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1990年12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的規定: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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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1990年12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的規定: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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