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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文題目篇一
首先,公眾參與的概念方面,歸納起來有三種主要觀點:一是我國學者俞可平支持的廣義說,即公眾參與就是公民試圖影響公共政策和民主生活的一切活動;二是以蔡定劍為代表提出的互動說,即公眾參與是決策者與收到決策影響的利益相關人雙向溝通和協商對話的過程;三是狹義說,即公眾參與是指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權,廣泛吸收私人參與行政決策、行政計劃、行政立法、行政決定、行政執行的過程,學者楊建順對此觀點予以支持。
其次,公眾參與行政立法的價值方面,學者們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探討,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1)實現公民權利的意義,李海青等學者認為公眾參與行政過程是實現公民參政權、監督權、自由表達權等權利的基本途徑;(2)制約公共權力的作用,俞可平等學者認為廣泛的民主參與是防止政府腐(fu)敗、制約公共權力的有效手段;(3)提升決策科學性、合法性的意義,王錫鋅等學者認為公眾參與有利于廣泛調動多元化社會的智識與信息,克服政府和精英立法弊端,從而實現決策的科學性和包容性。
最后,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現狀及問題方面,學者們肯定中國公眾參與逐步走向有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軌道,但也存在一些問題:(1)從參與素質看,蔡定劍在《走向憲政》一書中認為,公眾有較強的參與意識,但其本身參與技術和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其參與范圍;(2)從參與效果看,黃鳳蘭認為參與和決策脫節,缺少信息反饋,進而削弱公眾參與的動力;(3) 作為公眾參與新類型之一的網絡參與,學者林華認為關于這種參與法規規范體系不完善,政府應對網絡信息危機的能力不足,導致網絡政治空間可能會成為虛擬暴力和群體的事件的導火索。
主要內容:
一、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基本理論
(一)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理論基礎
(三)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重要價值
二、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現狀
(二)行政立法公眾參與存在的問題
(三)行政立法公眾參與存在問題的原因
三、完善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建議
(一)建立激勵機制,擴大公眾參與行政立法的范圍
(二)完善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程序
(三)建立健全信息保障反饋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
預期目標:通過該課題的探討,加深公眾參與理論的研究,健全行政立法制度。
研究方法:比較分析法、實證分析法、價值分析法、邏輯分析法
法學論文題目篇二
仲裁員責任制度研究——兼及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反思與構建
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國際經濟交往急劇增加,仲裁因其靈活、快捷、經濟、保密以及國際性等優點倍受商人們的青睞,仲裁在解決經濟貿易糾紛中的地位日趨重要。仲裁通常用于解決爭議,即由雙方當事人將其爭議交付第三者(即仲裁員)居中評斷是非,并做出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拘束力的裁決。
仲裁的質量主要取決于仲裁員,仲裁員關系到仲裁制度的生死存亡。所謂的仲裁員,是指接受當事人技權,在法律和仲裁規則許可的范圍內以其專業知識、經驗和判斷力獨立、公正地審理案件,其裁決可以依法執行的人。所以,“在某種意義上,仲裁員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的某些不正當行為或過失,必然會影響到公正裁決,使當事人遭受不必要且無法預期的損失。在此基礎上,為了避免仲裁員濫用生殺大權,是否應對仲裁員的權利作出一定的限制,從而避免損失的產生,以及對于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給當事人已經造成損失的故意或過失等不正當行為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便浮出水面。世界各國規定了仲裁員回避及中止、更換制度,從而盡可能避免損失的發生。但對業己產生損失后,仲裁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各國在仲裁立法和司法實踐、仲裁實務以及仲裁法學理論上尚無定論,一直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和差異。
這主要是因為存在立法理念的沖突,即一方面存在給仲裁員施加一定責任的必要性,從而使其不致故意或不加注意地亂用職權;另一方面存在使仲裁員能夠妥善履行職責,同時不必擔心受到不正當干擾和不法攻擊的必要性。許多國內外法律專家、學者、律師和仲裁實踐者在看到仲裁員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時,也意識到了仲裁員的法律責任問題。仲裁中,仲裁員不履行其所承擔的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若是,又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因我國法律尤其是在民事責任方面并無完善的規定,本文通過研究期望為建立和完善中國有關仲裁員法律責任的法律制度,促進我國仲裁事業的健康發展提出建議。
雖然仲裁被認為是仲裁當事人合意的產物,作為主要參與者,仲裁員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樣至關重要。尤其是作為具體行使裁決權的主體,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據此承擔的責任以及針對這些責任而享有的豁免一直是研究的重點。其中,基于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確定仲裁員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是仲裁員貴任制度的起點;仲裁員在仲裁中承擔的責任以及針對這些責任的豁免則是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終點。
本文首先對作為仲裁員責任制度起點的仲裁員法律地位問題,特別是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了研究,并從中歸納出仲裁員法律地位的模型作為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法理依據;之后對仲裁員責任制度現有的理論與實踐進行了研究,并從中歸納出仲裁員責任制度模型。在此基礎上,本文對我國現有的仲裁員法律地位和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分別進行了研究,在運用之前構建的模型對我國現狀予以解釋的同時,對包括豁免和保險在內的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構建提出了建議。全文共分六章,共計約10萬字。
