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體會是我們在經歷一些事情后所得到的一種感悟和領悟。我們想要好好寫一篇心得體會,可是卻無從下手嗎?以下是我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體會范文大全,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合同編心得體會篇一
合同,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連接交易雙方、維護交易權益的重要紐帶。無論是商業合同還是個人合同,它們都起到規范交易行為、確保交易安全的作用。在參與和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和作用。下文將從合同的定義、簽訂合同的過程、合同履行與違約風險、以及合同的修訂與終止等方面,闡述我的心得體會。
合同是指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平等主體、自愿協商的民事行為,其目的是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成立需要合法的合同要素,包括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內容和形式。當事人主體必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合同內容必須合法、真實,合同形式必須滿足法律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并簽字蓋章。
簽訂合同是一項復雜的過程,需要雙方充分了解合同的內容和條款,并進行溝通和商討。首先,雙方應積極引導合同的簽訂,了解對方的需求和利益,確保合同能夠滿足雙方的合理期望。其次,雙方需要詳細討論合同的條款和條件,確保每一項都明確無誤。最后,雙方需要仔細閱讀合同并簽字確認,同時保存合同的原件作為備份。
三、合同履行與違約風險。
合同的簽訂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合同的履行。雙方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履行合同的條款和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此時雙方應及時進行溝通,協商解決方案。同時,違約風險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雙方應在合同中設定明確的違約責任和補償措施,以規避合同違約的風險。
合同并非一成不變,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合同進行修訂和補充。修訂合同需要雙方的一致同意,并辦理相應的合同變更手續。合同的終止通常有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協商解除是雙方協商一致,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提前終止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合同中約定的一方發生違約行為,使得合同自動終止。在合同終止的情況下,雙方還需要履行終止合同的相關義務。
通過參與和簽訂合同的實踐,我深刻認識到合同對于交易雙方的重要性和作用。合同能夠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降低交易風險,增加交易的安全性。合同還能夠促進雙方的合作和互信,提高交易效率。只有在明確的合同框架下,當事人才能更加自信、放心地參與交易。因此,對于我個人而言,我會更加重視簽訂合同的過程,確保合同內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時時刻關注合同的履行和違約風險,保護自身的權益。
總之,合同作為一種規范和約束交易行為的重要工具,在我參與和簽訂合同的過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合同的簽訂需要雙方的充分溝通和理解,合同的履行需要雙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只有在合同的框架下,交易雙方才能互利共贏,實現交易的雙贏結果。通過對合同的體驗和體會,我對合同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將更加注重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確保交易的安全和順利進行。
合同編心得體會篇二
作為現代商業交流和法律約束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編制對于商務人士來說極為重要。在我與合同編制工作多年的經歷中,我深深體會到了合同編制的重要性。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一些我在合同編制工作中得到的心得體會。
首先,在合同編制中,準確無誤的語言表述非常重要。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文件,它所包含的條款和表述必須明確、精確,并且杜絕模棱兩可的措辭。在編制合同時,我經常會使用簡潔明了、沒有歧義的語言,以確保合同的明確性和可執行性。此外,對于專業術語和法律術語的使用,也需要非常謹慎,以確保對相關術語的正確理解和適用。
其次,在合同編制中,重要細節的考慮不能忽視。合同中往往包含了繁雜的細節,這些細節對于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和義務至關重要。在編制合同時,我經常會仔細審查所有的細節,包括時間、地點、付款方式、履行義務等。此外,對于各種風險和爭議的考慮也是必不可少的,我會盡量將各種情況考慮進去,并進行適當的條款安排和風險分擔。
再次,在合同編制中,歸檔和保留合同文件的重要性不容忽視。準備和保存合同的文件對于證明和解決爭議至關重要。在編制合同時,我會為每個合同建立一個獨立的檔案,并確保每份合同都得到妥善保管。此外,我也會留下一份備份文件,以備不時之需。這種歸檔和保存的做法,可以方便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內容進行查閱和核對,并在糾紛發生時提供必要的證據。
另外,合同編制中的溝通和協商非常重要。作為合同起草人,我常常與雙方當事人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以確保合同條款的公平合理,并盡量滿足雙方的需求和利益。在溝通和協商過程中,我會耐心傾聽對方的意見和建議,并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適度的調整。通過良好的溝通和協商,我能夠平衡各方的權益,提高合同的可執行性和穩健性。
最后,在合同編制中,對法律法規的了解是必不可少的。合同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和法規要求千差萬別,因此必須對相關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在我進行合同編制工作時,我會時刻關注最新的法律動態和司法解釋,確保所編制的合同符合最新的法律要求,并避免可能的法律風險和糾紛。對于復雜的合同,我也會請教專業律師提供意見和指導,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綜上所述,合同編制是一項非常重要和復雜的工作,在實踐中我體會到了準確無誤的語言表述、重要細節的考慮、歸檔和保留、溝通與協商以及對法律法規的了解的重要性。通過不斷的總結和學習,我相信我能夠不斷提升自己在合同編制方面的能力,為商務交流和法律約束作出更大的貢獻。合同編制是一項需要持續學習和積累的工作,我會繼續保持對合同編制領域的關注,并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能力。
合同編心得體會篇三
近日,我參加了公司組織的關于合同課程的培訓,對此我深有體會。在這次培訓中,我深刻認識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同時也收獲了許多實用的知識和方法。今天,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體會,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啟發。
