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局協議離婚優點是比較方便,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隨時領取離婚證。而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則程序較繁瑣,需先立案后開庭再判決,上海地區大部分法院已經把此類案件列為速裁庭,一周即可處理結案。如適用簡易程序案件,辦理所需時間一般是十五天至三十天,時間相對較長。
二、民政局協議離婚經濟成本低,而法院調解離婚,無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需按照財產標的收費。因此,如果夫妻共同財產有價值幾十萬元的房產,所繳的訴訟費也需幾千元,相對成本較高。
三、從協議的履行方面來看,民政局協議離婚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雖然有效,但是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協議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協議書中所約定的內容,并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產生糾紛,仍需法院判決,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協議離婚,有法院下達的調解書,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的調解協議,對方即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查封、凍結、甚至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遵守協議,更有保障。
四、從協議內容來看,民政局對于離婚協議的內容基本不審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因此,協議書中涉及對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是根據當事人對法律的認識,措詞不規范,考慮不周全,極易產生糾紛,留下隱患。
而法院協議離婚,經過律師、法官的層層把關,調解書的每一條款都會逐條進行審查,合法、嚴謹,并確保今后可供強制執行,沒有隱患,更徹底的解決問題。
基本上,民政協議離婚的優點是省時省錢,但一旦產生糾紛,仍需再次訴訟。而法院調解離婚雖成本較高,但優點是有強制執行依據,沒有再次糾紛的可能性,一次性根本解決問題。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有三成比例的案件是來自離婚后糾紛,原因多是一方不遵守協議,不履行義務;或是離婚協議本身制定時就有缺陷,如約定不明雙方有爭議,只得再次提起訴訟。
因此,如果當事人不是必須立即辦理離婚,對必要的經濟支出有能力承受,有共同財產需要分割、有子女需要約定撫養及探視權,符合以上情形的,律師建議應當在法院協議離婚,對雙方權利、義務都是一種保障,這一點對保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更為重要。
延伸閱讀:2011離婚協議書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