第一章對本文的研究意義和研究方法進行了闡述,并對現有的研究成果進行了綜述。本文的研究意義在于厘清仲裁員法律地位,并為我國構建仲裁員責任制度提供建議;研究方法主要是定性研究方法和比較研究方法。根據文獻綜述,對于仲裁員責任制度問題的研究,國內外學者雖然較為關注,但對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仍然存在較大爭議,對仲裁員的責任問題及其豁免也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
第二章從仲裁的最簡單形式臨時仲裁入手,以比較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方法分析仲裁員的法律地位。
本文首先研究了作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國,對英國法下與梳理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有關的理論和立法、司法實踐進行了研究。在英國法普遍認為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甜提下,主要研究了英國債法(特別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員和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義務時對方的救濟途徑。
本文其次研究了作為大陸法系代表的德國,同樣對德國法下與梳理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有關的理論和立法、司法實踐進行了研究。在德國法承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形成“仲裁員合同”的前提下,主要研究了德國債法(特別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員和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義務時對方的救濟途徑。
以仲裁的最簡單形式臨時仲裁為例,通過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利益訴求的梳理,本文認為,在仲裁中,“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的經濟利益”是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基本的利益訴求,也是仲裁中的基本價值判斷。基于這兩項基本利益訴求,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復合性,構成身份一合同模型,即既存在以作出裁決為標的的身份法律關系,又存在以提供仲裁服務為標的的服務合同關系。
由仲裁協議依法觸發的仲裁權源自國家司法權的讓渡并對應于國家司法權,由裁決權與裁決權以外的部分組成。前者指仲裁員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權力,與司法權中的判決權對應;后者指仲裁員在案件中所作的除了裁決以外的行為,包括在仲裁過程中閱讀仲裁當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組織仲裁審理和質證、就裁決結果制作仲裁裁決書等,并為此獲得報酬,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所作行為,并以該行為的公共服務性質為依據向納稅人收取報酬對應。時者的核心是對爭議作出裁判的權力,即經仲裁當事人通過仲裁協議和指定程序依法分配并最終為伸裁員所行使的裁決權;后者則涉及仲裁中除裁決以外的所有仲裁服務,由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仲裁員和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雙方仲裁當事人合意而成。
第三章將仲裁員的責任區分為紀律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并對這三種貴任一一進行了研究。在最具爭議的仲裁員民事責任方面,本文對其進行了比較研究包括歷史的縱向比較、國別的橫向比較以及將仲裁員責任與法官責任進行比較。
通過歷史的縱向比較,本文認為仲裁員在仲裁中的道德責任不斷減弱,而法律責任逐步增加。通過國別的橫向比較,本文認為,傳統的三種仲裁員責任理論中,絕對豁免與無限責任兩個極端的理論已經被淘汰,有限責任豁免論得到了廣泛的認可與應用。通過與法官責任的比較,本文認為,仲裁員與法官的職業共性來自于他們共同的職業原型“行使裁判職責者”(adjudicator),兩者承襲了該原型的本質成為他們各自職業的本質屬性。同時,仲裁員與法官的個性區別主要因為他們不同的執業體系,在保留其作為共性的職業屬性之外,在應用中加入了所在體系的實際要求,形成了各自的責任體系。
在第二章關于基本利益訴求和身份一合同模型的論證的基礎上,本文對仲裁員民事責任構建了如下模型,即仲裁員行使裁決權的行為應當享受民事責任的豁免,履行仲裁服務合同應當依據合同承擔責任,但在意思自治原則下,可以由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約定排除上述責任,或者由法律在必要的情況下規定上述責任的豁免。
第四章對我國仲裁員現行的仲裁員責任制度進行了闡述和分析,認為仲裁員紀律責任的規范和實踐較為成熟;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存在諸多問題。在理論爭議最大的民事責任方面,法律規范和仲裁實踐幾乎空白。本文認為,上述現象的產生既有認識方面的原因也有體制方面的原因,因此建議一方面應當統一認識,另一方面需要在仲裁機構運行方式上作出改進,使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直接形成法律關系,使仲裁員在履行仲裁員職責時受到真正具有法律依據的督促,從而與仲裁當事人合作實現“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的經濟利益”這兩個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
第五章首先厘清了我國現行只承認機構仲裁的法律環境下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及仲裁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而分析了之前構建的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和仲裁員責任制度模型在我國現行法律環境下的適應性,并據此建議完善仲裁員的紀律責任,重構仲裁員的刑事責任,并依據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雙重屬性設計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制度。最后,考慮到一旦仲裁需要向仲裁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其執業風險立即凸顯,因此建議建立仲裁員貴任保險制度,從而為仲裁員執業提供保障,也使仲裁員民事責任制度得以落實。