第一段:認識合同的重要性。
在培訓過程中,我了解到合同是法律的載體,是企業和個人之間合作的保障。每一個合同條款都經過工商法的嚴格規定,體現出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只有嚴格制定合同,并遵守約定,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合作才得以穩定發展。因此,認識和理解合同的重要性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段:掌握合同的內容和要素。
合同的內容和要素包含協議雙方的基本信息、合作內容和期限、約定條款等。不同類型的合同還有不同的要素。因此,在培訓中,我學會了合同的制定和簽約的流程以及合同要素的理解和運用。例如,如何使用法律術語和統一規范的文件格式等。正確掌握合同的內容和要素對于制定和簽約的過程都至關重要。
第三段:了解合同的風險防范。
在涉及合同的業務中,風險總是存在的。在培訓中,我們也學習了如何防范合同風險,該如何避免和減輕合同糾紛的發生。例如,通過約定違約責任和違反罰款條款,可以有效提高合同的執行力。通過了解各類合同條款的相關性來預防一些糾紛的發生。
第四段:培養談判技巧和溝通能力。
合同的簽訂不是單方面的行為,需要雙方達成共識和協議。在這個過程中,需要談判技巧和溝通能力的支持。比如,如何在磋商中化解和調解爭議,如何尋找雙方相互認可的方案。因此,在培訓中,我們也學習了如何有效地溝通,培養談判技巧和溝通能力,以提高合作效率。
第五段:總結和啟示。
通過這次合同課培訓,我深刻認識到了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制定和簽訂合同的要素和內容。同時,我也掌握了防范合同風險和溝通談判的技巧。總之,建立完整,合法的合同體系對于每一個企業或個人保證合作的穩定。因此,我們應該積極加強對于合同的學習和應用,共同達成有益于雙方的合作協議。
合同編心得體會篇四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
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
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
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實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為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于無效合同。
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
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
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
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旦納入法的范圍,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仔細考慮這個合同到底該不該簽,該怎么簽,因為當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違約的行為,可能就會使自己負上法律的責任。
特別是自己作為第三方進行擔保時,要清楚自己作為擔保人所要承擔的風險。
否則,當法院發給你一堆債務單的時候,自己還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簽訂,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謂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以實現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為了實現某種特定的目的,只有通過合同的履行,這種目的才能達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實現當事人權利的重要途徑。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為前提,無效合同談不上履行的問題。
合同的履行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來進行,并遵守適當履行、協作履行、經濟合理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適當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
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問義務。
協作履行原則要求當事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義務,并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經濟合理履行則要求當事人講求經濟效益,以較小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
一般來說,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并享受合同權利。
但實際的復雜性,會使合同履行出現一定的困難,從而導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這些情況除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方可以免責外,應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合同法從現實的客觀情況出發,對雙方合同的履行規定了三個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
它要求當事人互負債務、且該債務沒有規定改履行的先后順序,有給付的可能,并已屆清償期。
該權利的行使以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為前提。
先履行抗辯權則是強調互負有債務的當事人,后履行債務一方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有權拒絕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債務的請求。
不安抗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確有對方當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債務的證據時,可暫時中止自己的債務履行,并通過對方當事人。
在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履行債務以后,應履行自己的債務。
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上述三個抗辯權行使不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作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
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
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觀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則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
因此,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可使當事人避免更大的損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當事人最初訂立合問的目的顯然不可能實現。
