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北京市關于進一步做好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勞社資發〔20xx〕123號
一、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單位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三、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四、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標準發放;在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標準發放。
高溫津貼屬于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應計入企業工資總額。
五、用人單位除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外,在每年夏季還應當為全體職工提供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
六、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上海
文件:《關于做好當前高溫期間防暑降溫和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一、各企事業單位領導要深入基層,及時解決問題。
二、各企事業單位要積極采取各項有效措施,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加強生產工作現場的通風、降溫,保證清涼飲料的現場供應,防止高溫中暑等事件的發生。
三、列入今年電力迎峰度夏輪休范圍的單位,切實做到高溫期間集中安排職工休息。
四、當氣溫達到35攝氏度及以上高溫天氣時,各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縮短工作時間。
五、當氣溫達到38攝氏度及以上黑色預警的極端高溫天氣時,除涉及國計民生、城市運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業外,工作環境不能滿足極端高溫條件作業的企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況采取暫停工作和休息等措施。
六、加強對防暑降溫、安全生產、食品衛生等工作的督促和檢查。廣大市民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確保上海安然度夏。
深圳
文件:《深圳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暫行辦法》8月16日出臺
最高氣溫達40攝氏度全天停工,用人單位應對高溫室外作業者予以特別補貼,每年7月至9月用人單位要向露天作業的員工發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高溫保健費,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視為工傷……昨日,深圳公布《深圳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暫行辦法》。從即日起實施。
《高溫辦法》對高溫天氣進行了定義,規定高溫天氣是指氣象部門發布高溫警告信號,預告日最高氣溫達到35攝氏度以上的天氣,氣溫以深圳市氣象站發布的為準。
《高溫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攝氏度時,當日應停止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8攝氏度時,當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日最高氣溫達到35攝氏度時,應根據生產工作情況,采取換班輪休等方法,縮短員工連續作業時間,不得安排加班加點,12時-15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高溫辦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應對露天作業員工在每年7月至9月發放高溫保健費。高溫保健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保健費不計入工資總額。此外,對于經常在35攝氏度以上室內工作地點作業的員工,用人單位應參照辦法發放高溫保健費。
根據職業病的有關規定及國家《工傷保險條例》,高溫中暑是職業病的一種,可以認定為工傷。因此,《高溫辦法》明確規定員工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按規定申請工傷,從而減少了員工申請職業病認定的環節,有利于員工及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部門一位負責人解釋,《高溫辦
法》將依據勞動監察條例和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約束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違反本《高溫辦法》損害員工身體健康、造成傷亡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相關責任。(
江蘇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三部門近日聯合發文,對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進行調整。
一.防暑降溫費最少520元
同時規定,職工在高溫等特殊環境中工作領取的高溫補貼不列入最低工資中,可以要求另行支取。
二.嚴格控制加班加點
勞動監察部門有關人士表示,防暑降溫工作季節性強,企業應合理安排夏季職工工作時間和班次,適當調整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勞動強度和作息時間,一些高溫作業企業,最好錯開中午最熱的時段,可以將工作時間調整為6:00~10:00和15:00~19:00,避開高溫。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國家法定標準工時制度為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安排延長工作時間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不得強迫加班。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一般不得超過1小時,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最長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陜西:
文件:<<關于調整西安地區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
一、防暑降溫時間,每年六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
三、享受防暑降溫費的范圍及其經費開支渠道仍按陜勞人安發[1986]178號文件執行。
四、防暑降溫費的發放,按職工實際在崗天數計算,由單位統一掌握使用。
五、各地、市防暑降溫費標準是否調整,由各地、市自行確定,但調整標準不得超過本規定范圍。陜北地區執行時間為六月十五日至八月底,其中高溫作業工人執行時間為每年六月一日至八日底。
