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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申請書篇一
被申請人:xx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主任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不服,特此申請復查。
申請復查事項:
一、要求撤銷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
二、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審查確認xx村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
第七條與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三、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
四、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向申請人發放已發放的村集體經濟收益款3500元,組里3060元。
五、申請人要求參加聽證會,參加辯論。
事實與請求:
本人信訪反映的是
一、xx街道xx村在20xx年6月25日召開村二委會、組長會議,并形成《村二委會、組長會議記錄》,其中第七條為“沒有參加二輪承包結婚后遷入,已經離婚人員不予享受村民分配待遇”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剝奪了申請人與村民的同等待遇,xx村競置國法不顧,嚴重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違反了法律規定。
努力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堅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職能,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無越權、濫權和不作為,堅決做到平等保護、權責一致、監督有力,切實保障公民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
在第四項第20、明確規定保障和規范村民自治。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依法開展自治管理,督促村民自治組織完善村務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機制。探索對村民自治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村規民約備案制度,逐步建立村民自治活動的糾錯機制。健全村民權益糾紛的行政調處機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xx村20xx年6月25號召開村二委會、組長會議,并形成《村二委會、組長會議記錄》以會議決議形式捍然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利,帶領村民對抗國家法律與政策,可xx街道辦事處還是沒有盡其責任漠視xx村的行為,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正,造成xx村違法自治,使村組織上的權力凌駕于國法之上,使xx村變成一個以強欺弱,以勢力欺壓個體,鄰里失和,沒有法律可講,影響社會穩定的違法組織。
三、申請人將情況向被申請人反映,就是希望村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正,對xx村發生的違法村民自治行為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希望村上級部門幫助與指導xx村依法自治,避免一個基層組織在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但xx街道辦事處卻模棱兩可不重視的態度。
為了合法權益我又于20xx年5月6日向xxx信訪局反映,市信訪局把我反映的事情轉到街道,xx街道于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答復是一種極不負責的推脫,說關于村歸民約“備案”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指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xx街道辦事處屬于xxx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屬于鄉鎮人民政府,所以對xx村的村規民約沒有備案的職責。以此推卻責任。故要求撤銷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
四、申請人在反映問題的一年時間里,奔波之事只為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一個基層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申請人聽到最多的話語就是村民自治不好干預,而申請人要說的是村民自治不等于村組織不要黨的領導,不等于不要政府的行政部門管理,不等于不要批評教育,街道辦事處作為村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完全有義務與責任,用組織的嚴肅性和履行國家法律賦予的行政管理權、行政監督權,完全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進行合法有效的引導和干預,促使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村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理直氣壯地伸張正義,制止錯誤,,正確引導村組織依法自治,否則國家的法律條文與政策就會在一個地方成為廢紙。
五、申請人目的也只為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村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從而確保申請人在村組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促使xx村組依法自治。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審查確認xx村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與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向申請人發放已發放的村集體經濟收益款3500元,組里3060元。
案件進行聽證。
