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成立是養父母養子女親屬關系發生的惟一途徑,合法收養關系對收養和被收養人間以及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發生一系列法律效力。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履行法定的手續,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
收養社會棄嬰手續之條件
作為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滿三十五周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無子女。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