜合性社會福利服務的機構,共十幾家。而民間的社會福利性工作服務機構也占有不少的比例。
與“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不同的綜合性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還有“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這個組織是按《社會工作師法》于2002年10月在各縣、市成立“社會工作師公會”(簡稱為“師公會”)之后成立的統一組織,服務對象是經考試獲取社會工作師證書的會員,師公會主要任務是保障會員權益、規范會員行為,以及調處會員與服務對象之間糾紛等。“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設教育訓練、權益促進、研發出版、公關行銷與倡導四個專業委員會。《社會工作師法》規定,“社會工作師非加入社會工作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因此,社會工作師公會的會員,必須是取得《社會工作師證書》并申請執業的人員。《社會工作師法》還規定:獲取社會工作師資格的執業人員,6年后要更換職業執照;繼續獲得執照的基本條件之一,是這6年在崗位上要完成180學時的繼續教育專業學習訓練。社工師公會和相關的學會機構要負責對社工師訓練機構的資格進行認定,對社工師的學習訓練內容進行審查。《社會工作師法》對社會工作師公會的設立、組織管理和職能等都有明確規定。
二、臺灣社會工作的特點
(一)社會工作起步早,基礎好。縱觀臺灣的社會工作發展過程,大致可分三個發展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引進早期(有20年時間)。早在1950年代初期,從美國學習回來的臺灣學者和一些宗教組織,在開展社會慈善福利工作中,開始引進和應用美國社會工作的概念、方法,1954年開始,個別大學在社會學系設部分社工工作專業課,這是臺灣社會工作的開始。
第二個階段(也有20年)是積極推進時期。由于社會工作展示出良好的社會效果,1970年代中政府部門開始介入推進此項工作,部分大學也正式開設社會工作專業教育,如1983年東海大學設社會工作專業碩士研究生,1984年社會學博士班開社會工作課程,1990年已經有社會工作博士畢業,1993年已開設社會工作博士班,比香港早。
(二)臺灣社會工作本土化意識早,程度高。臺灣社會工作領域的很多知名學者、教授早年都曾在美國接受專業教育,因此早期臺灣的社會工作,從教科書的名詞用語到工作實務操作,都中規中矩照搬美國理論和模式。在這些社會工作理論和模式應用到實際工作中時,臺灣的社會工作者看到了東、西方歷史、文化的差異和人生價值觀念的差異,使從歐美一直過來的社會工作運作模式產生了一些“水土不服”的情況。因此1980 年代初,大學和研究機構的專家學者與社會工作實務操作者共同開始了社會工作本土化的探索,如從中西方哲學思想及宗教信仰的差異;中國人情面子對求助行為的選擇;中國人生活習慣與重人倫次序的文化、價值觀和個性特點等方面進行比較研究。他們認為,“本土化”并不是用臺灣文化取代社工原則和社工技巧,而是把臺灣文化加入到社會工作專業的“原則化、理論化”的“洪流里”,這樣“冒險性不高,對社工工作有實質幫助”。從1980年代開始的本土化實踐與研究經過近30年的發展,已經初步形成了今天社會工作的臺灣模式和特點。我們在翻閱《臺灣社會工作學刊》、各專業社會工作研討會的《論文文集》中,可以看到臺灣社會工作本土化發展的內容和過程。這是特別值得我們學習研究的。
(三)社會工作主次明確,工作架構設置合理。按照社會工作原則,臺灣社會工作主要定位于對老、弱、障、殘等弱勢群體的扶助,但發展中當人們看到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使社會問題化解,帶來了人際關系的和諧,并由此帶來經濟和社會效益時,許多社會機構開始注意聘用社會工作人員。在福利機構之外首先聘用社工人員的是醫院,目前臺灣有條件的公立、私立醫院都成立了社會工作部,社工部工作人員分三類: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員,也有少數志工。其次是學校,據師公會秘書長介紹,臺灣的大學、大專和部分中學原來的“教官”都退出了校園,由社會工作師進入。企業和政府部門也開始聘用和吸納社會工作人員。
近年來,臺灣社會工作的服務已經延伸到多個領域,服務對象也由社會低層和弱勢群體擴展到社會各階層,服務內容由針對貧、病、殘產生的問題,擴展到生活安全感、人際關系調適,乃至由社會富裕帶來的種種問題的幫助解決中。
考察中我們感到臺灣的社會工作真正達到了彌補政府之能所難達、市民自己力所難為的效果。同時也感到,臺灣社會工作雖然已覆蓋、延伸到各個方面,但社會工作的主體明確,我們認為其結構是呈健康的正金字塔形態。