此致
xxx人民政府
信訪事項復查申請人;xxx
20xx年6月29日
普六復查年審自查報告
關于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的工作匯報
常州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
兩基工作復查的自查報告范文
陜西省普及中小學實驗教學縣(區)復查評估驗收辦法
個人申請書
減租申請書
晉級申請書
場地申請書
休假申請書
復查申請書篇二
鄂溫克旗人民政府:
我是,住址,我反映的問題,單位給我出具了處理意見《 》,我對處理意見不服,特向鄂溫克旗人民政府提出復查申請。
我對處理意見不服,主要有以下幾點:
1、處理意見的內容中某 部分 針對這
一點應該為:(事實和所根據的證據)
2、處理意見的內容中某 部分 針對這
一點應該為:(事實和所根據的證據)
現在,我向鄂溫克旗人民政府申請復查,提出如下要求: 1、2、3、申 請 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復查申請書篇三
尊敬的xx縣教育局領導:
我叫xx,女,漢族,xx文化。于20xx年畢業于xx學院初等教xx專業。于20xx年報名參加xx省xx市教師招聘考試,以較好的成績被錄用。于12年9月來到xxxx工作。到此已完成一年的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雖然剛畢業就來到交通不便的大山里工作,但在這一年的工作時間里,我一直保持著健康樂觀的心理,與學生在一起,覺得充實、快樂,不怕吃苦。嚴格用教師法要求自己,處處為人師表,為人正直無私,行為規范。愛護每一位學生,不歧視差生。符合教師的思想素質要求。 在教學工作方面認真。認真備課、上課和認真批改作業。因材施教,輔導差生耐心,堅持不懈。認真探討教法,努力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多方面的愛好,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教給學生的學習方法。所教班的學生越來越愛學、好學,在各方面都得到了發展。學習興趣日益濃厚,成績不斷上升。了解最新的教育教學動態,學習他人的先進經驗。改進了自己的教育教學行為。通過學習,我獲得了更多的知識,提高了自己的業務能力。
作為班主任,尤其是畢業班六年級的班主任,我關愛學生,把學生安全放在首位,讓學生把安全工作變成自覺行為。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系,交流學生的思想行為狀況,達到家長、教師共管學生,規范學生行為的目的。建立鼓勵機制,提高學生的自信心。努力提高學高學生的原動力。除了語言鼓勵,還常用自己的工資給學生買獎品,實行物質鼓勵。努力培養學生的多種興趣。教學生唱歌,教學生舞蹈。豐富了學生生活,活躍了學生思維,陶冶了學生情操,增加了學生對學習的興趣。一年來,建立了健全的班委,明確了各自的責任,把重點轉移到培養學生生活、學習習慣,提高學習成績上來。糾正了學生的一些不良習慣,學生學習積極性高,本班的學習成績上升很快。這方面自己覺得符合班主任的要求。
一年來,通過自己的努力,在思想、工作態度、業務水平、教學成績、班主任工作等方面努力做到符合教育教學要求,較圓滿地完成了教育教學任務。請上級審查,如果符合條件,請批準定級為中小學三級教師。
申請人:xxx
申請人所在學校:xxxxxxx
20xx年11月9日
復查申請書篇四
鄂溫克旗人民政府:
我是 ,住址 ,我反映
的問題 , 單位給我出具了處理意見《 》,我對處理意見不服,特向鄂溫克旗人民政府提出復查申請。
我對處理意見不服,主要有以下幾點:
1、處理意見的內容中某 部分 針對這
一點應該為: (事實和所根據的證據)
2、處理意見的內容中某 部分 針對這
一點應該為: (事實和所根據的證據)
現在,我向鄂溫克旗人民政府申請復查,提出如下要求: 1、
2、
3、
申 請 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復查申請書篇五
齊分局信訪辦:
申請人:高憲金 男 漢族 1971年8月20日生 職工
公民身份證號:2302261971x8202413
被申請人:黑龍江大山種羊場
申請復查事項
一、 撤銷大山種羊場信訪復字[20xx]1號關于對高憲金信訪土地承
包侵權問題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
二、 還我土地承包權,合同改在我名下,由我來簽合同。
三、 還我馬德海所欠下的錢款。
四、 還給我馬德海改合同后所產生的效益和糧食直補款。
申請復查理由
事不服,所以,根據國家黑墾局、農墾局文件和生產隊領導、百姓、大山財務賬為證,地塊是大山六隊,豬舍門前一塊,豬舍西一塊,三角坑一塊,其中水田52.4畝,旱田29.9畝,其中有父母和弟弟的承包田(口糧田)。現在大山種羊場對我上訪做出了“答復”,既大山種羊場信訪復字[20xx]1號文件《關于對高憲金信訪土地承包權問題的答復》處理意見。對此答復我不服,現提出復查申請。理由是:
1、在我與大山種羊場簽訂合同時沒有當年交承包費的字樣,更沒有不交地承包費收回承包土地經營權這一款項的說明。
2、大山種羊場從沒有書面或口頭通知我交土地承包費。(有李杰隊長證言)
3、20xx號農墾文件是有不交土地承包費,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項規定,但不適用于我,因為文件是20xx年下發,大山種羊場是20xx年就收回了我的土地經營權,所以文件不適用于我。
4、大山種羊場不僅是我一家掛賬,85%的承包經營者都掛賬(欠賬),有的農戶欠十幾萬元,場方也沒有收回土地承包權,單收我的承包經營權,這是不公平的待遇,也就是不合理的,應把“答復”撤消。 5、1998年發洪水不應掛賬,1999年由于98年的洪水,土地都荒蕪,無法耕種,所以不應該掛賬。兩年不合理掛賬款總計:1x956.35元。
6、按規定,就算收回土地經營權,再發包也應該在同等條件下,我優先,而大山種羊場沒有這樣做。
活。這一切都應該由場方承擔侵權責任。
8、按照國家對自然人之規定,人人有飯吃,人人有衣穿,人人有工作。我是大山人,不應剝奪我勞動、工作的權利,必須給我土地,或給我安排其他工作直到退休為止。
綜上所述,我的要求是:按申請復查理由執行。
申請復查人:
復查申請書篇六
齊分局信訪辦:
申請人:高憲金 男 漢族 1971年8月20日生 職工
公民身份證號:2302261971*8202413
被申請人:黑龍江大山種羊場
申請復查事項
一、 撤銷大山種羊場信訪復字[20xx]1號關于對高憲金信訪土地承
包侵權問題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
二、 還我土地承包權,合同改在我名下,由我來簽合同。
三、 還我馬德海所欠下的錢款。
四、 還給我馬德海改合同后所產生的效益和糧食直補款。
申請復查理由
事不服,所以,根據國家黑墾局、農墾局文件和生產隊領導、百姓、大山財務賬為證,地塊是大山六隊,豬舍門前一塊,豬舍西一塊,三角坑一塊,其中水田52.4畝,旱田29.9畝,其中有父母和弟弟的承包田(口糧田)。現在大山種羊場對我上訪做出了“答復”,既大山種羊場信訪復字[20xx]1號文件《關于對高憲金信訪土地承包權問題的答復》處理意見。對此答復我不服,現提出復查申請。理由是:
1、在我與大山種羊場簽訂合同時沒有當年交承包費的字樣,更沒有不交地承包費收回承包土地經營權這一款項的說明。
