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______)______民保字第______號
申請人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共同申請人,則寫明其他人的情況)
被申請人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共同被申請人,則寫明其他人的情況)
申請人______因______(寫明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原因),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______(寫明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具體內容)。申請人已向本院提供______(寫明擔保的財產名稱、數量或數額等)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______(寫明采取財產保全的理由)。依照______(寫明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______(寫明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內容)。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員: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____________
附:
民事裁定書是指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訴訟程序方面的有關事項所做出的判定。它與判決有著本質的區別,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即為保證訴訟過程的進行。判決主要是解決實體間題,即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第一,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時,應認真進行審查,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的條件,第109條規定的起訴方式,第111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的幾種情況,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決定案件是否受理,對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且將裁定書和原告起訴的有關材料送達和退還給原告。
第二,駁回起訴。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立案以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用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三,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第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由于出現了某種無法克服和難以避免的特殊情況,而使訴訟程序暫時停止。
訴訟終結,是指民事訴訟中,由于一方當事人死亡而出現的特殊情況,使訴訟程序不能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從而結束訴訟程序。
第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筆誤是指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
第八,中止或終結執行。執行中止,是指由于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該情況消除后再繼續執行。
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于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沒有必要繼續執行而結束執行程序。
第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第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第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