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厲打擊非法采砂制砂行為,有效保護耕地和生態環境,縣政府決定,從2011年4月開始,集中力量,集中時間,依法對全縣范圍內的非法采砂制砂行為進行集中整治。
一、集中整治的任務和目標
本次對非法采砂制砂活動進行集中整治,按照“清理過去、管住當前、著眼未來”的工作原則,堅決打擊和取締各類非法采砂制砂活動,依法規范全縣采砂制砂行為,確保礦產資源的利用規范有序,保障防洪安全和保護生態環境,確保我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二、集中整治的組織領導
為確保本次集中整治非法采砂制砂活動有序開展,縣政府決定統一組織力量,成立縣集中整治非法采砂制砂活動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縣府辦)(縣府辦)
(縣法院)(縣檢察院)
(縣國土局)(縣水電局)
(縣供電局)(縣公安局)
(縣監察局)(縣法制辦)
(縣工商局)(縣安監局)
(縣林特局)(縣環保局)
(縣地稅局(縣交通局)
(縣綜治辦)(縣信訪局)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縣府辦)兼任辦公室主任,(縣公安局)、(縣國土局)(縣水電局)、(縣供電局)任辦公室副主任。
三、集中整治工作步驟
4月21日至4月30日,各鄉鎮(街道)、相關職能部門要專門成立整治非法采砂制砂活動的領導小組,召開動員會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堅決遏制非法采砂制砂行為,立即停止轄區內的非法采砂制砂活動,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媒體等多種手段加大宣傳力度,使廣大干部群眾自覺參與整治工作。
5月1日至7月31日,縣政府組織力量對非法采砂制砂活動進行集中打擊,要求切斷電源,采砂制砂設備撤離開采現場,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1、全面關停在禁采區域內的采砂制砂場。
(1)查清所有禁采區范圍內的采砂場和制砂場的基本情況。由縣國土資源局牽頭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并書面告知其于5月31日前必須拆除生產設備、設施并撤離人員;縣供電局負責切斷電源。
(2)對不按規定停止生產,拆除設備、設施的采砂制砂業主,國土、水利、工商、環保、公安、稅務等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3)對逾期不執行的采砂制砂業主,由縣集中整治非法采砂制砂活動領導小組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執法行動,拆除、搬離違法采砂制砂工具。
2、對在開采區內從事采砂制砂活動,手續不完備的要求在2011年6月30日前到相關部門辦齊手續。逾期未取得合法手續的,依法予以取締。
3、規范采砂制砂行為。
(1)開采區內采砂制砂的采砂場和制砂場要嚴格管理。供電部門憑縣國土資源局批準文書辦理供電手續。工商、稅務部門憑縣國土資源局批準文書辦理相關證照。
(2)嚴肅查處越界采砂和超深采砂行為。
(3)嚴厲打擊盜采等違法行為,用足用好政策法律,國土、水利、環保、林特、交通、地稅等部門和各有關鄉鎮(街道)等密切配合,有效遏制亂采濫挖砂石現象。
四、集中整治的措施和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集中整治非法采砂制砂活動是實施“生態名縣”戰略、實現跨越式發展的需要,是我縣建設現代化中等旅游城市的要求,是解決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維護正常的社會環境。因此,全縣上下必須統一思想,從講政治的高度,切實提高對集中整治非法采砂制砂活動工作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
(二)明確職責,齊抓共管。
集中整治非法采砂制砂活動,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各鄉鎮(街道)、相關部門都要參與其中,形成上下聯動、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共同攻堅的良好局面。國土、水利、供電部門要做到精力到位、人員到位、措施到位;各鄉鎮(街道)對已有的非法采砂制砂活動業主逐戶做好工作,督促其自行糾正,并確保轄區內不再出現新的非法采砂制砂活動;公安部門要做好“保駕護航”工作,對阻礙、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要依法從速從嚴處理;紀檢監察部門要自始至終介入,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黨員干部參與非法采砂制砂活動的要及時從嚴處理。
(三)強化宣傳,形成動力。
集中整治非法采砂制砂活動是一項群眾性很強的工作,各新聞媒體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傳媒工具,宣傳國土資源、水資源管理等法律法規,宣傳非法采砂制砂的危害性。要及時跟蹤報道工作動態,抓好典型,表揚先進,鞭策落后,營造整治活動的濃厚氛圍,促進非法采砂制砂業主自行糾正,形成動力,全面推進整治工作的深入開展。
非法采制砂治理活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