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xx,男,197x年6月6日出生,漢族,住……。
訴訟請求:
1、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
2、原被告持有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3、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由于婚前雙方接觸了解較少,我被被告花言巧語所蒙騙,到達臺灣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才暴露出來。被告王正作無職業,整天無所事事,好逸惡勞,我和他父母一勸他,就遭到他的辱罵和毆打。被告王正作素質低下,脾氣暴躁,經常喝酒鬧事,三天兩頭無故打我、罵我;此外,被告王正作道德極其敗壞,采取卑劣的手段,對我進行肉體和精神上的折磨,使我不堪忍受。2002年6月,由于無法忍受被告的非人折磨,我回到了xx.第三天,就遭到被告王正作的電話恐嚇,讓我一星期內回到臺灣,否則到大陸讓我全家不得安寧,家人頓時陷入恐慌。
原告認為,原告對被告的人品、素質等各方面缺少了解,原被告之間婚前相互了解少、感情基礎差;婚后被告對原告非打即罵,想方設法折磨原告,毫無夫妻感情可言,使原被告本來就比較脆弱的感情徹底破裂!
為維護原告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權利不受侵犯,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裁判,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