同時,不適當的解除合同,或許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損害。
作為員工的我們應該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一畢業我們就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就業合同就是大學生要簽訂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報道關于畢業大學生的在簽訂就業合同后,在就業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合同問題。
一些用人單位在和畢業生簽訂合同的時候,用一些口頭合同,含糊合同,單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剝奪了求職大學生應有的權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這對我們這些大學生在畢業以后的求職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關自己的合同的簽訂和糾紛時,有很大的幫助。
我們大學生應該學會用法律這把強有力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
一、物權法立法進程的簡單回顧 物權法已頒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權法頒布之前,我國現行法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在內的物權體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認為,民法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前者專指系統編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則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不僅包括民法典(在我國是民事單行法律),還包括其他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的民事法律規范。
物權法屬民事法律規范,這點應沒有異議。
民法通則設“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一節,規定了實際上屬于物權的一些權利類型及其取得與保護。
但該法回避了“物權”的概念,另仿照前蘇聯的法律體系將抵押、留置設在債權一節中,作為擔保方式而加以規定(同樣是抵押與質押不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房地產抵押等作了規定。
土地管理法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規定。
擔保法對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作了系統的規定,另最高法院的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擔保物權體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漁業法、海商法、礦產資源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許多具有用益物權性質的權利規定。
可以說,我國現行法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在內的物權體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義的物權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成立,該小組的成員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兩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負責的課題組完成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擬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負責的課題組也完成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擬定。
在兩個物權法草案學者建議稿的基礎上,全國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并印發廣泛征求意見。
后由于立法計劃的變動,物權法以單行法的形式制定、出臺的方案被修改,該物權法征求意見稿經修訂后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審議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因“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方面認為,民法涉及面廣、內容復雜,一并研究修改歷時較長,以分編審議為宜,當前應抓緊制定物權法”,故十屆全國人大恢復了以單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權法的立法計劃。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七次審議后,物權法于2007年3月16日
由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
在物權法(草案)三審和四審之間,鞏獻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過網絡渠道發表了題為“一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為憲法第12條和86年民法通則第73條的廢除寫的公開信”一文。
“違憲說”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權法(草案)對憲法和民法通則核心條款的廢除是違憲的;第二、“平等保護”原則與“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沖突違憲;第三、物權法(草案)背離憲法和1986年民法通則的社會主義原則違憲;第四、物權法(草案)未規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違憲。
但鞏獻田教授并未發表一篇學術論文進行學術性的論證,只是以“三問物權法的某些起草者”和“關于物權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過網絡渠道發表觀點。
后部分憲法學者也加入到“違憲說”的陣營。
現物權法已通過,是否違憲?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斷。
其實,關于公有財產的平等保護問題,民法學者內部一直存在“一元論”與“三分法”的爭論。
前者認為物權法不應該規定所有制,后者則堅持確認國家、集體和個人三種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過兩個學者建議稿及相關的`論文就清楚“一元論”與“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權的類型化與平等保護之間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權類型化與平等保護原則相結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識形態方面的考慮,更不是出于遷就現實,偏向于對公有財產特殊保護的需要,而是基于對我國基本國情的認識和憲法及其他法律現有規定方面的考慮,同時,也是基于對所有權一編整體結構設計方面的技術斟酌。