2、大山種羊場從沒有書面或口頭通知我交土地承包費。(有李杰隊長證言)
3、20xx號農墾文件是有不交土地承包費,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項規定,但不適用于我,因為文件是20xx年下發,大山種羊場是20xx年就收回了我的土地經營權,所以文件不適用于我。
4、大山種羊場不僅是我一家掛賬,85%的承包經營者都掛賬(欠賬),有的農戶欠十幾萬元,場方也沒有收回土地承包權,單收我的承包經營權,這是不公平的待遇,也就是不合理的,應把“答復”撤消。 5、1998年發洪水不應掛賬,1999年由于98年的洪水,土地都荒蕪,無法耕種,所以不應該掛賬。兩年不合理掛賬款總計:1*956.35元。
6、按規定,就算收回土地經營權,再發包也應該在同等條件下,我優先,而大山種羊場沒有這樣做。
活。這一切都應該由場方承擔侵權責任。
8、按照國家對自然人之規定,人人有飯吃,人人有衣穿,人人有工作。我是大山人,不應剝奪我勞動、工作的權利,必須給我土地,或給我安排其他工作直到退休為止。
綜上所述,我的要求是:按申請復查理由執行。
申請復查人:
復查申請書篇七
安定區人民政府:
我是內官營鎮萬崖村村民曹蘭花,因我對安定區內官營鎮人民政府做出的安內政初查字(20xx)21號《關于萬崖村村民曹蘭花反映信訪事項的答復意見》不服,現向安定區人民政府提出復查申請,情況如下:
19xx年農歷8月xx日夜間8點多,被小兒子程顯明將與共同生活的父母趕出家門,兩位老人后經商量后其到二兒子程顯林家生活,兩位老人的土地承包經營地(朱家地2.3畝,河灣地1.6畝)由程顯林承包經營,及其劃分承包地當時由老人程顯明、程顯材、王建基劃分,我夫妻二人都不在現場。現如今程顯明由我經營15年的地說是給他們少分了,望上級領導重新丈量,河灣地1.6畝和朱家地2.3畝是否少分少劃。現如今河灣地1.6畝程顯明占路挖路,無路可走,朱家地包括老人的2.3畝和自己的0.6畝總3畝一無收成,叫一家7口之人如何生存。
農歷20xx年5月17日由程顯明夫妻和兒子程志軍將我丈夫程顯林毆打致傷,因是親兄弟再沒有上訴,也沒有追究其責任。
20xx年5月3日,程顯明駕駛微耕機要強行通過我的菜地,我說地已經平整過了準備種菜,在我攔擋時,程顯明就出手毆打于我。后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
從5月3日到現如今半年已過,派出所的處理結果根本與事實不符,并干涉我在自家地里種菜。
20xx年農歷7月4日,程顯明以該土地寫在老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為由,將我在朱家地栽的菜全部鏟除,并將菜苗全部損壞。當時報案后,民警到現場后不但沒有阻止程顯明的破壞行為,反而告訴我說不要在此塊地中栽菜,后我多方咨詢,派出所沒有權利來阻止村民在自家地里播種,望上級領導復查。
申請人:曹蘭花
電話:130793xxxxx
復查申請書篇八
鄂溫克旗人民政府:
我是,住址,我反映
的問題,單位給我出具了處理意見《》,我對處理意見不服,特向鄂溫克旗人民政府提出復查申請。
我對處理意見不服,主要有以下幾點:
1、處理意見的內容中某部分針對這
一點應該為:(事實和所根據的證據)
2、處理意見的內容中某部分針對這
一點應該為:(事實和所根據的證據)
現在,我向鄂溫克旗人民政府申請復查,提出如下要求:
1、
2、
3、
申請人:
聯系電話:年月日
復查申請書篇九
鄂溫克旗人民政府:
我是 ,住址 ,我反映
的問題,單位給我出具了處理意見《 》,我對處理意見不服,特向鄂溫克旗人民政府提出復查申請。
我對處理意見不服,主要有以下幾點:
1、處理意見的內容中某部分 針對這
一點應該為: (事實和所根據的證據)
2、處理意見的內容中某部分 針對這
一點應該為: (事實和所根據的證據)
現在,我向鄂溫克旗人民政府申請復查,提出如下要求:
1、
2、
3、
申 請 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復查申請書篇十
齊分局信訪辦:
申請人:高憲金男漢族1971年8月20日生職工
公民身份證號:2302261971*8202413
被申請人:黑龍江大山種羊場
申請復查事項
一、撤銷大山種羊場信訪復字[20xx]1號關于對高憲金信訪土地承
包侵權問題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
二、還我土地承包權,合同改在我名下,由我來簽合同。
三、還我馬德海所欠下的錢款。
四、還給我馬德海改合同后所產生的效益和糧食直補款。
申請復查理由
事不服,所以,根據國家黑墾局、農墾局文件和生產隊領導、百姓、大山財務賬為證,地塊是大山六隊,豬舍門前一塊,豬舍西一塊,三角坑一塊,其中水田52.4畝,旱田29.9畝,其中有父母和弟弟的承包田(口糧田)。現在大山種羊場對我上訪做出了“答復”,既大山種羊場信訪復字[20xx]1號文件《關于對高憲金信訪土地承包權問題的答復》處理意見。對此答復我不服,現提出復查申請。理由是:
1、在我與大山種羊場簽訂合同時沒有當年交承包費的字樣,更沒有不交地承包費收回承包土地經營權這一款項的說明。
2、大山種羊場從沒有書面或口頭通知我交土地承包費。(有李杰隊長證言)
3、20xx號農墾文件是有不交土地承包費,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項規定,但不適用于我,因為文件是20xx年下發,大山種羊場是20xx年就收回了我的土地經營權,所以文件不適用于我。
4、大山種羊場不僅是我一家掛賬,85%的承包經營者都掛賬(欠賬),有的農戶欠十幾萬元,場方也沒有收回土地承包權,單收我的承包經營權,這是不公平的待遇,也就是不合理的,應把“答復”撤消。5、1998年發洪水不應掛賬,1999年由于98年的洪水,土地都荒蕪,無法耕種,所以不應該掛賬。兩年不合理掛賬款總計:1*956.35元。
6、按規定,就算收回土地經營權,再發包也應該在同等條件下,我優先,而大山種羊場沒有這樣做。
活。這一切都應該由場方承擔侵權責任。
8、按照國家對自然人之規定,人人有飯吃,人人有衣穿,人人有工作。我是大山人,不應剝奪我勞動、工作的權利,必須給我土地,或給我安排其他工作直到退休為止。
綜上所述,我的要求是:按申請復查理由執行。
申請復查人:
復查申請書篇十一
申請書是個人或團體向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表達意愿和提出請求的文件。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第一篇:復查申請書
尊敬的××縣教育局領導:
我叫××,女,漢族,××文化。于20xx年畢業于××學院初等教××專業。于20xx年報名參加××省××市教師招聘考試,以較好的成績被錄用。于12年9月來到××××工作。到此已完成一年的教育教學工作任務。雖然剛畢業就來到交通不便的大山里工作,但在這一年的工作時間里,我一直保持著健康樂觀的心理,與學生在一起,覺得充實、快樂,不怕吃苦。嚴格用教師法要求自己,處處為人師表,為人正直無私,行為規范。愛護每一位學生,不歧視差生。符合教師的思想素質要求。在教學工作方面認真。認真備課、上課和認真批改作業。因材施教,輔導差生耐心,堅持不懈。認真探討教法,努力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多方面的愛好,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教給學生的學習方法。所教班的學生越來越愛學、好學,在各方面都得到了發展。學習興趣日益濃厚,成績不斷上升。了解最新的教育教學動態,學習他人的先進經驗。改進了自己的教育教學行為。通過學習,我獲得了更多的知識,提高了自己的業務能力。