第六章對全文進行總結。
首先,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為“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的經濟利益”構成了二者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也是構建二者法律關系和前者責任制度模型中必須滿足的條件。
其次,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為該等法律關系的性質存在雙重性,即既具有以仲裁員的裁判者身份為基礎的身份法律關系,又具有以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合意為基礎的合同法律關系。
最后,根據上述定性,本文對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豁免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為仲裁員承擔紀律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的豁免方面,仲裁員就行使裁決權享受的豁免是法定豁免,就履行仲裁服務合同享受的豁免是約定豁免,但也不排除由立法特別規定而形成的法定豁免。
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和仲裁員的責任制度及其免責采取了比較研究的方法。
通過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國別比較研究,本文分析了作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國和作為大陸法系代表的德國對上述問題的理論與實踐,從而歸納出適用于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恰當的模型。
通過對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免責的歷史比較研究、國別比較研究以及與法官責任制及其免責的比較研究,本文分析了仲裁員承擔責任的歷史沿革和法律依據,并在本文釆取的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模型上提出了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模型。
第一章 導言
一、研究意義
二、文獻綜述
三、研究方法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英國
一、背景簡介
二、研究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及仲哉機構法律關系的路徑
三、英國債法綜述
四、英國法下的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
五、小結
第三節德國
一、背景簡介
二、研究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及仲裁機構法律關系的路徑
三、德國債法綜述
四、德國法下的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
五、小結
第四節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決
一、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系模型的價值選擇
二、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系模型的合同迷局
三、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系模型的路徑選擇
四、仲裁員與仲裁庭的關系
五、小結
第五節小結
第三章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仲裁員責任及其豁免
比較研究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比較研究
一、仲哉員w任的縱向比較
二、仲裁員貴任豁免的橫向比較
三、仲哉員民事貴任與法官民事責任的比較
第三節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構建
第四節小結
第四章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反思——兼及枉法裁決罪之批判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我國現行仲裁員責任制度
第三節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反思——枉法裁決罪之批判
一、枉法裁決罪的積極意義
二、對枉法裁決罪內容的置疑
三、對枉法裁決罪影響的置疑
第四節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再反思
一、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現狀的原因分析
二、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現狀的利弊分析
第五節小結
第五章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設計一兼及仲裁員責任保險制度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機構仲裁語境下我國仲裁員的法律地位及責任制度設計
一、商事仲裁相關法律關系的法理分析
二、我國商事仲裁相關法律關系與法律環境協調性分析
第三節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豁免
一、仲裁員責任制度
二、仲裁機構責任制度
第四節仲裁員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一、對商事仲裁員實行職業責任保險的制度思考
二、對商事仲裁員實行職業責任保險的方式選擇
三、對商事仲裁員實行職業貴任保險的現實困境
四、小結
第五節小結
法學論文題目篇三
1、論國有資產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對策
2、對當前社會征信體系完善的法律思考
3、論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法律路徑
4、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關系研究
5、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制度研究
6、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研究
7、對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的法律界定標準研究
8、反壟斷法的實施問題研究
9、互聯網背景下的反壟斷法相關市場界定問題研究
10、對利用互聯網技術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研究
11、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研究
