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徑一:如果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且已經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協議離婚或者自愿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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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徑二:如果只有一方要求堅決要求離婚,或者雖然雙方自愿離婚但未就子女、財產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離婚的途徑有二種:
一、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核準頒發離婚證;
二、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調解離婚或判決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導致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
一、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經核準或判決撤銷婚姻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經判決婚姻無效的。
由此可見,解除婚姻關系必須履行法定的手續,并不存在符合一定的條件(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就可“自動離婚”的規定。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關系自然終止,但這不是“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