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自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登記離婚申請并提交必備的文件之日起,最長一個月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作出最長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的時間是鑒于以下幾個原因:
一、給予婚姻登記機關充足的時間作全面、細致的調查,保證離婚質量,防止草率離婚;
二、婚姻登記機關作出準予或不準予的決定最長為一個月,也促使其及時、快捷地作出決定,不致于久拖不辦;
三、在一個月的時間內,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也有一個更充分的考慮時間,對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個感情緩沖的時間,爭取重歸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