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那坡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企業非法用工出事故糾紛案,判決企業賠償受傷職工10萬余元。
那坡縣德隆鄉巖北頁巖磚廠(以下簡稱頁巖磚廠)是一家個體企業。該企業于2007年4月5日與德隆鄉人民政府達成建廠用地協議,2007年6月6日那坡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預先核準該廠名稱、投資額和投資比例。2008年2月28日,該廠向那坡縣發展和改革局申請備案,2008年7月28日取得營業執照。而在這之前的2007年11月下旬,頁巖磚廠即雇用工人班某為其打工。
2007年12月5日,班某在工作中被機器皮帶絞斷右臂。當天被送到那坡縣人民醫院救治,5天后即2008年12月9日,班某要求出院,并與磚廠口頭達成協議,由磚廠一次性賠償各種費用6000元,往后如有病變由班某自行負責。領款后班某辦理了出院手續。出院時,按醫生建議,應到上一級醫院繼續治療,但班某出院后沒有按醫生建議到上級醫院治療,而是在家請土醫治療。一個月后,班某右臂病變,其到那坡縣民族醫院住院治療10天。后經那坡縣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確定為工傷,2008年6月26日,百色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班某工傷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