已頒布的物權法就是采用這種立法方案,在總則編第一章“基本原則”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權編第五章規定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二、有關物權法的體系
大陸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國民法的編纂體例及法律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引入,對我國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我們可以把德國民法的思維方式稱之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維方式”。
這種思維方式后來被稱為概念法學的原因在于:抽象歸納而形成概念;概念與概念相互聯結形成規范;把規范與規范按照一定的邏輯結構,協調平衡地、一層一層地按照不同的對接將其搭建起來構成一個體系。
當這個體系達到完整的程度時,就出現了一部法典。
為何在介紹物權法體系前談概念法學的基本要點,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時的一些體驗和感覺。
無論承認或不承認,無論自覺或不自覺,一個無庸置疑的事實是,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學的方法。
當然,我們應清楚概念法學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張的邏輯崇拜和邏輯萬能。
我們要超越概念法學,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對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談xxxx問題。
1、物權法上的概念問題。
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繼受以德國民法為代表的大陸法系,這點應該沒有異議。
因德國民法在整個法律表達的過程中充滿了抽象思維,而這種抽象思維,它和我們所面對的生活現象是有一定距離的,故物權法上的概念比較難懂。
根據物權的標的物為自有還是他有,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權,自物權即所有權。
他物權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設定或成立的物權,他物權均派生于所有權,是依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使所有權中部分支配權能與所有權分離而產生的。
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均屬于他物權。
而他物權,依其對標的物所支配的內容不同,再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系以支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地上權(物權法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屬之。
地役權,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了滿足自己土地的某種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鄰地利用權的定義與其相同,比較通俗,但未被采納)。
用益物權的實現常以對標的物的實體加以支配為基礎,故又有實體物權之稱。
擔保物權,系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保障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的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均屬此類。
擔保物權著重支配標的
物的交換價值,并通過對標的物的變價而實現,故又稱之為價值物權。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系由日本學說與立法創設,它是指由區分所有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共用部分持分權及因共同關系所產生的成員權所構成的特別所有權。
物權法上也有比較通俗的概念,如相鄰關系,它是指相鄰各方在對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間依法應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下面說一下物權法定原則的含義是什么?就是說,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等,它的權利種類、權利內容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來發明一種物權?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這個物權的內容改變?不可以。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的,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和改變物權的內容,這就叫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公示原則,是指以公開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適當形式展示物權存在和變動的情況。
我們通常講的公示,系針對物權變動而言的,但物權存續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不動產)與交付(動產)。
2、體系問題。
物權的類型體系,是指在法律上、學理上對物權的基本種類所作的區分以及由各類物權的次級類型所構成的一個完整的系統。
那么,物權法所認可的物權是按什么標準進行分類編排而形成系統呢?是根據物權的標的物為自有還是他有,將物權分為自物權(所有權)和他物權,再將他物權按其對標的物所支配的內容不同,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這樣的分類編排,使物權的邏輯線索變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權法的結構、內容設計又是怎樣的?有總則,有分則。
總則的內容主要是對物權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規定,但總則離不開分則的支撐,一般規定不能游離于具體規則而單獨存在。
分則的內容主要是對各種物權形態及其細類所作的具體規定,其在內容與規則的設計、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脫離物權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理念的統領與制約。
物權的概念與性質的界定、“物”的范圍的限定、物權法定主義、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的效力等基本問題的規定,均對判定某種權利是否屬于物權及屬于何種物權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3、體系化解說問題。
根據物權變動中當事人意思的作用,將物權變動區分為“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和“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兩大類型。
先說“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類型。
以不動產交易、抵押權設定為研判對象,涉及到的法條有物權法
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20條等。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
”物權法第6條前段有明文規定。