相對應地,臺灣社會工作的管理也形成了縱橫架構合理的正金字塔特點,保證了社會工作有序運作。考察中,無論是資料中談到的臺北、高雄、臺南等城市的社會工作管理機構和崗位設置,還是我們實際考察的幾個組織機構的行政部門設置,我們都沒有發現機構虛設、人浮于事、事無人做的情況,所有工作、機構、人員都有上下對應定位,辦公室都是開放式辦公。在某種程度上講,無論是辦公場所的設置規模還是機構的運作模式都較香港更具借鑒性。
(四)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制度完善,管理到位。要發揮社會工作的職業作用,要維護社會工作者的職業地位,使社會工作人員受到社會尊重,首先是要保證社會工作者的職業水平和職業道德,臺灣在社會工作者隊伍的建設方面給我們非常深刻的印象是“制度完善,管理到位”。
臺灣對社會工作人員的管理首先落實在學習、訓練、督導、考核、晉級等制度建設上,也就是我們常講的“前置管理”或者“事前管理”,同時與政策研究、工作交流、專業刊物編寫等與管理相關的工作配套進行,保證了社會工作的良性運作和社工隊伍的穩定,從而使社會工作得到持續發展,在政府和民眾之間充分發揮了協調、補充、潤滑、溝通的積極作用。如臺灣已經形成了符合中國人文特點,有別人于西方的行之有效的學習訓練和督導制度。督導分內部督導和外部督導,內部督導根據效果又分個別督導與團體督導;外部督導是指聘請專家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個案研討、咨詢會議、個案流程檢視和專題授課,以及“自我成長工作坊”。這些都具有我們直接學習的價值。
三、臺灣社會工作給我們的啟示
總結臺灣社會工作的經驗,結合考察中我們對臺灣社會工作的認識和感受,我們認為,臺灣社會工作在以下方面值得我們在社會工作試點中學習借鑒。
(一)“直接服務”與“間接服務” 同步發展
前面已經介紹了“直接服務”“間接服務”的概念,臺灣社會工作第一個發展階段的20年中,曾經出現重視社工工作一線的“直接服務”和個案工作,輕視“間接服務”性質的行政管理、政策研究等工作的現象,認為“社會行政、研究不是社會工作”,從而導致“間接服務”的社會行政工作專業化程度底,從業人員少,人員更換快,特別是研究工作滯后。直到“直接服務”中出現的問題堆積到無法解決,工作效率低下,矛盾沖突不斷增多影響到“直接服務”后,才在1970 年代中進行了重新認識和糾正,從而才使臺灣的社會工作邁上了新臺階,進入第二個加速發展階段(見論文《社會工作行政與管理專業化過程探析》,《臺灣社會工作學刊》1-5期)。
與臺灣相比,深圳開展社會工作的社會基礎和專業人員的素質比當年的臺灣要弱,而社會轉型期需要社會工作承擔的社會責任更大,工作更復雜,要求也更高。從試點工作啟動開始,各區和市的專門福利工作機構在運作中都感到有許多困惑,例如社會工作與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眾路線的理論、目的是一致的,為什么還要社工人員?社會工作與我們的“關愛工程”、精神文明建設主題活動有什么區別?社會工作與原來的工會、婦聯的扶弱幫困解難有何不同?社會工作與社區工作站的工作職責、工作關系如何劃分?深圳“義工”工作已經很成熟配套,社工工作與其是否有重疊等等,對這些問題我們在試點工作中應該在理論認識上理清,在操作實踐上給以指導。尤其我們開展社會工作沒有一個漸進的自然過程,而是按照當前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由黨和政府積極、大力推進,因此有必要借鑒臺灣的經驗,在推行和實施社會工作制度的開始階段就建立社會工作“直接服務”與“間接服務”同時并舉、同步發展的工作模式和制度,保證深圳社會工作從一開始就積極、健康發展,真正在全國樹立有借鑒意義的“深圳模式”。
(二)充分發揮第三雙眼睛的作用
由于深圳的社會工作制度是由上而下有組織有計劃地推行、實施,在可以借鑒香港、臺灣經驗的有利條件下,有必要在政策研究方面做得好一些,早一些,因此,借鑒臺灣社會工作發展的經驗,我市在推行社會工作制度試點工作的開始,就應通過選擇、培育,建立獨立的、民間社團性質的、政府以購買服務為形式進行扶持的開展社會工作政策研究的機構,保證“間接服務”研究機構的專業性、客觀性、公正性和工作效率。這樣,既體現了市委市政府對社會工作的領導支持,又可避免部門利益性質的行政干預;既保證被購買服務的機構對政府項目負責,又可成為在政府和直接服務性質的民間社團組織外的“第三雙眼睛”,真正發揮研究機構參與工作,促進工作的作用,而非僅僅作宣傳擺樣子。
(三)移植臺灣社工人員專業訓練和督導制度的內容、模式
