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員工聘用合同篇一
乙方(被聘用職工):
甲方因食堂工作需要,臨時招用工作人員。經研究,甲方同意招聘乙方為學校食堂臨時工,經甲乙協商,達成如下合同:
一、乙方身體條件
身體健康,無疾病,并持有健康證上崗;無健康證的,須體檢后補辦方可上崗;具有一定的食堂工作經驗,能勝任分管的具體工作。
二、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并服從甲方的工作需求,在食堂崗位承擔工作。具體工作任務有:燒水供水、洗菜配菜、上爐操作、分發飯菜、刷洗餐具、衛生整理等工作。本著分工不分家的原則,接受食堂內務的靈活調配工作。
三、勞動紀律
乙方在甲方食堂崗位工作期間內,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各項勞動紀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完成工作。
1、乙方必須按學校對食堂聘用工作人員規定的時間上下班,切履行請假制度。如因事不能趕到學校,須立即或提前告訴學校,學校可另行安排,以確保學生每頓飯按時就餐.
2、乙方應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要經常洗澡、理發、剪指甲,工作服、工作帽要保持清潔。
3、工作時,如果水電不通或有不安全故障,乙方要及時向甲方匯報,甲方及時排查維修。如果工具正常損壞,甲方要及時為乙方維修或更換。
4、乙方必須采用新鮮潔凈的原料制作食品,加工食品必須做到熟透,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確保飯菜質優,味道鮮美可口。
5、乙方保證食堂衛生。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須標志明顯,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消毒,保持清潔。廚房設置和設施做到“二分開、一方便”,即生熟分開、食品與調味品分開儲藏,保持內外環境整潔。午餐后,室內各種餐具炊具要洗刷干凈,擺放整齊,每天定時清洗打掃室內,確保通風透光,空氣新鮮無異味。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上級有關衛生標準.
四、勞動的時間與勞動報酬
1、甲方保證乙方在工作期間實行五天工作制。原則上不安排乙方加班,如確因學校特殊工作需要,學校經與乙方協商后,方可加班,并給與乙方適當補助。
2、乙方工資標準為 /月,沒特殊情況,由學校總務處按月發放。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盡量給乙方創造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環境,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發放乙方一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六、終止解釋勞動合同條件
1、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非因工傷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3)乙方出現各種傳染性病癥和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時,必須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就醫治療,治療費由乙方承擔。
4)學校因教學、管理、技術條件等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崗位編制調整需裁減人員;
5因突發疾病造成自身傷害的,責任由乙方自負;因違規用電、用炊具、用液氣、上爐操作等造成自身或他人傷害的,責任由乙方自負。
2、在合同期內,下列情況之一者,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甲方無故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3)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一周書面通知另一方。
七、合同合同期限
合同合同期限的簽訂,原則上每學期一次。本合同自201 年 月 日至 201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后,經甲乙雙方協商,還可以續簽。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或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書一式三份,乙方本人和學校各執一份,另一份存檔。
甲方(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
乙方(簽字蓋章):
員工聘用合同篇二
聘用方:
受聘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聘用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崗位職務
根據工作需要,受聘方聘于部門從事工作。
合同期限
聘方根據受聘人工作崗位的性質,采用第種合同形式:
(一)固定合同期限:自20xx年3月28日至20xx年3月28日止,為期三年。其中試用期為個月。
(二)無固定合同期限:自200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雙方終止本合同。
工作時間
(一)聘方采取國家規定的標準工時制,即受聘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星期一~星期五)。部分管理崗位和業務崗位,因工作性質不同,可在此原則下根據工作需要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二)聘方由于工作經營需要,經與受聘方協商后,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受聘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加班加點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如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受上款規定限制。政府簽訂聘用合同儀式
工資
(一)聘方根據受聘人的工作崗位性質和薪酬福利制度,采用第1工資制:
1、固定工資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1500元;
2、底薪+提成工資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資標準(底薪)為人民幣元,并依業務考核制度,根據受聘人每月完成的業務額,發放業務考核工資。
3、業務提成制。聘方對受聘人采用松散式管理。受聘人按一定比例享受業務提成。聘方以此作為受聘人每月薪酬發放薪資。
(二)聘方每月15日為發薪日。
(三)聘方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四)受聘人在工作時間內,按國家規定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工資照發。
(五)受聘人停工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相關法規政策執行。
勞動條件
(一)聘方必須為受聘人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受聘人對聘方管理人員違規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各項待遇
(一)聘方接漳州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受聘人辦理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
(二)受聘人因工致傷殘、死亡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三)其他福利待遇根據聘方制定的有關制度執行。享受福利待遇。
(四)聘方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不斷提高受聘方的福利待遇。
工作紀律
受聘人在合同期內應努力做到:
(一)遵守聘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受聘人所接觸的各種文件、資料等信息,均屬聘方商業經營秘密,受聘人有義務對其保密,不對外擴散。
(三)不得以個人名義在聘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擔任要職或兼職,或從事與聘方利益有沖突的業務。
(四)按時完成聘方指派的工作任務。
(五)積極服從上級主管的工作調動。
(六)愛護聘方的財產。
(七)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計劃生育政策。
合同修訂
(一)聘方可以根據工作要求,結合受聘人的.能力,調整受聘人的工作崗位,以達到人和崗位合理配置與利用。調整后雙方應就崗位調動事宜變更勞動合同。因合同其他因素的變化,經聘用雙方協商同意后可依法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后的合同或合同條款經雙方蓋章或簽字后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聘方規章制度的;
2、受聘人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聘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受聘人未經聘方許可,違反第七條第二、三款工作紀律的;
4、受聘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聘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聘方管理*決定確需裁減人員的;
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3、受聘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正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受聘人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隨時通知聘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聘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聘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1、聘方依法宣告破產;
2、聘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3、受聘人死亡。
(七)除本條第五款規定的情形外,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聘方。
(八)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合同期滿,雙方同意延續聘用關系的,在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雙方重新訂立聘用合同。
(九)合同終止: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合同自行終止。
違約責任
(-)聘方的法律責任
1、聘方克扣或者拖欠受聘人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受聘人加班加點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受聘人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聘方支付受聘人的工資報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要補足低于標準部分,同時,對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總額的1%補償員工。
3、聘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一)款沒有為受聘人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給受聘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聘方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賠償受聘方。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應一次性發給受聘人經濟補償金:
1)由聘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2)聘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三)款第1、2、3、4項和第(五)款第2、3、4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方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第(三)款第2項解除聘用合同的,聘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受聘人一次性的醫療補助費。
6、聘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三)款第2、3、4項解除聘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受聘方的,支付受聘方一個月平均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二)受聘方的法律責任
受聘人違反合同約定解除聘用合同,對聘方造成損失的,受聘人應賠償聘方下列損失:
1、聘方招收錄用受聘人所支付的費用;
2、聘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雙方另外約定以下違約責任:
十、爭議處理
聘用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后,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雙方認為對原訂立條款需要變更重新約定的事項: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出入的,按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十三、本合同自聘用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聘方: (蓋章) 受聘人: (簽字)
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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