作為班主任,尤其是畢業班六年級的班主任,我關愛學生,把學生安全放在首位,讓學生把安全工作變成自覺行為。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系,交流學生的思想行為狀況,達到家長、教師共管學生,規范學生行為的目的。建立鼓勵機制,提高學生的自信心。努力提高學高學生的原動力。除了語言鼓勵,還常用自己的工資給學生買獎品,實行物質鼓勵。努力培養學生的多種興趣。教學生唱歌,教學生舞蹈。豐富了學生生活,活躍了學生思維,陶冶了學生情操,增加了學生對學習的興趣。一年來,建立了健全的班委,明確了各自的責任,把重點轉移到培養學生生活、學習習慣,提高學習成績上來。糾正了學生的一些不良習慣,學生學習積極性高,本班的學習成績上升很快。這方面自己覺得符合班主任的要求。
一年來,通過自己的努力,在思想、工作態度、業務水平、教學成績、班主任工作等方面努力做到符合教育教學要求,較圓滿地完成了教育教學任務。請上級審查,如果符合條件,請批準定級為中小學三級教師。
第二篇:復查申請書
被申請人:xx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主任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不服,特此申請復查。
申請復查事項:
一、要求撤銷20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
二、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審查確認xx村于201*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
第七條與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三、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1*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
四、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向申請人發放已發放的村集體經濟收益款3500元,組里3060元。
五、申請人要求參加聽證會,參加辯論。
事實與請求:
本人信訪反映的是
一、xx街道xx村在201*年6月25日召開村二委會、組長會議,并形成《村二委會、組長會議記錄》,其中第七條為“沒有參加二輪承包結婚后遷入,已經離婚人員不予享受村民分配待遇”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剝奪了申請人與村民的同等待遇,xx村競置國法不顧,嚴重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違反了法律規定。
努力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堅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職能,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無越權、濫權和不作為,堅決做到平等保護、權責一致、監督有力,切實保障公民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
在第四項第20、明確規定保障和規范村民自治。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依法開展自治管理,督促村民自治組織完善村務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機制。探索對村民自治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村規民約備案制度,逐步建立村民自治活動的糾錯機制。健全村民權益糾紛的行政調處機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xx村20-年6月25號召開村二委會、組長會議,并形成《村二委會、組長會議記錄》以會議決議形式捍然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利,帶領村民對抗國家法律與政策,可xx街道辦事處還是沒有盡其責任漠視xx村的行為,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正,造成xx村違法自治,使村組織上的權力凌駕于國法之上,使xx村變成一個以強欺弱,以勢力欺壓個體,鄰里失和,沒有法律可講,影響社會穩定的違法組織。
三、申請人將情況向被申請人反映,就是希望村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正,對xx村發生的違法村民自治行為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希望村上級部門幫助與指導xx村依法自治,避免一個基層組織在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但xx街道辦事處卻模棱兩可不重視的態度。
為了合法權益我又于20-年5月6日向xxx信訪局反映,市信訪局把我反映的事情轉到街道,xx街道于20-年5月6日作出的xx20-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答復是一種極不負責的推脫,說關于村歸民約“備案”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指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xx街道辦事處屬于xxx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屬于鄉鎮人民政府,所以對xx村的村規民約沒有備案的職責。以此推卻責任。故要求撤銷20-年5月6日作出的xx20-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
四、申請人在反映問題的一年時間里,奔波之事只為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一個基層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申請人聽到最多的話語就是村民自治不好干預,而申請人要說的是村民自治不等于村組織不要黨的領導,不等于不要政府的行政部門管理,不等于不要批評教育,街道辦事處作為村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完全有義務與責任,用組織的嚴肅性和履行國家法律賦予的行政管理權、行政監督權,完全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進行合法有效的引導和干預,促使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村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理直氣壯地伸張正義,制止錯誤,,正確引導村組織依法自治,否則國家的法律條文與政策就會在一個地方成為廢紙。