12、當前背景下的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眼睛
13、產品職責的歸責原則研究
14、產品召回制度研究
15、虛假廣告法律治理研究
法學論文題目篇四
首先,公眾參與的概念方面,歸納起來有三種主要觀點:一是我國學者俞可平支持的廣義說,即公眾參與就是公民試圖影響公共政策和民主生活的一切活動;二是以蔡定劍為代表提出的互動說,即公眾參與是決策者與收到決策影響的利益相關人雙向溝通和協商對話的過程;三是狹義說,即公眾參與是指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權,廣泛吸收私人參與行政決策、行政計劃、行政立法、行政決定、行政執行的過程,學者楊建順對此觀點予以支持。
其次,公眾參與行政立法的價值方面,學者們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探討,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1)實現公民權利的意義,李海青等學者認為公眾參與行政過程是實現公民參政權、監督權、自由表達權等權利的基本途徑;(2)制約公共權力的作用,俞可平等學者認為廣泛的民主參與是防止政府、制約公共權力的有效手段;(3)提升決策科學性、合法性的意義,王錫鋅等學者認為公眾參與有利于廣泛調動多元化社會的智識與信息,克服政府和精英立法弊端,從而實現決策的科學性和包容性。
最后,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現狀及問題方面,學者們肯定中國公眾參與逐步走向有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軌道,但也存在一些問題:(1)從參與素質看,蔡定劍在《走向》一書中認為,公眾有較強的參與意識,但其本身參與技術和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其參與范圍;(2)從參與效果看,黃鳳蘭認為參與和決策脫節,缺少信息反饋,進而削弱公眾參與的動力;(3) 作為公眾參與新類型之一的網絡參與,學者林華認為關于這種參與法規規范體系不完善,政府應對網絡信息危機的能力不足,導致網絡政治空間可能會成為虛擬暴力和的導火索。
(一)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理論基礎
(三)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重要價值
(一)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現狀
(二)行政立法公眾參與存在的問題
(三)行政立法公眾參與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建立激勵機制,擴大公眾參與行政立法的范圍
(二)完善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程序
(三)建立健全信息保障反饋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
預期目標:通過該課題的探討,加深公眾參與理論的研究,健全行政立法制度。
研究方法:比較分析法、實證分析法、價值分析法、邏輯分析法
[4]李海青.政治哲學視野中的公民參與[j].行政與法,
[5]黃鳳蘭.公民行政參與的法律應對及完善[j].行政法學研究,
法學論文題目篇五
1、論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
2、人工智能的風險與法律規制
3、無人駕駛汽車的侵權歸責制度探討
4、數據的民法定位
5、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
6、個人信用權保護的法律問題
7、宅基地收回的制度困境與破解
8、三權分置下的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
9、消費糾紛的在線解決機制
11、垃圾分類的制度實現研究
法學論文題目篇六
法學論文的寫作,雖然沒有固定的模式,但有一定的規律可循。欲寫出高水平的法學學術論文(亦稱“法學學術理論文章”),必須既具有較高的思想理論水平和堅實的法學專業基礎知識功底,又掌握并且能較熟練地運用寫作技巧。現就與此有關的問題,闡述如下。
學術論文,也稱學術理論文章。它是指在自然科學或社會科學領域內用來進行科學研究和描述科學研究成果的論文。法學學術論文,是指在法學領域中對某個學術理論問題進行專門的系統的科學研究,并且表述某些研究成果的論文。“學術”,是指有專門的、系統的學問和方術。“理論”,是指科學的論點、論據及論證的體系。法學學術論文,就其功能而言,它既是探討法律科學問題,進行法律科學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闡述法律科學研究成果、進行法學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法學學術論文,一般包括:論點、論據、論證三個要素。
法學學術論文,就其性質而言,屬于論文中高級別的具有創造性的論文。它要求作者對法學學術理論界的某個問題有新的發現,提出新的學說,新的構想;或對以往的法學理論、法學觀點有較多的新發展或深入開拓;或對法學中的舊學說提出不同的獨立見解;或論證法學舊學說錯誤、疏漏之處;或提出新的法學預見、構想,啟迪后人研究,等。凡法學學術論文,其要求均應如此。本文所言之法學學術論文的寫作,僅指篇幅一萬字左右的立論方式的法學論文(碩士論文、博士論文 等法學
畢業論文
除外)的寫作,至于駁論方式的法學論文的寫作暫不涉及。(一)法學學術論文,一般說來應當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1.學術性,即指論文對法學學術理論問題具有科學的論證性;
2.理論性,即指論文運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經過嚴密論證將法學中某個或某幾個問題“升華”到理論高度,從而找出帶規律性的東西的思辯性。
3.創造性,即指論文論述的法學問題“發前人所未發”,探求法學中前人沒有發現的規律或匡正通說的獨創性。
4.專業性,即指法學論文對法學學科中的某個或某幾個專門問題進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學專家、教授、學者研討和交流的專業性。
(二)法學學術論文的主要要求是:
2.能推動法學領域學術理論的研究向前發展;
3.具有學術論文的諸特點;
4.全文觀點與材料統一,層次分明,條理清楚;
5.論證中邏輯嚴密,推理正確;
6.所用的法學語言準確、概括、精煉;
7.文風莊重,就事論理,據理立說,以理創新。
1.具有相當高的馬列主義理論水平,并能用馬列主義立場、觀點和方法去研究實踐中(如公安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或匡正舊說。在研究中能以辯證唯物主義作指導,用發展的、辯證的、全面的觀點看問題,不犯或少犯形而上學的、機械的、片面的等錯誤。
2.具有深厚的法學專業功底,即在法律專業領域內發現新問題,經過調查研究和證明,能獨立地做出超越前人的新結論。
3.具有經過嚴格科學訓練的科研能力和智力,即觀察問題思維敏捷,概括事理水平較高,論證問題邏輯嚴密,創造新見能力很強。
4.具有不畏艱難,堅持真理的精神,即不懼怕研究中碰到的任何困難,即使遇到困難,也能想方設法地去克服,為取得研究某個問題的成功而奮斗不止;在法學科研和寫作中,不唯上、不唯書、不唯舊說,不畏權威,只唯實,只唯新;對于符合客觀事實的真理敢于堅持,對于符合事物發展規律的結論敢于作出。
由此可見,欲寫出高質量的法學論文,必須加強上述素質的培養和訓練。