由于臺灣重視社會工作“間接服務”的行政和研究工作,所以臺灣社會工作行政管理部門對社工人員的專業訓練內容設計針對性很強,要求明確、嚴格,針對不同科別層級社工人員的工作要求和存在問題,制定實務性、操作性強的學習訓練時間和督導內容。例如,要求訓練議題能針對社會現象脈絡及當前議題設計,以回應社工員需求,滿足社工專業知能。如臺北市服務滿一年的社工接受專業訓練每年達到70小時的有26.2%,而高雄市每年訓練70小時的已達到49.3%的比例。因此,臺灣社會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和效率都很高,臺北市社工每人每月平均做個案58例,高雄市社工每人每月平均做個案53例。
鑒于臺灣對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訓練和督導內容的針對性、有效性,我們可以直接移植臺灣社工人員專業訓練制度和督導制度的內容和模式,在我市社工工作制度推行開始即通過對社會工作人員規范嚴格的管理,達到樹立良好的社會工作者的職業作風,讓制度來培養一支有良好職業素質和職業形象的社工人員隊伍,保證我們社會工作的高起點、有后勁。
四、對深圳推進社會工作制度的幾點建議
總結臺灣的做法與經驗,我們認為臺灣社會工作給我們提供了民間組織發育完善,社會化運作程度高,政策法律比較健全,政府有效行政管理到位,社會工作開展規范、有序的做法和經驗。剛起步的深圳市社會工作如何借鑒“它山之石”,這是我們在臺灣考察前后反復思考的問題,根據我們在報告中所總結的臺灣社會工作的特點和給我們的啟示,結合當前我市社會工作試點工作啟動的情況,提出以下建議供領導參考:
(一)社會工作的管理要做到指導、服務、管理、監督一體化
要落實市委市政府發展社會工作“1﹢7”文件的要求,借鑒臺灣的做法,我們建議對我市剛起步的社會工作的管理,要做到指導、服務、管理、監督一體化。尤其在社會工作民間社團組織的管理;政府采購社工服務項目的審定;社會工作人員工作職責操守、職能考核、權益維護、申訴制度等方面要制定具體操作細則,才能實現一體會化管理。只有實現一體會化管理,才能為我市社會工作的全面推開奠定好基礎。考察中了解到,臺灣地區由政府購買的社會工作量,不超過各社工組織業務量的30%,而且內政部社會局與社團組織之間的工作職責非常明確清晰。而我市目前現狀,政府是社會工作的最大發包商和業務指導人,更須由政府職能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配合共同承擔一體化管理的工作。市民政局已設社工處承擔市一級協調管理工作,各區民政局也應設立社工科,承擔區一級協調管理工作,同時培養、扶持、選擇有資信的民間社團承擔具體工作,把工作分解,將責權利落實到部門和人。
(二)建立深圳市社會工作推進調查研究機構(臨時)
在社會工作的試點中,研究工作要充分發揮先導作用,社會工作的研究內容除適時收集、分析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為領導提出解決方案外,還應就發展中的普遍性問題提出立法建議,并對基層社會工作提供法制化、規范化的指導意見。本次考察中我們看到臺灣除了有全島性質的各類專門的社會工作調查研究、理論研究機構外,在具有規模的民間社工組織中,也設置了專職研究發展的部門,如收集、整理、分析信息,進行政策調研、法律服務、對外宣傳、新業務設計、完善工作方案、配合政府招標采購等職能。這些研究機構不僅能為各社工組織當下的工作提供技術層面的支持,還能為今后的工作提供具理論高度的指導,其意義十分重大。針對我市情況,建議市里在試點工作開始,就抽調4-5名熟悉社會工作理論,有政策水平和調查研究能力的人員組成深圳市社會工作推進調查研究組,研究組設在市民政局,其工作與社會工作的試點同時推進,統一領導。研究組要對推進過程中出現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調研,提出處理意見,并就涉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問題,如:政府除購買社工服務外,還應為社會工作提供哪些資源?在社區照顧等服務中,如何明確相關法律責任等等提交方案。
(三)大力培育各類民間社工組織的發展
鼓勵民間社工組織走專業化、市場化發展道路,這不僅是社會工作性質的需要,也是通過充分的競爭提升社工服務質量的重要手段。臺灣地區社工組織既有宗教團體的,也有公辦民營的,還有私人團體,各種不同的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的專業方向為社會提供服務。在我們考察的幾個社工組織中,沒有一家是“全能運動員”,而是分別集中在青少年福利、老人照顧、醫療救助等專業特長上,在各自領域承擔社會工作。如此多樣化的市場主體為政府采購招標提供了數量足夠的供應商,無形中提升了政府采購的質量。我市應結合今年6月國家開始的社工師考試,出臺鼓勵設立民間社工組織的激勵政策,同時建立相關的監督機制,就績效考核、登記注冊等制定規范性文件,使民間社工組織發展既充滿活力,又健康有序。
(四)學習臺灣設立“深圳社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