五、申請人目的也只為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村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從而確保申請人在村組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促使xx村組依法自治。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審查確認xx村于20-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與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向申請人發放已發放的村集體經濟收益款3500元,組里3060元。
據以上事實與理由,本人依信訪條例有關規定請xx政府對被申請人于20-年5月6日作出的xx20-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進行復查并撤消,必要時請求政府就本人信訪案件進行聽證。
此致
第三篇:復查申請書
我是內官營鎮萬崖村村民-,因我對安定區內官營鎮人民政府做出的安內政初查字(20xx)21號《關于萬崖村村民曹蘭花反映信訪事項的答復意見》不服,現向安定區人民政府提出復查申請,情況如下:
-年農歷8月1*日夜間8點多,被小兒子-將與共同生活的父母趕出家門,兩位老人后經商量后其到二兒子-家生活,兩位老人的土地承包經營地(朱家地2.3畝,河灣地1.6畝)由-承包經營,及其劃分承包地當時由老人-劃分,我夫妻二人都不在現場。現如今-由我經營15年的地說是給他們少分了,望上級領導重新丈量,河灣地1.6畝和朱家地2.3畝是否少分少劃。現如今河灣地1.6畝程顯明占路挖路,無路可走,朱家地包括老人的2.3畝和自己的0.6畝總3畝一無收成,叫一家7口之人如何生存。
農歷20xx年5月17日由-夫妻和兒子-將我丈夫-毆打致傷,因是親兄弟再沒有上訴,也沒有追究其責任。
20xx年5月3日,-駕駛微耕機要強行通過我的菜地,我說地已經平整過了準備種菜,在我攔擋時,-就出手毆打于我。后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
從5月3日到現如今半年已過,派出所的處理結果根本與事實不符,并干涉我在自家地里種菜。
20xx年農歷7月4日,-以該土地寫在老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為由,將我在朱家地栽的菜全部鏟除,并將菜苗全部損壞。當時報案后,民警到現場后不但沒有阻止程顯明的破壞行為,反而告訴我說不要在此塊地中栽菜,后我多方咨詢,派出所沒有權利來阻止村民在自家地里播種,望上級領導復查。
復查申請書篇十二
申請人:陳志忠,男,漢族,20xx年11月9日生,芒市華僑農場一分場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煥街道辦事處城西社區居委會第二組。
申請人:李美英,女,漢族,20xx年6月4日生,芒市華僑農場一分場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煥街道辦事處城西社區居委會第二組。
申請人:陳衛東,男,漢族,20xx年7月10日生,個體戶,住芒市勐煥街道辦事處城西社區居委會第二組。
事實與理由:20xx年初,芒市華僑農場進行職工住房危房改造,農場退休職工陳志忠、李美英及其兒子陳衛東共同劃得宅基地一宗,該地位于芒市華僑農場城西二隊,面積為158.2㎡。陳志忠、李美英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對危房改造相關政策不了解,兒子陳衛東又遠在廣東佛山工作,有關危房改造的土地、建房等手續都由女兒陳衛軍出面幫助辦理。20xx年12月18日,陳衛軍到其父母家陳志忠、李美英里家里說“辦理土地手續需要辦理公證,現在到公證處去辦理公證。”陳衛軍隨即用車子將兩位老人陳志忠、李美英拉到德宏州公證處,誘騙陳志忠、李美英辦理了《土地使用權了
贈與合同
書》并作了公證。其內容是陳志忠、李美英將位于芒市華僑農場城西二隊,面積為158.2㎡的土地使用權贈與陳衛軍所有,公證書字號為(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該《土地使用權了贈與合同書》公證存在以下違法情形:第一、陳志忠、李美英無權贈與,贈與合同無效,公證違法。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書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該規定,贈與合同書中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必須是自己的財產。(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的贈與合同的標的物是贈與人依《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取得的位于芒市華僑農場城西二隊面積為158.2㎡的土地使用權。《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必須登記才有法律效力。贈與人陳志忠、李美英贈與的土地使用權尚未進行登記,還沒有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無權對該土地的使用權進行處分。該土地使用權贈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公證程序規則》第18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該條第2款第(4)項規定:“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法定證明材料有且只有《土地使用權證》。而(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當事人沒有向公證機構提交該土地使用權證。《公證程序規則》第48條第1款規定:“公證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公證:”該條第2款第(6)項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又無法補充,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顯然,作為“贈與人”的陳志忠、李美英沒有提交、也無法提交其土地使用證。州公證處依法應當不予辦理公證。事實上辦理了,當然也違反法律的規定。