(四)要寫出好的法學學術論文,作者應當具備某些條件。它們主要是:
1.充分了解法學學術界在自己的論文題目所含內容方面已有的成就。法學學術界已研究和爭論的問題很多,對自己來說,應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研究的論文在法學學術界是否有人研究過?如果有人研究過,還應了解已取得哪些成果?如果對此有爭論,應了解各種觀點的論點及論據是哪些?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只有在了解上述情況的條件下才能確定自己選擇研究什么新問題(即選題),才能不再研究前人已經研究過的問題,不再作重復的勞動甚至是無效的勞動。
2.充分掌握與自己論文有關的主要資料。掌握必要的資料是寫好法學學術論文的基礎。所謂必要的資料,是指寫作論文所必不可少的資料。欲掌握這些資料,首先應收集與論文有關的所有資料,經過篩選,擇取主要資料,在寫作論文時對它們妥貼地加以利用。這是一項艱苦、細致的備料工作,必須做好。否則,寫出的論文就缺少堅實的根基,質量自然不高。
3.有充足的寫作時間。寫作法學學術論文,從選題、收集資料、編寫提綱到行文寫作、修改定稿等,需要很多、很長的時間。關于法學學術論文的寫作時間,且不說寫博士、碩士論文需要一至兩年,即使是寫一篇一萬字左右的法學學術論文,也必須花費幾個月乃至一年的時間。既想寫出高水平的法學學術論文,又想在十天半月之內一舉成功,即使是寫出來了,質量也不會高,其結果,必然是欲速則不達。這是因為,寫法學學術論文是一項長期的、艱苦的科研活動,在很短的時間內是無法取得高質量的科研成果的。
4.有充沛的寫作精力。寫作法學學術論文,既是一項艱苦的腦力勞動,又是一種創造性的思維活動。一旦寫作提綱定型,從行文開始,就必須集中一段時間,夜以繼日地將論文一氣呵成。如果自己沒有充沛的精力,是難以完成此任的。由此可見,充沛的精力也是寫出高質量法學論文的一個重要條件。
法學論文選題,有廣狹二義之分。廣義上的選題,是指法學科學研究中選定的課題。所謂課題,是指需要研究或討論的法學學科領域中比重較大的項目。狹義上的選題,是指選定法學學術論文的題目。所謂題目,是指法學論文的標題(或稱“名字”)。本文所言之選題,特指后者而不是前者。
1.能確定研究方向。法學研究發展很快,門類繁多;法學中待研究的題目也不少。選定了某個題目,就確定了法學研究的方向和主攻目標。方向定得準,目標愈集中,寫出來的法學學術論文成功的可能性就愈大。
2.能促進構思活動。法學學術論文寫作是一種精神勞動。法學學術論文的寫作是為獲得法學研究成果而進行勞動的體現,也是客觀事物在作者頭腦中經過反復思考后反映出來的產物。它需要自己圍繞學術論文的題目進行深思熟慮的和絞盡腦汁的構思和論證。選定一個好的法學論文題目,就能促進上述構思活動的深入順利開展。
3.能指明寫作思路。學術論文的題目選定之后能促使自己構思怎樣開頭,怎樣發展,怎樣深入,怎樣完篇;考慮應當將哪些材料置于論文的前半部分,哪些材料置于論文的中間或后半部分;考慮怎樣論證和運用哪些論據論證更有說服力,等。
(二)法學論文選題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
其原則諸多,擇其要者主要是:
1.有研究價值。它是指法學論文題目有學術價值,即有助于法律專業和法學學科的發展。
2.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它是指對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指導或促進作用。法學論文題目,應當有助于立法司法和教育公民守法,對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有推動作用。
3.有創新性。它是指該題是前人沒有研究過,根據這個題目寫出來的法學學術論文,能填補本專業的空白。
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它是指自己選定的法學學術論文的題目雖然有人已經寫過,但內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謬誤之處,自己選定的題目,角度比他們更新,寫出來的內容有較多的創見和發展。
5.有強烈的創作欲。由于寫作法學學術論文需要付出艱辛的腦力勞動,要克服重重困難,而要做到這些,就需要自己有主動的強烈創作欲望。實踐表明,只有自己想寫且非寫出來不可的題目,經過一番努力研究之后創作出來的論文,才可能是高質量的論文。
6.符合自己擅長的法學專業。這是指選定的法學學術論文題目,是自己擅長的法學專業內的題目。法學學術論文,是法學專業性、學術性很強的文章。只有選定自己擅長的法學專業的題目,由于法學專業基礎知識厚,造詣深,寫作起來就會得心應手,左右逢源,論證嚴密,質量甚高。
7.吸收相關學科的知識,使法學專業知識與經濟學、社會學、倫理學、邏輯學、生命科學、信息科學等知識相融合。只有這樣,才能不斷寫出創新突出,緊跟時代發展潮流的學術論文。
8.本人力所能及。它是指根據自己的法學專業知識和理論水平能寫出來的能力,因為具有能寫出此題的能力,就會在較短或有限的時間內又快、又好地將法學學術論文寫出來。如果某個選題很有學術價值,但因自己能力有限或不及,即使竭盡全力去寫,其結果也寫不出高質量的法學學術論文,這樣就會事倍功半。
(三)法學論文選題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1.選題應避免盲目性。所謂選題的盲目性,是指作者不考慮自己的主觀條件和外界的客觀條件,靈機一動就定下選題。其結果,要不是寫不下去,就是無法展開,造成寫作半途而廢。
2.選題應避免隨意性。所謂選題的隨意性,是指作者不下苦功,輕易定題。這樣做,因為沒有經過深思熟慮,所選定的題目或者包括的內容太多或太少,或者寫作難度太強或太易。題目包含的內容太多,寫出來的論文會面面俱到沒有重點;題目包含的內容太少,就深寫不下去,寫不出更多的深刻內容;題目太難,可能因為力不勝任寫不下去;題目太易,即使寫出了論文,其質量必定不合格,所述觀點不會有創見。所有這些,都有礙于寫出高質量的法學論文。
3.選題應當避免偶然性。所謂偶然性,是指本人閱讀了他人的文章或聽了別人的發言后偶有所獲,但認識不深,在缺乏準備的情況下就草率地選定題目,這樣做,往往因考慮欠周,資料不多,因而也不可能寫出高質量的法學論文。
(一)制定研究計劃
研究計劃,是指研究的方法、步聚和時間安排等方面的籌劃。制定研究計劃,包括預先自我規定從哪個方面入手進行研究,先研究什么,后研究什么;從哪些方面著手收集資料;再怎樣合理地安排時間,等。只有這樣,研究起來就會重點明確,方法和步驟井然有序,防止研究時顧此失彼和做重復勞動等情況發生。
(二)廣泛收集材料
1.充分占有資料,能了解到與論文有關的問題學術理論界研究到何種程度;哪些問題沒有研究過;哪些問題雖已有人研究過但不深刻;哪些問題雖有舊說但需要匡正,等。這樣,就能明確自己研究的重點和主攻方向。
2.充分占有了資料后,能拓寬研究問題的視野并提高認識問題的整體高度,為使自己站在前人已研究過的問題的更高層次,為寫出更高水平的法學學術論文打下基礎。
法學論文資料的來源,從大的方面觀之,有直接地從社會調查、訪問、實驗中獲取,也有間接地從書籍、報刊、文件、法規、電影電視、廣播和其他文獻中得到。收集法學論文資料的途徑主要有:從校內外圖書館、資料室已有的資料中去查找;通過做實地調查、社會實踐或實習等渠道獲得;通過自己的平時觀察和做實驗獲取。
收集法學論文資料的傳統方法主要有:
1.自制資料卡片,上面寫明資料的題目及簡單內容,資料的出處、頁碼、年、月等;2.自己抄錄;3.全部或部分復印;4.剪下自己訂閱的報刊上的有關材料,等。在當今信息時代,收集資料的方法可購買有關資料的光盤,可從電腦上查閱或者下載,等等。所收集的材料內容包括:典型事例或案例、有關引文、法律條款、領袖的語錄、國家領導人的講話、歷史資料、數字、至理
名言
或格言