山東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五部門今天聯合下發通知,決定從20xx年8月份起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
一.從8月起,我省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調整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三.今年六、七月份已經過去,對于經濟效益好、支付能力較強的企業,今年仍可按4個月發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業,也可只發放8月、9月兩個月的防暑降溫費。
江西
一.用人單位做好夏季防暑降溫,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
二.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暑期內其防暑降溫費不得少于每人每月120元。
三.用人單位若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我省這一津貼標準是: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行政單位和企事業單位的其他人員每人每月80元。
四.享受時間是暑期3個月,即七、八、九三個月。
徐州:
文件:《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
一.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從原來的120元提高到16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從原來的100元提高到130元。
二.全年
按4個月計發,高溫費列入企業成本費用,并準予稅前扣除。據介紹,高溫費可以按月發放,也可以一次性發放,但必須足額發放到職工手上。
三.《通知》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合理安排職工工作,適當調整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勞動強度和作息時間,避開高溫時段,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最大限度地減少職工因高溫中暑造成的職業危害,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武漢
浙江
文件: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標準的通知》
一.“高溫補貼”今年有新標準
企業在職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的發放標準調整為: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10元。分別比原標準提高了40元、30元和15元。發放時間為6月至9月期間的4個月。給職工發放夏季清涼飲料費的開支,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二.“高溫補貼”不得列入工資
高溫補貼等收入,用工單位必須在工資以外額外支付。如果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名義上發放了高溫補貼,卻將高溫補貼金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中,此行為侵害了職工的合法利益。用人單位也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遇到此類情況的勞動者可及時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投訴電話12333。
三.適當調整休息制度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標準的通知》指出,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條件下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如果勞動者在高溫條件下作業,感覺身體不適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休息的要求,用人單位應酌情為勞動者安排休息。
重慶
文件:《重慶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
一.高溫天氣分為三種強度
據《辦法》,日最高氣溫達到35℃即為高溫天氣。這個35℃不是市民自己拿著溫度計確定的,而是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通過當地電視、廣播或者手機天氣預報向公眾發布的氣溫。《辦法》還將高溫天氣界定為了三段——一般高溫、中度高溫、強度高溫。
二.上37℃必須發高溫補貼
據《辦法》,氣溫在35℃以上、37℃以下的一般高溫天氣,用人單位不需要發放高溫補貼,但是應該做好防暑降溫的措施,如保證空調、風扇等降溫設備正常運轉。氣溫上37℃,用人單位即要發放高溫補貼。“在規定的額度內,具體發放數額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掌握”。市法制辦負責人說,用人單位不能因為部分職工在室內享受了空調等降溫措施而拒絕支付高溫補貼。
三.5~9月向露天工作者提供
《辦法》規定,每年5月到9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而且是免費的。如果用人單位未向這兩類職工提供免費的清涼飲料,職工可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逾期不改的,至少處1000元罰款,最高可罰款3萬元。工作時間中暑死亡為工傷
工作時間內或者在工作崗位上中暑是否是工傷?《辦法》給予了明確。據悉,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四.達37℃露天工作不超過6小時
《辦法》還在工作時間上對在露天工作和在室內高溫下工作的職工給予了特殊保護。《辦法》要求用人單位在中度高溫天氣下,安排
這兩類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個小時。在強度高溫下,用人單位經采取降溫措施不能使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7℃的,一般應當停止工作。在中度及強度高溫天氣下,因生產工藝要求不能停止工作的,應當暫停12時至16時高溫時段工作;不能暫停高溫時段工作的,應當暫停高溫時段露天工作;必須在高溫時段露天工作的,應合理安排工作時間,確保安全生產。
天津:
一、凡暑期不在崗工作的人員,不享受防暑降溫費待遇。
據介紹,暑期在崗工作的人員防暑降溫費待遇標準,由各省區市根據當地情況自行制定。天津市防暑降溫費從6月開始連續發放4個月,標準為每月45元。
二、除發放防暑降溫費外,職工享受的防暑降溫待遇還包括:用人單位應在高溫天氣采取措施加強工作環境的通風;在工作場地安裝電扇、空調等必要的防暑降溫設施;為職工提供充足的飲水、飲料等。
三、高溫天氣用工單位應合理安排勞動時間,調整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作息時間和勞動強度。建議一些高溫作業的企業,避開午間高溫時段,將工作時間調整為早上6點至10點和下午3點至7點;同時根據天氣情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