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在開展司法管理年活動中,通過建立和完善“六項制度”,規范審判管理。
一是疑難案件研討制度。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或當事人有上訪傾向的案件和審判工作中出現的疑難問題,由主管院長親自組織相關業務庭審判人員集思廣益,共同研究探索解決的方法和應對審判工作新情況、新問題的有效措施。
二是通報制度。對于信訪案件、各業務庭月結案情況、結案率、調解率和審判人員、執行人員月結案情況,每月進行通報,改變過去審判管理只查不報的做法,做到月月定期通報,促使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自覺提高審判效率。
三是評查制度。制定了《案件質量評查實施辦法》,對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改判和再審案件,確定人員進行重點評查,對所審結的各類案件,進行定期評查,并將評查結果進行通報,納入目標考評,并記入個人執法檔案。
四是考核制度。實行了《目標考評未位競爭上網實施辦法》、《崗位目標管理考評實施細則》和《信訪工作考評辦法》、《審判人員、執行人員最低結案標準》,完善法官業績考核,杜絕吃“大鍋飯”現象,并將考評結果記入個人執法檔案,作為評優晉級的重要標準。
五是責任追究制度。實行了《落實制度責任部門責任追究制度》、《信訪責任倒查辦法》、《超審限處罰規定》、對出現審判質效、信訪案件和責任部門不嚴格落實責任制度等問題,根據情況,追究辦案人員、庭長、直至分管領導的責,從而強化了責任意識。
六是一票否決制。對出現超審限案件、錯案和違法違紀和達不到最低結案指標的人員,實行一票否決,取消當年評優、資金和次年晉職晉級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