、對立觀點的論點和論據等。收集法學論文資料應當注意:1.要全面地收集與自己的論文有關的材料;2.對資料進行整理、分類;3.再選擇出寫論文所必需的典型資料,以備待用。只有這樣,才不會使自己被浩瀚的資料所困擾,甚至被它們搞得頭腦發懵,良莠不辨,主次不明。
(三)編制法學論文提綱
編制法學論文提綱,是指在收集到了大量材料的基礎上,根據論證論文主題的需要編寫和制作該論文結構的框架和體系。實際上,它相當于由序碼和詞語所組成的一種邏輯圖表。制作論文提綱十分必要。這是因為:1.它能促使自己從宏觀上對全文進行謀篇布局。由于編制提綱需要對材料進行選擇;接著按論證主題的需要,對必用材料的使用按先后順序進行安排和調整;對不必要的材料忍痛割愛,等,因此,這就促使自己對全篇作合理的布局。2.它能使論文的框架視覺化。好的論文提綱能使論文的中心論點、下屬論點及論據安排得先后井然有序,層次分明,因而能使自己一看就一目了然,清清楚楚。3.能幫助自己在寫作時,按已定的論文框架沿著先后順序行文和避免重復。由于寫作法學學術論文需要比較長的一段時間才能完成,有了一份詳細的和綱目分明的論文提綱,能使自己按圖索驥,流暢成文。
如果沒有論文提綱,雖有腹稿,寫作起來,由于寫作時間較長,在論文寫到中間或后半部時可能忘記前半部分已寫的內容而又重復寫上;或因時間長將應該寫上的內容因遺忘而漏寫,這樣,就必定出現重復或漏寫的情況,影響論文的質量。
編制法學論文提綱應當做好兩方面的準備:1.確定基本論點,就是確定全文的表達中心。在此之后,再確定下位論點,即闡發基本論點的若干個小的論點。下位論點最好寫出論點句子,使其固定下來。確定下位論點時,應根據論證基本論點(上位論點)的需要選用與上位論點邏輯關系最密切、說服力最強的論據。2.選定材料。選定材料,就是選定將要寫入論文中的材料。此項工作應從收集到的大量材料中選出最能證明觀點(上位論點、下位論點)的材料,并將它們作為立論的依據。這些材料,應當少而精。選擇和整理材料應當分清主次。在選定材料的過程中,可采取如下幾種辦法:把選好的材料按問題分開;將證明每個問題的材料劃分為一組;每一組的材料按使用的先后次序排列好。經過對材料作上述整理,又使其與論點連在一起,就便于下一步編制提綱。
1.有合理的項目
一般在法學論文題目之下,編制出兩個或三個層次的小項目。例如,寫明:第一,題目(中心論點);第二,三至四個分論點(下位論點);第三,一至四個論據。第二和第三項的寫法,既可用標題寫法,即用簡要語言,以標題的形式把該部分內容概括出來;又可用句子的寫法,即用一個比較能表達完整意思的句式把該部分的內容概括出來。兩者各有所長,各人可視自己的需要擇一。
2.采用有效地編制論文提綱的方法
其方法主要是:
(1)擬定標題,即自己給論文起名字。它要求標題能傳內容之神,名副其實,使讀者看了一眼便知:論文所概括的全文主要內容。
(2)考慮構篇大小和順序安排,既考慮全篇從哪幾個方面,或按什么順序展開、闡述基本論點(全文的邏輯結構框架);又逐個安排每個下位論點,再依次考慮每個段的安排,把準備使用的材料按構思的順序標上序碼并排列好,以備行文時使用。
(3)全面、反復地檢查提綱,作必要的增、減或調整。
3.編寫內容詳簡適當的論文提綱
提綱分簡單提綱和詳細提綱兩種。簡單提綱的內容只包括論文題目、下位論點,詳細提綱除此之外還包括論證下位論點的各種證據。一般說來,宜編制詳細提綱。因為編制這種提綱,一則能幫助自己全面地進行謀篇布局,二則能幫助自己在寫作過程中有條不紊地進行。
法學論文起草,就是在已掌握的材料基礎上,按照論文提綱的框架,寫成一篇法學學術論文初稿。起草,就是狹義上的寫作,亦即論證論題。起草在整個寫作過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現在:1.起草,能把自己欲論證的問題,寫成一篇法學學術論文草稿,并使其初步固定下來。2.起草如同“一朝分娩”,能使科研工作草創初成。這比在收集資料、編制提綱那個“十月懷胎”階段的工作又前進了關鍵性的一步。
(一)起草必須對論題進行充分、有力地論證
所謂論證,就是對論文的中心論點進行說理的證明。古人云:“君子學以聚之,問以辨之。”做學問和寫論文就是要“聚”、要“辨”。“聚”,就是收集資料;“辨”,就是分析、研究、起草的過程,就是提出論點、論據和運用論據進行論證的過程。提出的論點,應當符合正確、嚴密、鮮明、集中和深刻的要求。提出的論據,應當符合真實、典型、恰當、新鮮的要求。進行論證應當符合講透道理和使“據”與“證”有機結合起來的要求。
1.事實論證。所謂事實論證,就是運用客觀事實資料作為論據而展開的論證。它是常用的、簡便而又準確的論證方法之一。事實論證過程中,可采用夾敘夾議、縱橫并舉、點面結合、連續排比、優劣對比、有總有分等方法進行。事實論證的一般要求是:既可以用重大的客觀事實、歷史上的重大事件、典型案例等,也可以用平凡的客觀事實(如一般事例、案例、數據等);應盡可能選擇運用人們知曉的客觀事實;事實材料應力求新穎,富有說服力。
2.事理論證。所謂事理論證,是指運用經典著作中的基本原理、生活中的道理、哲理或名言等作為論據展開的論證。事理論證可用一般的事理論證(講清道理)和引證(引證經典著作中的論述、格言、
成語
、警句等)兩種方法。采用事理論證應當注意做到:思想敏捷,說理透辟;引證的內容準確、典型、恰當和自然,能點石成金。3.比較論證。所謂比較論證,是將甲事物與乙事物進行比較的一種論證方法。比較論證常用的有類比論證、對比論證和差比論證三種類型。(1)類比論證,是指把本質上有相同或相似點的同類事物進行比較,通過已知的甲事物的某種屬性推導出乙事物亦具有這種屬性的論證方法。采用類比論證的要求是:用以類比的事物必須同屬一類事物;同類事物相比,必須有本質意義上的相同點或相似點。(2)對比論證,是通過對兩種對立的事物的對照分析來進行說理的方法。它是人們經常采用的說理的方法之一。對比論證可采用橫比和縱比兩種。“橫比”,就是橫向比較,即將相互對立的這種事物與另一種事物或一事物的這一方面與另一方面進行對照比較,以達到分辨是非、褒貶好壞、揚善抑惡的目的。“縱比”,即縱向比較,是通過對某一事物在不同歷史發展階段的情形的對比分析,以揭示事物現實與歷史的矛盾的論證方法。橫比和縱比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結合使用。對比的著眼點,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在論證社會主義的法律或某種法律的優越性時,可以采用對比論證中的縱比方法。(3)差比論證,是通過具有差異的兩種或兩種以上事物進行比較分析,以論證論題的方法。采用差比論證時應當注意:既看到它們的相同點,又看到它們之間的不同點;在差異比較分析中,著重點放在不同點上;為充分揭示出差異點,應當善于從不同方面去發現差異點。在比較中國法律與外國法律、民法與刑法的差異時,可采用這種論證方法。
4.因果論證。所謂因果論證,是指運用對客觀事物本身或客觀事物之間因果關系,分析、研究所得到的材料,對論文所確立的論點進行的論證。因果論證可采取并列、層遞、轉換、推論等方法。(1)并列法,是指運用兩個以上各自獨立的同類性質的因果分析來證明論點的方法。(2)層遞法,是指通過逐層、連續地闡明事物的多方面的因果關系來證明論點的方法。采用此法,通過逐層地闡明因果關系,使人們認識由表及里、由淺入深地看到事物的本質。(3)轉換法,是指通過闡明事物之間互為因果的關系來證明論點的方法。采用這種論證方法,必須首先弄清從一個角度看,此一事物是因,彼一事物是果;從另一個角度看,彼一事物是因,此一事物是果的這種因也是果,果又是因的復雜關系。(4)推論法,是指憑據因果關系用已知推論出未知來證明論點的方法。采用這種方法應當注意:已知事實與未知事實已有因果關系;推論必須符合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的要求。
除了運用上述方法以外,還可以采用邏輯上的演繹法和歸納法。所謂演繹,就是從一般到特殊;所謂歸納,就是從特殊到一般。它們亦是寫作法學學術論文中運用證據證明論點的常用方法。
(三)法學論文寫作應注意正確地使用法言法語