第二、土地使用權贈與合同和公證是陳衛軍采用欺騙手段騙取陳志忠、李美英和公證處辦理的,并非贈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陳衛軍得知農場職工住房危房改造和芒市農墾路東段改擴建相關政策后,于20xx年2月9日,借陳衛東回芒市家過春節之機,即召開家庭會,議題主要是:陳志忠、李美英將危房改造所得的158.2㎡宅基地、農墾路延長線120㎡老宅基地政府拆遷補償安排的新宅基地、搬遷補償費都歸給陳衛軍所有,危房改造地由陳志忠、李美英和陳衛軍共買,房子由雙方共同建蓋。土地和房子產權都歸陳衛軍所有,陳衛軍負責陳志忠、李美英的養老等。因父母、女兒和兒子三方對前述的土地及房子建蓋、產權歸屬、老人贍養等問題意見分歧很大,未達成協議。之后陳衛東即回廣東佛山,陳衛軍就將家庭會所談的事項寫成兩份《關于家庭財產協議》,拿到陳志忠家里,叫陳志忠、李美英在協議上簽字。李美英說:“家庭會沒有開成(功),現在陳衛東又不在家,協議寫的是什么,我沒有文化曉不得,你叫我們簽字我不簽。”陳衛軍就叫陳志忠代李美英簽了字。然后,陳衛軍又叫陳志忠、李美英在
協議書
上按手印,因家里沒有印泥,陳衛軍說:“手印我去按,你們認著。”李美英說:“你要按是你的事,我們是不認。”陳衛軍按了手印后,連同另一份協議寄到廣東佛山給陳衛東,電話告訴陳衛東說:“父母已經同意并在協議上簽了字,按了手印。”陳衛東看了后,認為協議內容既然是父母的意思,他尊重父母的意見,即在協議上簽了字,將協議寄回芒市給陳衛軍。在兩份《家庭財產協議》中,一份協議當事人甲方為陳志忠、李美英,乙方為陳衛東。另一份協議當事人甲方為陳衛軍,乙方為陳衛東。兩份協議內容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姑且不論,協議都涉及陳志忠、李美英,陳衛軍和陳衛東三方的權利義務,而兩份協議都只有兩方當事人簽字,協議無效。另外,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陳衛軍和陳志忠、李美英之間沒有協議關系,協議的內容對陳衛軍和陳志忠、李美英都沒有約束力,陳衛軍依協議無需承擔“約定”的贍養責任,也不能得到所“約定”的財產。再說,贍養父母是兒女的法定義務,陳衛軍說:她負責父母養老,父母把所得的兩塊土地使用權給她,這不能作為條件。陳衛軍在辦理土地相關手續時曾對陳志忠和李美英說:“土地手續我來幫你們辦、房子我來幫你們蓋,叫你們簽字就簽字,按手印就按手印,其他的事你們不要管。”20xx年12月18日,陳衛軍到陳志忠、李美英家里,對其父母親說:“辦理土地手續需要辦理公證,現在到公證處辦理手續。”隨即用車子將我們兩位老人拉到德宏州公證處,誘騙陳志忠、李美英辦理了《土地使用權了贈與合同書》并作了公證,公證書字號(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陳衛軍拿著土地贈與合同書和公證書,假借陳志忠之名向芒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土地登記,將該土地使用權登記在其名下,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潞國用(20xx)第0000176號。
20xx年陳衛東回芒市家過春節,談到蓋房子的事,陳志忠、李美英才知道陳衛軍把自己危房改造和拆遷補償所得的兩宗土地和房產都登記在她名下了,陳衛東也才知道陳衛軍寄到廣東要他簽字的協議,協議的內容父母并沒有同意過,協議書上簽字、手印有假。陳志忠、李美英要求土地和房子的產權證一定要辦成他們的名字,陳衛軍不同意,由此引起矛盾和糾紛。
陳衛軍為達到占有申請人土地和房產的目的,在20xx年2月9日主動召開家庭會,其目的和動機不言自明,家庭會沒有達到其目的,之后又私自寫了兩份《關于家庭財產協議》,欺騙申請人陳志忠、李美英簽字,又將協議寄到廣東佛山騙取陳衛東簽字,直到最終把申請人的土地和房產變成她個人的財產。申請人從始至終都沒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贈與陳衛軍的意思,(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是陳衛軍以欺騙手段騙取申請人和公證處辦理的。
第三、德宏州公證處在辦理公證過程中違法。根據《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規定,辦理贈與公證,“應當由其本人親自申辦,”而該公證不是贈與人陳志忠、李美英提出,而是受贈人陳衛軍誘騙贈與人陳志忠、李美英,說:“辦理土地手續須要辦理公證,”用車把贈與人拉到公證處。到了州公證處后,兩個老人對什么是公證,公證什么都不知道。從公證書德檔案資料看,《公證申請書》是陳衛軍填寫的,申請人的簽字和手印都是陳衛軍簽字和手印。《公證受理通知單》申請人的簽字和手印、《贈與合同書談話筆錄》被接談人簽字和手印都不是陳志忠、李美英本人的簽字和手印。尤其是《土地使用權贈與合同》中李美英的簽字不是出自她本人,《公證書》“合同書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及手印屬實”的證詞與事實不符。
其次,公證處沒有向陳志忠、李美英交付或者送達公證書。《公證程序規則》第45條規定:“公證機構制作的公證書正本,由當事人各方各執一份。”《公證程序規則》第46條規定:“公證書出具后,可以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由公證機構送達。20xx年12月18日當天,公證處就向當事人出具了公證書,但公證處沒有把《公證書》交給陳志忠、李美英,而把雙方當事人的公證書正本都交給了陳衛軍,陳志忠、李美英至今還沒有拿到公證書正本。
第四、土地使用權共有人陳衛東沒有同意贈與,贈與合同無效
國營芒市華僑農場《芒僑場(20xx)11號文件規定:危房改造的對象“戶口在芒市華僑農場,場員子女為獨生子女的不能分戶;場員有幾個子女的,其中一個不得分戶,必須與父母同住,作為同一套危房改造戶處理。陳衛東戶口在芒市華僑農場,與父母屬于同一住戶,是該土地的共有人之一。該土地使用權屬于三個申請人共同共有,對該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應當由三共有人協商一致,贈與合同書其他相關公證材料沒有其同意和簽字,贈與無效。
鑒于上述事實與理由,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61條第1款、第63條第1款、第2款第(3)的規定,特向公證處提出復查申請,請求撤銷(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
此致
德宏州公證處
申請人:
2019年八月十五日
申請人:云麗(又名云若灼),女,20xx年7月24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460022x。
住址:文昌市文嶺里c棟103號。
申請事項:
1.申請文昌市公證處復查(20xx)文證內民字第91號《公證書》;
2.申請對申請辦理公證的依據《遺囑公證申請表》(20xx.6.14)復查;
3.申請對辦理公證的依據《詢問筆錄》(20xx.6.14上午8時)復查;
4.申請對《遺囑書》(手寫體)、《遺囑書》(打印體)的效力進行復查;
5.申請文昌市公證處依法撤銷(20xx)文證內民字第91號《公證書》。
事實和理由:
貴處公證員黃良勇辦理(20xx)文證內民字第91號《公證書》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程序,為無效《遺囑書》出具《公證書》,該《公證書》應依法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貴處沒有任何有效證據能夠證明20xx年1月鄺淑媚曾申請貴處辦理遺囑公證,貴處僅憑沒有鄺淑媚簽名的“國內民事公證案件登記表”這一孤證,證明20xx年6月14日辦理的公證系補辦20xx年1月被大水沖走的公證,單憑上述孤證不能證明貴處主張的事實。
貴處作為法定公證機構妥善保管檔案是法定義務,《公證檔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證檔案應堅實、防火、防盜、防潮、防高溫、防鼠、防蟲、防光、防污染,室內要保持清潔、整齊、通風。要購置必要的檔案柜、消防器材、去濕機、空調機等設備,并逐步采用先進技術,提高檔案的管理水平。”貴處至少應提供氣象局出具的當時氣象災害證明及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檔案被大水沖走的相關證據,難道存放檔案的檔案柜被大水沖走?貴處提出所謂的當時的卷宗檔案被大水沖走這一借口實在難以令人信服。
二、《遺囑公證申請表》登記的受理日期為20xx年6月14日,而申請日期卻在五年之后的20xx年6月14日,時間前后顛倒,且沒有鄺淑媚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該份《申請表》明顯系事后偽造的(見證據一)
貴處接受“鄺淑媚”申請為其辦理遺囑公證的依據:《遺囑公證申請表》登記的受案日期為20xx年6月14日,而登記的申請日期卻是在五年之后的20xx年6月14日,根據當時有效的《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八條及后來的《公證程序規則》第四條的規定,辦理公證先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公證處受理后方能辦理公證,而根據貴處提供的《遺囑公證申請表》記載,鄺淑媚于20xx年6月14日提出辦理遺囑公證的書面申請,公證處卻能未卜先知的早在五年前的20xx年6月14日預先受理,這顯然是違反邏輯的。
根據當時的《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九條“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將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并開始建立公證卷宗。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應在受理通知單回執上簽名。”的規定,貴處亦未能依法提供鄺淑媚申請公證的受理通知單回執。
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七條第二款“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的規定,即便《遺囑公證申請表》系公證員黃良勇代為填寫,也應依法由申請人鄺淑媚本人簽名,而事實上《遺囑公證申請表》既沒有鄺淑媚簽名、蓋章,也沒有其按手印,因此,《遺囑公證申請表》明顯系偽造的,不能證明20xx年6月14日鄺淑媚向貴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這一事實。
三、鄺淑媚的兒子云興吉與公證員黃良勇惡意串通,在《詢問筆錄》中假冒鄺淑媚簽名、按手印,該《詢問筆錄》不具有法律效力(見證據二)
(一)《詢問筆錄》中被問人“鄺淑媚”的簽名系云興吉偽造的,該《詢問筆錄》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能證明鄺淑媚申請貴處辦理遺囑公證這一事實,亦不能證明代書遺囑內容是鄺淑媚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經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20xx]鑒字第010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見證據三),《詢問筆錄》上被問人處“鄺淑媚”署名字跡是云興吉所寫,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二條“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談話筆錄應當當場向遺囑人宣讀或者由遺囑人閱讀,遺囑人無異議后,遺囑人、公證人員、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等有關規定,該《詢問筆錄》不僅沒有遺囑人“鄺淑媚”本人簽名,公證員黃良勇竟然違反法律規定允許利害關系人(繼承人)云興吉假冒遺囑人鄺淑媚簽名,貴處解釋稱“當時應鄺淑媚的要求,將云興吉從外面叫進來手握鄺淑媚的手簽名”,這樣缺乏事實依據的解釋根本無法令人信服。
(二)申辦遺囑公證依法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云興吉代鄺淑媚在《詢問筆錄》簽名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公證員黃良勇擅自持鄺淑媚私章在打印體《遺囑書》上蓋章的行為,也應當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八條規定“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辦公證事項,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托、聲明、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除外。”,因此,申辦遺囑公證必須由鄺淑媚本人實施,不得由他人代理,云興吉代鄺淑媚在《詢問筆錄》上簽名的行為,以及公證員黃良勇代鄺淑媚在打印體《遺囑書》上蓋章的行為,均沒有鄺淑媚出具的書面授權
委托書
,即便有授權委托書,該代簽名的行為也屬無效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三)《詢問筆錄》中墨跡指紋無法辨認,且無其他佐證能夠證明系鄺淑媚指紋,依法應推定為不是鄺淑媚本人的指紋。
《詢問筆錄》中被問人處所按手印墨跡模糊無法辨認,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八條“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的規定,貴處應當對鄺淑媚的十指全部指紋存檔,而貴處既未在筆錄中注明鄺淑媚不會書寫以指紋代替簽名這一重要事實,也未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取鄺淑媚指紋存檔,就《詢問筆錄》中黑色墨跡指紋無法辨認這一事實,公證員黃良勇作為直接承辦人應承擔過錯責任。既然墨跡指紋無法辨識是否為鄺淑媚指紋,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依法應推定為該墨跡指紋不是鄺淑媚的指紋。
