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溫明程,男,34歲。
委托代理人:畢礦立,男,42歲,特別授權。
被告:河南省煙草公司洛陽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宏,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莫建勛,河南洛浦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洛陽潤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松林,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蘇麗萍,女,39歲,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馮會,女,39歲,特別授權。
原告溫明程訴被告河南省煙草公司洛陽市公司(下稱煙草公司)和被告洛陽潤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物業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溫明程及委托代理人畢礦立、被告煙草公司委托代理人莫建勛、物業公司委托代理人蘇麗萍、馮會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煙草公司辯稱:原告與煙草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其所有訴求與煙草公司無關,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煙草公司的訴求。
另查明:2009年1 月至4 月14日,原告在物業公司領取工資,月工資數額為1100元,但此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一、被告洛陽潤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5 日內支付原告溫明程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2750元。
二、駁回原告溫明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元,由被告洛陽潤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因原告已預交,執行時一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智平
審判員:張孝明
代審判員:高妙婕
二0 一0 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