那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呢?買賣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轉讓合同、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是否無效?當然不是,因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這就是物權變動與原因行為的區分原則。
在這樣的情形下,買方或抵押權人可以追究賣方或抵押人的違約責任。
再說“非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類型,相對應的法條為物權法第28條至第31條。
以繼承或受遺贈為研判對象。
其物權的取得“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那處分物權呢?如果標的物為不動產,則“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該辦理登記手續如前所述,換句話說,在未辦理登記手續前,雖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獨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處分不動產。
如果標的物為動產且為其他繼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權法第26條關于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是指在動產由第三人占有的情況下,賣方將其對該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買方,以代替交付)的規定轉讓該動產?當然不能,因物還沒有特定。
該動產在怎樣的情況下才能確定為特定物?當然是在遺產(動產)共有人達成分割遺產合意的情況下才能確定為特定物。
反過來,如果該動產由出賣人(遺產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則適用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
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的適用。
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共有人無權處分動產且已交付,而受讓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價款,依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請求該共有人賠償損失。
那無權處分的是不動產呢?如該無權處分行為滿足了物權法第106條的構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風險,因為根據物權法第19條的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可以申請異議登記,并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但其訴訟請求應否支持應以物權法第106條為判斷標準,即物權法第19條受第106條約束;反之,則存在被追回的風險。
這樣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護交易穩定的范圍內比采用物權行為無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點。
因為善意取得制度解決的是行為人無權處分時第三人保護問題,而物權行為無因性制度解決的是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時相對人及第三人的保護問題,故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的適用不包括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
這樣安排,與我國不采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有關。
這樣分析后,各位是否產生一個疑問,立法機關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規范的生活事實用一個法條來概括、規定,當然不行。
如果這樣概括、規定,該法規范就不是法條了。
為什么呢?就是因為受前面所說的編纂體系的限制。
因此,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的具體制度時,應將相關的法條串聯起來進行理解。
順便說一下行為規則和裁判規則的問題,這對于我們理解物權法是有幫助的。
民法兼有行為規則和裁判規則雙重屬性。
行為規則,指行為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如物權法第7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裁判規則,指法院裁判案件時所遵循的規則,如物權法第33條至第38條。
這主要涉及到行為規則不能單獨作為裁判依據的問題。
4、物權保護與侵權責任問題。
按照我國的民事立法規劃,2010年左右各單行民事法律將全部頒布,但面臨著自身條文重復、適用困難的尷尬。
舉例來說,物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是無須證明返還義務人有過錯的,只須證明返還義務人無權占有就可以了,物權法第34條有明文規定,即“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其以侵權責任作為請求權基礎,因屬一般侵權,適用過錯原則,物權人須證明返還義務人有過錯。
如果返還義務人不是基于侵權行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無權占有物權人的不動產或動產,適用法律就困難了。
物權人請求排除妨礙也同樣遇著這樣尷尬的情形。
如果其以侵權責任作為請求權基礎,依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罷,均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但排除妨礙請求權的行使,只有在損害事實存在的情形才能適用?當然不是。
物權法第35條有明文規定,即“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這兩種請求權的目的都是為了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故被稱之為物權請求權。
因此,返還財產和排除妨礙這兩種權利沒有安排在債權法,而是將其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安排在物權法。
歸納一下,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除了要清楚物權類型的體系以便于找“法”外,對具體制度的研判,還需要采用體系化解說的方法。
合同編心得體會篇五
合同是商業活動和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環。作為規范雙方權益和義務的法律文件,合同在保護各方利益,維護社會穩定方面起著重要作用。本文將從合同的定義、合同的重要性、合同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以及合同履行中需注意的事項等方面進行探討,以期對合同相關問題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認識。
第二段:合同的定義和重要性。
合同是指合法地寫明了雙方權益和義務的協議,通過雙方簽字或蓋章等形式達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文件。合同作為法人和個人之間合作的重要基礎,起到規范行為、約束各方的作用。合同不僅保護了當事人的權益,還確保了交易的公平、安全和有效性。合同在商業活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讓商業活動有了可靠的依據,使得各方關系更加明確,促進了交易的順利進行。
