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和丈夫結婚十年?;楹笈c丈夫父母、丈夫之弟同
韓某和丈夫結婚十年?;楹笈c丈夫父母、丈夫之弟同住。三年后,夫妻雙方購買了徐匯區的一處房屋,該房首付20萬元,貸款60萬元。之后,丈夫執意將其父母的戶口遷入新居。
丈夫平日應酬頗多,絲毫不顧家,為此,雙方經常爭吵,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去年夏天,丈夫向韓某提出離婚。為了得以順利離婚,丈夫書寫了保證書一份,承諾將婚后共同購買的徐匯區房屋歸韓某所有,由丈夫歸還貸款。事已至此,韓某便同意離婚,今年年初,雙方簽署民政局的自愿離婚協議書,取得了離婚證。
離婚后,前夫反悔離婚前所作的保證,明確表示:“當時,為達離婚目的,我才同意此房歸你。其實,并非我本意,保證書是無效的,而且,這套房屋內有我父母的戶籍,是大家庭共同財產,不能歸你所有。”韓某覺得婚姻非兒戲,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包括對房屋歸屬的處理,都要對彼此負責,不能出爾反爾。因而,為了維權,韓某將前夫告上了法庭。在此提出了她所擔憂的幾點問題:
(1) 韓某和前夫婚后共同購買的房屋,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前夫所稱的“大家庭共同財產”?
(2) 協議離婚前,前夫親筆寫的保證書,承諾將徐匯區的一套房屋歸韓某所有,是否有效? 律師講堂 房產歸屬問題在婚姻案件中十分敏感,困擾著很多不幸的家庭。今天,在此先根據韓某咨詢的案例,提供法律釋疑。以后會陸續和廣大讀者探討一些婚姻案件中所引發的房產糾紛,供大家參考。 韓某擔憂的第一個問題,是有關婚姻糾紛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至于,您前夫所稱的“大家庭共同財產”,在法律上無此概念,更無法律依據。也不能僅以其父母戶口在內為由,主張大家庭共同共有該套房屋,這種說法難以得到法庭的支持。 韓某所擔憂的第二個問題,會成為這場訴訟案件審理的焦點。
其前夫離婚前親筆承諾他們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購房屋歸妻子所有的保證書,是合法有效的。顯然,其前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他寫的保證書及其作出的承諾,應視為其真實意思表示。況且,雙方已經協議離婚,之后,其前夫拒絕履行承諾,顯屬不當。
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及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笨梢?,其前夫反悔承諾的行為已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侵犯了韓某的合法權益。
同時,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5條對上述條款進一步明確規定:“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憋@然,其前夫以合法的形式將該套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給韓某,就不能再反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