法學論文的法言法語,要求具有準確性、抽象性、邏輯性和論辯性。準確性應體現出用詞貼切和造句恰當;抽象性應體現在概括、簡潔和精要、深刻;邏輯性應體現出合乎邏輯合乎事理,嚴密有序;論辯性應體現在從正面論述和從反面辯駁兩個方面。法學學術論文的法言法語,應用法律專業用語。例如,法的本質、國體、政體、犯罪、犯罪構成、罪責自負、證據確鑿、定罪量刑、罪刑相應、畸輕畸重、法人、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自然人、行為能力、責任能力、連帶責任、事實婚姻、法定年齡、責任能力,等等。
(四)法學論文起草過程可以采用的兩種寫作方法
1.一氣呵成法。所謂一氣呵成法,就是根據已有的材料,按照提綱的先后次序,一鼓作氣地、從頭至尾把全文寫出來。這時,不管在寫作過程中發現什么問題,諸如觀點不深刻,材料不充實,結構不嚴謹,以至某些文字不通順等,一般不作修改,將它們留在全篇初稿完成之后再考慮。采用此法,能使自己思路不中斷,集中一切精力和時間將論文的輪廓描繪出來,保證寫作的進程。如果在寫作過程中為修改或增加觀點,考慮如何遣詞和造詞等停頓下來,就會中斷思路,分散精力,妨礙一氣呵成。正因為如此,此法是一種最普遍的起草方法,為大多數人所采用。
2.分塊合成法。所謂分塊合成法,是指作者按照先易后難的順序先寫提綱中自己已考慮得比較成熟的部分,然后寫完其余部分,再排列組合成一篇完整論文的方法。采用此法,自己不受提綱中部分與部分之間先后次序的限制,對某一部分認識成熟就寫那一部分,然后,再“養精蓄銳”,集中精力“擊破”其他相對難度較大、初時考慮還未成熟的部分。上述兩種起草方法各有優劣,至于自己采用哪一種,應根據本人的情況決定。
(五)法學論文寫作時需正確運用引文和加注
一般而言,法學論文中都會或多或少地有引文和加注。對這兩個問題,必須知曉。
1.關于引文問題。所謂引文,是指在法學論文寫作過程中,由于論證上的需要,引用經典著作或文獻中的內容、法律條款或其他內容的原文。引文的作用主要在于增強自己對論題的論證力。引文時應當注意兩點:引文在論文中應盡量少而精,切不可求多;引用經典著作、文獻資料,不可斷章取義,各取所需,而應當按原著的本意引用。引文有兩種:第一種是直引,即直接引用經典著作、文獻或法律條款中的字、句、段、條、款等,作為論證之根據。直引時應當注意:原則上,直引的內容須與原文相符,不能有任何差異;沒有正式公布的文獻資料、法律條款、內部文件等內容,一般不得引用。第二種是意引,即對經典文獻、法律條款等原文經過作者加工、改寫或概括之后引用其主要意思。意引時應當注意:意引寫出的內容相對原文應當濃縮;意引的意思必須符合原文的意思,不得篡改或歪曲。法學論文引文的方式,常用段中引文而很少用提行引文。段中引文,是指將引文加寫在論文之中。如果是直引,應在引文的首尾字之上加引號;如果是意引,可只在引文前加冒號,也有的不加冒號而加逗號。無論直引或意引,均需注明引文的出處。
在引文問題上,當前有一種很不好的傾向,即有的作者,既不考慮被引之文是不是精典之述,也不管是否與引文能質證相符,而大段大段地引用外國不知名的律師、法官等人的話語,以充自己論文的字數,簡直是良莠不分,兼收并蓄。這不僅削弱了論文的論證性,而且使人感到有拼湊文章和外文資料匯編之感。其效果是十分不好的。對此,應當以此為戒。
2.關于加注問題。所謂加注,就是注明出處。其作用在于使編輯和讀者知道引文出自何處。加注有四種方法:段中注,即夾注,將引文用括號標明;腳注,即在有引文的頁腳注明出處;章、節注,即注在一章一節之后;尾注,即把注附在全文末尾。
修改就是改正論文草稿中的缺點或錯誤。修改是一項艱苦的勞動,古人云:“改章難于造篇”,其理就在于此。正因為如此,法學論文的作者應當把修改當作一項再創造。要有責任心和耐心,決不可有湊合和厭煩情緒。只有有了這種認識,才會有對論文草稿進行反復修改的決心和恒心,才能把論文修改好。
修改有重要意義:1.能更加深刻地反映自己對客觀事物的認識,經過修改,能促使自己一次或多次地討論文中的某個或某幾個問題,進行思索,使認識進一步深化。2.能更準確地表達自己對事物的認識。因為,在修改過程中,自己對草稿中的某些字、句、段進行推敲和修改,使論文表達的意思更準確,亦即更準確地表達了自己對客觀事物的認識。
修改包括兩個內容:1.從內容方面應當考慮修改的是:寫作的目的是否表達清楚;基本論點是否明確;下位論點與中心論點是否“合拍”;論據是否充分、有力。2.從形式方面應當考慮:題目是否簡明、貼切;論證是否深刻;詳略是否得當;結構是否嚴謹;文字表達是否準確;文面是否合格。
修改的具體方法是:增、減、刪、換、移。為了提高修改質量,還應當采用如下方法進行再修改:擱置一段時間再修改;深入調查研究之后再修改;查閱有關資料后再修改;聽取同行意見后再修改。
就是把已修改過的稿件,眷清定型。眷清應用稿紙,一般以用20×20,每頁400個格的稿紙為宜。眷寫時,應用藍色或藍黑墨水眷寫。眷文務必做到字跡工整。眷清時應當隨手標上頁碼,以免串頁。眷清之后,再將全文檢查兩至三遍,對不當之處還可以更正,直到自己認為沒有任何錯、漏和自己感到滿意為止。目前,已廣泛用電腦打印。印成后,也應當反復校對。成文后,最好留有軟盤。只有使論文達到這個程度,一篇高質量的法學學術論文才算最后完稿。
法學論文題目篇七
1、物權期待權與抵押權沖突的適用規則
2、不動產買受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
3、不動產事實物權
4、讓與擔保的制度思考
5、論流質契約的相對禁止
6、商鋪租賃權擔保的體系定位與法律效力
7、融資租賃(或售后回租)中租賃物之善意取得
8、民法典編纂視角下動產擔保物權對抗規則之重構
9、論夫妻財產的潛在共有
10、夫妻之間給予不動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及救濟
11、夫妻財產制契約的效力與不動產物權變動
12、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產的規則適用
法學論文題目篇八
1、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探析
2、論提高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本事
3、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研究
4、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研究
5、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維穩工作探析
6、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防治腐敗問題研究
7、人治與法治辨析
8、法治與德治的關系探析
9、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對策分析
10、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探析
11、試析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據
12、試析公民法律信仰的培養
13、試析大學生法治觀念的養成
14、論法律與道德的沖突及解決
15人工智能的法律問題探析
16、論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
17、對某一社會熱點問題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學分析(具體題目自擬)
法學論文題目篇九
選題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較注意探索的問題的基礎上,寫論文主要是反映學生對問題的思考, 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1、 論無權處分行為。