第三段:合同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
在實際操作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合同的相關問題,例如租賃合同、勞動合同、銷售合同等。合同簽訂的過程需要各方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討論、協商,確保合同的條款合理、合法、明確。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要注意條款的具體表述,盡量避免詞義模糊、歧義解釋的情況。此外,合同一旦簽訂就應嚴格按照約定履行,對于違約行為要及時采取相應的法律手段進行維權。同時,在合同履行中還要遵守公平交易原則,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或違反社會道德。
第四段:合同履行中需注意的事項。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除了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權益和責任外,還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事項。首先,要密切關注合同期限,確保合同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如果遇到無法按時履約的情況,要及時與對方溝通并尋找解決辦法,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其次,要重視證明文件的保管和備份工作,確保合同文件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應保留所有與合同有關的證據,以備以后需要使用。最后,要定期對已簽訂的合同進行復查和評估,以確保合同條款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及時修訂或解除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合同。
第五段:總結。
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是商業活動中不可或缺的環節,它為各方提供了安全和可靠的依據。合同的條款要合理、合法,雙方要共同遵守合同約定,確保權益的平等和互利。在合同履行中,需注意合同期限、證明文件保管和備份等事項。只有重視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才能保證交易的公平、有序和安全進行。合同篇的學習讓我深刻認識到合同的重要性,也增強了我在實際操作中的合同意識和風險意識。只有不斷完善自己的合同知識,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合同編心得體會篇六
作為監理部的負責人,不但要求要有堅實的專業知識,還要有良好的說話語言表達技巧,更要擁有較強的溝通和交際能力,因為監理員代表的是業主的利益,永遠都是為業主服務的,對于出現在施工過程中的一些問題,比如說有些時候,施工單位為了偷工減料,會在送檢的文件資料中做手腳,故意違反規定和規則制度,這個時候相當于是設置了一個陷阱讓監理員來踩,作為一名監理員,這個時候就應該明確監理員的職務和要領,以及認識到問題所在和相應的規范制度,基于這些,監理員是絕對不能再文件上面簽章確認通過的,因為一旦蓋章后,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該項目工程出現了什么樣的問題,監理員是要負重大責任的,而且萬一問題特別嚴重的話,誰來承擔后果,誰都負不起這樣的責任;但是不簽章的話,施工單位又會找一些借口和理由來搪塞監理員,或者是硬鉆牛角尖,所以,這樣的情況下,作為一名監理員,必須找到相關的法律條文作為說話的依據,與施工單位人員周旋到底,切實的保證工程項目的質量可靠和進度控制。另外,我發現監理單位除了三大控制,;兩大管理,一協調外,還必須十分重視安全建設,有規定工地上所有的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戴好安全帽,隨時檢查工地里各種材料、設施的安置情況;此外,本工程還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見證人員便由該工程的監理單位具備施工試驗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檢測和負責該工程的質量監督。
在實習的過程中,我在指導師傅的帶領下,從熟悉施工圖紙、施工合同、監理工作制度、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相關規程規范開始,逐步熟悉了本工程的建設情況,初步掌握了工程監理工作的基礎知識和操作的基本程序,吃住都跟隨在一線的施工單位人員,在工地上,通過現場直接參與,學習怎樣發展、管理、處理實際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積極參與每一次的監理例會,學習怎樣協調各方關系,以及分析項目施工的質量、進度狀況,并針對存在的質量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在現場做現場監理員的我,主要負責工程項目建設現場的安全巡檢;檢查承包單位每日投入工程項目的人力、機械等,按設計圖紙及相關標準對施工單位施工過程進行檢查和記錄。通過這些工作實踐,我加深了對工程監理的認識,明確了自己在實習中應該掌握和學習的知識,同時通過實踐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再學校學習到得相關理論知識的理解和運用,通過這些實踐更是增強了自己的實際動手操作能力,提高了自己的能力,基本達到了實習的目的。
為期一個月的監理實習生活結束了,在這一個月的時間里通過實踐,切身的參與到生產建設當中,近距離的觀察,讓我對書本所學的知識有了更深層次、更真實的了解,所謂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這一次是理論與實踐想結合的過程,我深深的感覺到監理工作的重要性:工程項目建設監理是一項社會化、專業化的高智能服務工作,它要求監理員在建設過程中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設方面的知識、技能設經驗為客戶提供工程監理管理服務,妥善協調處理好工程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實現工程建設目標。因此,作為一個合格的工程監理員必須具備扎實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工程管理學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各類知識,同時要求監理員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及應變能力,從而確保能夠從容的面對工程建設中各種各樣的問題。為此,工程監理員必須要加強行業內部的學習,熟悉工程建設合同文件,熟悉設計文件,熟悉技術規程、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熟悉監理管理規范和監理文件,熟悉施工環境和條件,認真履行職責,正確運用權限,促使業務工作能力和監理水平不斷的提高,在為業主提供高水平專業服務的同時,也為施工單位提供服務,要在技術上和施工組織管理上為施工單位出謀劃策,幫助施工單位解決在施工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認真細致的做好各方面的監理工作,力爭使工程監理行業有一個更加美好的未來。
合同編心得體會篇七
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因個人原因或工作關系而離職的員工,如何面對原公司的索賠,是《勞動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按照新的規定,除了特殊情況外,即使公司約定了賠償金數額,員工的單方辭職也無需支付,特別是涉及戶口方面的違約金,今后將不再受法律支持。此外,《勞動合同法》還對離職員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范圍和工作交接程序進行了增補和規范。
