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藍榮坤,男,19XX年XX月X 日生,漢族,XXX 縣人,務農,住XXX ,身份證號碼XXX.
委托代理人:莫正友,XXX 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光玖,男,19XX年X 月XX日生,漢族,務農,住XXX ,身份證號碼XXX.
榮法民初字第920 號民事判決書中,以張光玖所提交證據不能證明與藍榮坤拆除的房屋墻壁是張光玖、藍榮坤之間的共墻為由,駁回了張光玖的訴訟請求。2008年6 月7 日,張光玖向榮昌縣房管局提出申請后,經房管部門核實,將張光玖原房產證上北方界限變更為共墻。為此,張光玖再次訴訟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另查明:在葉嗣方所有房屋的鄉村房屋所有權證上,其四至界限為:東、西、北為自墻,南為自共墻。
一審法院認為,張光玖于l982年所買生產隊集體保管室房屋二間,雙方所簽房屋買賣契約及張光玖于1991年所取得該房屋鄉村房屋所有權證上,其四至界限中:北方與葉嗣方共墻;在葉嗣方的鄉村房屋所有權證上,其四至界限中,南方為自共墻。說明張光玖占所買房屋與藍榮坤所買葉嗣方房屋相鄰的墻體為共墻,且在事實上已實際形成了張光玖所買保管室過道上房屋的檀條系搭在葉嗣方房屋南方界的墻體上的,藍榮坤將所買房屋拆除重建,因與張光玖系共墻,理應征得相鄰一方即本案張光玖的同意,且有恢復墻體及過道上房屋檀桷的義務,以保障張光玖正常使用房屋的權利,藍榮坤將共墻拆除后,拒絕恢復原墻體及房屋檀桷,使張光玖造成損害,張光玖因恢復墻體及過道上房屋的檀、桷,所造成的損失,藍榮坤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于在藍榮坤拆除共墻后,張光玖阻止藍榮坤在原墻體位置上安放地基條石,使藍榮坤重建的墻體位置向后退了幾十厘米,導致其過道上房屋檀條無墻體支撐,對因重建墻體而造成的損失,也負有一定責任。對張光玖要求藍榮坤賠償恢復墻體及檁桷所受經濟損失的請求,在本案一審審理過程中,經張光玖申請,一審法院委托重慶諦威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評估,在該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恢復拆除共墻的預算工程造價為3080元。經在一審審理中質證,張光玖、藍榮坤雖對該鑒定結論不服,但并未申請重新鑒定,且張光玖也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損失,故一審予以采信。本案中,張光玖所受損失3080元及所支付鑒定費l500元計4580元,按其責任,由藍榮坤承擔80%即3664元。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遂判決:一、藍榮坤在本判決生效后l0日內賠償張光玖房屋損失費及鑒定費3664元。二、駁回張光玖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張光玖負擔10元,藍榮坤負擔40元。
綜上所述,藍榮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藍榮坤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軍輝
審判員胡洪亮
代理審判員周舟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陳全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