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約定的服務期內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卻要求辭職員工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支付10萬元違約金。這10萬元違約金的約定是否于法有據?員工該如何承擔違約責任?近日,旌德縣法院對這起人事爭議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對雙方約定的過高違約金予以糾正。
2004年10月7日,旌德縣某醫院職工黃醫生與該院簽訂《進修協議》,約定:黃醫生前往省立醫院進修,進修期限為2004年10月13日至 2005年10月13日止;進修期間,黃醫生享有與原醫院員工同等福利待遇以及進修費、住宿費、差旅費等費用和相應補助。雙方還約定,黃醫生在進修返院后 10年內不得提出工作調動、自動離(辭)職等要求,否則應承擔醫院所提供的進修期間一切費用并交納違約金10萬元。協議簽訂后,黃醫生便依據協議前往省立醫院進修。進修期間,原醫院依約向黃醫生支付了工資及進修費、車旅費等培訓費用共計19405元(其中,培訓費為5264元)。黃醫生進修后即回到原醫院工作,去年5月,黃醫生因家庭原因向醫院提出辭職,由此引發爭議。同年11月,該醫院向旌德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個月后,仲裁委員會裁決:黃醫生返還原醫院培訓等費用54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