〉〉法條新規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出臺動機
北京律協勞動法律委員會委員馬照輝表示:此前,勞動法律及一些地方法規大多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新法的一個重大變化就是:員工一般不承擔違約金責任。”
〉〉權威解讀
馬照輝解釋稱,之所以有這個規定,目的是防止公司濫用違約金條款,事先約定高額違約金來限制員工流動。新法施行后,員工可以主動離職,并無需承擔違約金責任。即使公司自行規定違約金,法院今后也不會支持。
但新法亦對此作了2個例外規定: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訓費用并約定了服務期限后,員工在約定的服務期內主動離職,應當賠償違約金;二是,在違反競業限制責任時,員工也應該承擔違約金責任。
馬照輝進一步解釋稱,這里的培訓,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訓,而是專項技術培訓。因培訓產生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公司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此外,公司要求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亦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公司因競業限制原因,約定員工需承擔違約金,也應付出相應代價:在約定違約金的同時,必須同時約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黃彩相表示,在北京地區,單位和員工之間涉及戶口問題而發生的違約金糾紛較多。以往的審判實踐中,法院通常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明顯過高的違約金給予調整,但基本上都持支持態度。“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今后此種違約金約定將因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
黃彩相同時表示,對于培訓費用,普通、必要的職業培訓與專項技術培訓也不能混為一談,且應以實際為員工專項技術培訓所支出的費用來約定違約金數額。
〉〉舊案新解
2002年12月,陳某與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02年12月至2007年12月。雙方約定:“若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每提前一年,向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前3個月工資收入的違約金”。2007年3月,陳某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要求陳某支付違約金。陳某認為,自己提前三十日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應當承擔違約金責任。公司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后,仲裁委裁決陳某向公司支付違約金15000元。陳某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維持了仲裁裁決。
馬照輝分析稱,陳某與公司之間有違約金的約定,該約定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仲裁委和法院的裁判,在當時的情況下是正確的。若簽訂該合同的時間為2008年1月1日后,則不能約定違約金。即使約定,也屬無效。
但需要注意一點,《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假如陳某和公司的勞動合同存續到2008年,則原定的違約金約定依然有效。
員工辭職獲補償金范圍擴大
〉〉法條新規
第四十六條(節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出臺動機
北京律協勞動法律委員會委員馬照輝表示,之前,除了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員工因此解除合同,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一般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在這方面做出了很大的突破,大大擴充了員工解除合同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范圍。
〉〉權威解讀
馬照輝表示:“本次勞動法修改,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精髓就體現在這。”
他分析稱:“現實生活中,個別公司尋找理由逼迫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此來規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員工遇到此類行為后,或根本無權主張補償,或只能依照實際發生的損失要求賠償。新法在這里做了很大的突破性規定。”
此外,新法還增加了一條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馬照輝認為:補償金范圍擴大導致解除合同的成本加大,有利于引導公司與員工訂立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試用期辭職應三日前通知
〉〉法條新規
第三十七條(節選)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出臺動機
市一中院法官黃彩相稱:“這個變化,是為了兼顧公司利益與員工利益。”他介紹稱:此前施行的《勞動法》,在第三十二條曾規定:“在試用期間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現實生活中,員工在試用期內,隨時撂挑子不干的行為,給用人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帶來了一些不利的影響。
合同編心得體會篇八
合同法是一門非常實用的法律學科,它是民法基礎中相當重要的一部分。而在當今社會,合同的運用及其爭議解決已經成為了一個極其重要的議題。在這個背景下,學生們也需要通過學習《合同法》等相關課程,深入了解合同法的相關知識,提高自己的實際工作能力。而本文將重點闡述我所學的合同課程的心得體會,以及此課程對我個人和職業生涯的影響。
【第二段:理論探討】。
在學習合同課程的時候,我們首先學習了合同的定義和性質,并了解了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合同效力等相關的基本概念和知識。同時,我們也深入學習了合同的種類、合同的履行方式與違約責任等方面的內容。在學習中,我深刻認識到只有了解了這些合同法律知識,我們才能在實際工作中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合同爭議,在處理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時更加得心應手。
【第三段:實踐與思考】。
通過對合同課程的學習,我也有了更多的實踐機會。在課程中,我們進行了一些合同類型的案例分析,有時也與工作經驗和實際背景相結合,從而獲得了更多的體驗和反思。例如,在探討違約責任的法律適用時,我們便分析了多種不同的實際案例,從而獲得了對違約處理的不同方面的理解與體驗。而這些實踐與思考,則使我對合同法理論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同時使我可以更好地掌握合同法的實踐應用。
【第四段:提高與實際應用】。
通過學習合同課程,不僅僅讓我了解了合同法的相關知識,也讓我受益于許多能力的提高。比如,我學會了如何審查和撰寫合同,學習懂了如何解決合同糾紛等方面的問題。在實際工作中,我可以更好地了解各種不同的合同形式,并在公司中參與合同程序的實踐,從而為公司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這也說明,學習合同課程不僅僅是了解合同法本身,還可以為實際工作貢獻力量。