2、 論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
3、 論居住權。
4、 商品房預售
合同
中買受人利益的保護。5、 論保證期限。
6、 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關系論。
7、 論債權人代位權。
8、 學生傷害事故中侵權責任研究。
9、 論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10、?? 論物權法基本原則(之一)。
法學論文題目篇十
擔保物權的競合,即幾個擔保物權發生沖突時的處理辦法,它是指同意標的物上存在同種類或者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何種擔保物權優先實現。現實生活中,擔保物權競合的情形時常發生,確立各擔保物權的效力有著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它能夠理清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各個債權人的法律地位和受償順序,從而快速有效地實現其債權,維護債權人的利益,最終使擔保物權的價值得以真正實現。
我國《擔保法》對解決擔保物權競合問題并沒有系統而明確的規定,僅相關司法解釋對部分擔保物權競合予以規定,但其內容不盡系統和完善。20xx年3月,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頒布,擔保物權競合這一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決。然而,社會生活紛繁復雜,物權法不可能詳盡地規定各類擔保物權競合的情形。各學者對物權法條文的理解不盡相同,加之物權法司法解釋尚未出臺,使得擔保物權競合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并沒有得到真正解決。因此,本文即就擔保物權競合進行粗淺的探討,以此進一步加強對我國擔保物權制度的認識。
本文首先簡要介紹了擔保物權競合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論。所謂擔保物權競合是指同意標的物上存在同種類或者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何種擔保物權優先實現。擔保物權競合可分為同種擔保物權競合和異種擔保物權競合。
本文對擔保物權競合的常規處理原則和我國法律對于擔保物權競合的具體處理辦法也予以詳細介紹。其常規處理原則一般包括:設立在先原則、法定優先原則等;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和《物權法》則列舉部分競合情形,并規定了相關處理辦法。如《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這是對同種抵押權競合的規定。同時,擔保法司法解釋對異種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抵押權與留置權競合這種異種擔保物權競合問題也有相關規定。
最后本文對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押權競合、留置權一律優先等學說爭議予以淺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對現有物權法規定不完善之處,作者也對其加以分析,從而進一步加深對我國擔保物權制度的理解。
本課題的重點是在于分析我國現行法律對于擔保物權競合情形的規定及其處理辦法。其大致可分為同種擔保物權的競合和異種擔保物權的競合。《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了同種抵押權競合的處理辦法。異種擔保物權大致可分為抵押權和質權的競合、抵押權和留置權的競合以及質權和留置權的競合。《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了抵押權或質權與留置權競合的處理辦法;《擔保法解釋》第七十九條規定了抵押權和質權效力。本文對具體的競合情形均加以分析。
本課的難點是分析我國物權法的不完善以及爭議之處。對于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押權競合、留置權一律優先等學說爭議提出自己的觀點要符合我國的法治現狀以及我國的國情。與此同時,要提出有建設性的立法建議,還需在此基礎上閱讀大量的法律資料,并且借鑒國外優秀的立法成果。
隨著科技進步和社會生活的日新月異,胎兒在母體中所受到侵害的機會越來越大,情況也越來越復雜。如:交通肇事、醫療事故導致胎兒死亡的意外事件頻頻發生,環境污染、劣質商品、藥品副作用也不可避免的帶來了現存和潛在的危害。而我國法律不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不承認胎兒具有民事主體地位,缺失對胎兒生命健康權益的保護,這不僅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大困惑,而且使胎兒利益的保護于法無據,更是沖擊著人們對人權的保護和人格的尊重的傳統價值觀念。
胎兒是人發育成生命存在的必經階段,胎兒在母體中的健康狀況直接關系著其出生之后的相關權益,作為一個潛在的生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世界上各國都給予了胎兒權利不同程度的保護,而我國僅在《繼承法》中有對胎兒遺產繼承份額保留的直接規定,縱觀相關法律,我們也僅在《勞動法》和《刑法》中可以看到通過保護懷孕婦女而間接保護胎兒的簡單規定,而隨著實踐中胎兒受損案件的增加,胎兒必將成為民事主體中特殊的一類,如何構建對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制度,確認胎兒享有的民事權利范圍,變得尤為重要和迫切。
保護胎兒民事權利是民法進步之潮流,發展之趨勢,只有完善了對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制度,才能使司法裁判具有正當性、合法性,才能突顯法律對人的價值和利益的全面保護。
第一,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
第二,胎兒應享有民事權利的范圍;
第三,胎兒民事權利保護的特殊問題;
第四,結合我國現狀;從立法和司法角度,提出我國對的胎兒民事權利民法保護機制建立的若干建議。
筆者希望通過研究,解決胎兒主體地位不明確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立法規則空白問題,探討一條解決胎兒損害賠償的途徑,以便更好地保護胎兒。
一、問題的提出(司法實踐中的案例)
二、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
(一)胎兒的法律含義
(二)各國對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
(三)三種立法模式的比較分析及建議
1、權利能力說
(1)個別主義
(2)絕對主義
(3)概括主義
2、生命法益保護說
3、人身權延伸保護說
三、賦予胎兒基本民事權利的范圍
(一)健康權
(二)受撫養權
(三)財產繼承權與受贈權
(四)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胎兒權利保護的特殊問題
(一)胎兒生命權與婦女的墮胎權
(二)父母為侵權主體時的責任承擔
五、完善我國對胎兒權利保護的法律建議
(一)立法建議
(二)司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