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烏中民一終字第79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萬某某,男,布依族。
委托代理人:馬某某(系萬某某妻子),女,回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某某,女,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監(jiān)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許雅茹,監(jiān)理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某某,女,漢族。
上訴人萬某某與被上訴人吳某、監(jiān)理公司因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不服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2010)新民一初字第6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萬某某上訴稱,一審法院對本案事實多處認定混淆不清。本案只是單純的因被上訴人扣押我的證件拒不歸還,致使我在長達一年中無法找到合適的工作所造成損失賠償案件,與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關聯。一審法院在審理時無視已經質證的關鍵證據和重要事實,枉法臆斷。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依據不足,程序錯誤,致使一審法院作出錯誤判決。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判令被上訴人賠償我經濟損失30 000元,并糾正一審法院判決中的相應錯誤。
被上訴人監(jiān)理公司、吳某共同答辯稱,萬某某的相關證件只是存放在我處,與其沒有找到工作沒有關聯。我處收到萬某某證件當時就給其開了收據,我處拿萬某某的相關證件是以備上級部門經常來檢查執(zhí)業(yè)人員執(zhí)業(yè)資格的。其中某個證件的取得,需要掛在我處才能拿到,萬某某將相關證件放在我處也是證明其能夠從事該工作。還有萬某某的相關證書可以在網上查詢到,故不影響其找工作。再有,萬某某離開我處,也未把其負責的工作進行交接,所以我處不應賠償萬某某30 000元的損失。吳某履行的是職務行為,其個人在本案中不應承擔民事責任。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屬實。
以上事實有一審庭審筆錄、二審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萬某某已交),由萬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金 波
代理審判員 項 穎
代理審判員 譚健艷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書 記 員 郭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