(一)兩份《遺囑書》屬代書遺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本案中兩份《遺囑書》均不是鄺淑媚本人親筆書寫,依法應屬代書遺囑。
(二)代書遺囑系要式法律行為,兩份代書遺囑因缺乏代書遺囑的法定生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當時有效的《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五十二條“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的規定,以及《遺囑公證細則》第六條“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見證人、遺囑代書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的規定,兩份代書遺囑應分別由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簽名方才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手寫體《遺囑書》無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簽名,且存在修改的痕跡,打印體《遺囑書》無代書人、見證人簽名,遺囑人“鄺淑媚”的印章竟然公證員黃良勇將鄺淑媚私章帶回辦公室后私自加蓋的,貴處據此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書》“茲證明鄺淑媚于二oo一年六月十四日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遺囑書蓋章(見證據六)”,試問:公證員將“鄺淑媚”的私章私自帶回辦公室加蓋,怎能稱為“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遺囑書上蓋章”,該公證程序嚴重違反法律程序和公證紀律,不能真實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屬無效公證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三)手寫體《遺囑書》存在多處修改,且無鄺淑媚本人簽名或按指紋更正確認,僅憑這點該《遺囑書》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20xx年時鄺淑媚81歲高齡,年老體弱,公證員未能按照法律程序對遺囑人談話錄音或錄像,致使存在眾多疑點的《遺囑公證申請表》、《談話筆錄》、《遺囑書》等文件的真實性無法核實,貴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公證人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一)遺囑人年老體弱;(二)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三)遺囑人為聾、啞、盲人;(四)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鄺淑媚即屬于“年老體弱”的情形,貴處公證員依法應當對現場談話進行錄像或錄音,因黃良勇等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致使存在眾多疑點的《遺囑公證申請表》、《談話筆錄》、《遺囑書》等文件的真實性無法核實,貴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六、關于本案的復查時效問題
直至20xx年11月2日,申請人才向貴處調取本案的兩份關鍵證據——手寫體《遺囑書》及《公證書》(見證據八),貴處在申請人調取的上述兩份檔案中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并加蓋貴處公章。上述兩份證據尤其是手寫體《遺囑書》是認定代書遺囑及公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關鍵證據,依法屬于新的證據,根據程序法優于實體法的法律原則,以及《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有權在20xx年11月2日收到貴處出具的手寫體《遺囑書》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復查。
綜上所述,貴處出具的(20xx)文證內民字第91號《公證書》嚴重違反法律程序,公證員黃良勇嚴重違反法律規定辦理公證,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代書遺囑《遺囑書》出具公證書。為了維護公證的嚴肅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請貴處依法復查,依法撤銷錯誤的(20xx)文證內民字第91號《公證書》。
此致
文昌市公證處
申請人:云麗
代理人:宋振華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委托代理人:康建燦 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 申請事項:
要求撤銷(20xx)京方圓內民證字第1201921號公證書。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2月21日在北京市方圓公證處調取了(20xx)京方圓內民證字第01121號公證書,才知道父親康非于20xx年1月24日把房屋贈與給了受贈人康燕,并在北京市方圓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后申請人以康小燕為被告訴至西城法院,要求判令房屋贈與合同部分無效,被告將房屋折價款補償給申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受贈人康燕出示了公證處接談筆錄、公證程序錄音錄像。但極為關鍵的贈與人的神志清醒診斷證明,受贈人康小燕沒有出示,當法官要求受贈人康燕出示神志清醒診斷證明時,受贈人康燕只拿出了復興醫院的出院診斷書。
作為年近90高齡,大腦受過嚴重損傷(曾經腦淤血、呼吸衰竭導致大腦嚴重缺氧)患有多發腔隙性腦梗塞的贈與人,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在進行公證時,應要求贈與人提供適合做公證的神志清醒診斷證明,之后附在(20xx)京方圓內民證字第01121號公證書的卷中。但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只看了受贈人康燕提供的贈與人的出院診斷證明,并且沒有附卷,就為贈與人和受贈人進行了贈與公證。申請人認為該贈與公證程序有瑕疵,涉嫌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請求撤銷(20xx)京方圓內民證字第01121號公證書的公證。特此申請!
此致
北京市方圓公證處
申請人:
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