【第五段:總結】。
通過學習合同課程,我深刻理解到,學習法律理論與實踐,不僅僅是為了在考試中取得表現,更在于實踐能力的提升與嘗試。法律雖然是一門學科,但對實際工作中的社會問題也具有實際指導意義。而合同法更是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我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都有可能與合同法相關聯。因此,在我們的法律學習過程中,不僅需要關注“理論”,更要將學習內容與實踐緊密結合起來。這樣,才能真正提高我們的實踐能力和職業素養,從而更好地適應社會。
合同編心得體會篇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去年在蘇永照老師的帶領下,我們學習了《勞動法》這門課程,蘇老師結合教材與事例,給我們講述了勞動關系中所規定的權利,我們應在法律允許的基礎上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以及當權利受到損害時,該如何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在系統的閱讀了《勞動合同法后》深有感觸,因為在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后,我覺得對我們來說用處很大,尤其是我們即將踏入社會,走上工作崗位,就應該懂得勞動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過程以及應注意的事項。
該法規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勞動關系勞動關,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而且還要看自己簽訂的是有固定期限的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怎樣轉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怎樣的勞動合同算無效合同等等。如果我們不懂這些,不去關注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即使用人單位侵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也不知道。如果一帆風順還好,但是如果遇到什么事情,我們也應該知道怎樣拿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當然我們也應根據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履行自己的義務,例如,我們要和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議等,我們也應該不做觸犯法律的.事情,以至于讓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該法中,還讓我了解到了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勞動合同法》有效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報酬權益,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平常加班應是平常工資的150%,周末應是平常工資的200%,節假日應是平常工資的300%。所以,我們應該努力爭取我們的勞動所得,依法獲得我們的勞動報酬,一旦權益受到侵害,應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還有,隨著時間或者環境等一些原因,我們經常會面臨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該法中規定了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在解除時用人單位應該怎樣做才算合理,以及解除之后勞動者可以獲得哪些權益: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之后應該履行什么義務,及保留那些材料等等,更值得我們了解清楚的還有用人單位的哪些做法違反了法律,應對勞動者做出哪些賠償,例如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五條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勞動行政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等,以及勞動者因不了解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或其他原因沒有履行好自己的義務的,也應負有相應的責任。
這些都對我們以后的職業生涯有重要的指導幫助意義。我們應嚴格遵守《勞動法》中規定的各項法規,并能在自己在勞動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知道怎樣拿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合同編心得體會篇十
合同課是商法必學的一門課程,對于每個學習商法的學生來說都非常重要。在學習合同課的過程中,我走過了彎路,但也發現了很多訣竅和注意事項。在這篇文章里,我將分享我的心得體會,希望對正在學習合同課的同學有所幫助。
一、認真聽講。
在學習合同課的過程中,認真聽講是至關重要的。因為課堂上老師會講解合同的定義、要素、類型等核心內容,很多細節是需要老師講解的,而這些細節往往也是考試的焦點。在聽講的同時,可以邊做筆記,將老師講解的重點內容記錄下來,便于回顧和復習。
二、認真閱讀案例。
合同課程內容繁雜、抽象,而案例則是理論聯系實踐的重要途徑。在課上老師通常會拿出一些實例來講解,但這只是冰山一角。在自行學習的時候,也要認真閱讀相關案例,逐字逐句地理解實例中的情況、過程和結果,并結合課程內容加以分析,以此深入理解合同的實質和本質。
三、理解合同的構成要素。
學好合同課需要先理解合同的構成要素:要約、承諾、訂立和履行。只有理解好這些要素,才能將合同法的相關條款和案例真正融會貫通。特別要注意的是,要約是合同中極為重要的構成要素,要約的有效性往往決定了合同是否成立。
四、強化條款理解。
合同是由條款組成的,理解條款非常重要。但是,條款往往比較抽象,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理解、記憶。對于難以理解或記憶的條款,同學們可以通過解析、分析、歸納等方式來加深印象和理解。
五、注重實踐應用。
最后一個要點是注重實踐應用,特別是針對真實案例進行分析和應用。在學習合同課程中,尤其是復習階段,一定要多做一些案例分析和實踐應用,這樣不僅能復習鞏固所學知識,還能幫助我們理解合同法的實際運用,更好地掌握它的核心精髓和實用技巧。
在學習合同課程的過程中,我認真聽講、認真閱讀案例、理解構成要素、強化條款理解,注重實踐應用,這五個要點都是非常重要的。希望我的經驗能夠對正在學習合同課程的同學有所幫助,讓大家在以后的學習和工作中能夠更好地應用合同法的知識。
合同編心得體會篇十一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實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為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于無效合同。
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旦納入法的范圍,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仔細考慮這個合同到底該不該簽,該怎么簽,因為當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違約的行為,可能就會使自己負上法律的責任。特別是自己作為第三方進行擔保時,要清楚自己作為擔保人所要承擔的風險。否則,當法院發給你一堆債務單的時候,自己還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