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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管理制度內容篇一
第一條、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制定每個時期的工作計劃,維護消防平安環境。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消防平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農村消防平安工作由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領導,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平安責任制。
第四條、村民都有維護消防平安、維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演講火警的義務和責任,成年村民有參與撲救初起火災的義務。
第五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防火平安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發動廣大群眾,開展防火工作,其職責包括:
㈠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外地區的消防工作和火災情況,督促火險隱患的整改;
㈡在冬、春和農業收獲季節,要組織力量,發動群眾,進行防火平安大檢查;
㈢定期聽取消防工作匯報,研究解決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落實消防平安責任制;
㈣組織各種形式的防火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培訓消防骨干,總結、交流消防工作經驗;
㈤適應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編制消防專項規劃,組建多種形式消-防-隊伍。
第六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有一名副鄉鎮長分管消防工作,并確定一名專兼職防火人員,負責制定消防平安村規民約,進行消防平安巡查,普及平安消防知識。
第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消防工作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的消防平安工作實行主任負責制,其職責包括:
㈠將消防平安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依照鄉(鎮)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做好本村的消防平安工作;
㈡對村民住宅及村民住戶的用火用電開展消防平安檢查和進行消防平安提示,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㈢制定村民防火公約,對村民履行公約的情況進行檢查;
㈣加強對村民消防平安意識教育,定期組織向村民家庭發放消防宣傳資料,為老、弱、并殘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平安服務;
㈤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人員撲救初期火災。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消防平安工作檢查、考核制度,明確職責。
第十條、公安警務局或派出所對轄區內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平安職責的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防火平安宣傳教育,與轄區各村簽訂消防平安責任書,適時組織防火平安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全應建立防火檔案,消防平安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制定滅火撲救預案。
第十三條、公安警務局派出所應對各村、各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消防平安重點部位應當定期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第十四條、貯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單位必需依照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平安管理條例》規定,設置相對獨立的平安地帶,易燃易爆危險品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五條、鄉(鎮)村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慶祝會、聯歡會、文藝晚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疏散應急預案,落實消防平安措施,并向當地公安警務局或派出所申報,經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挪用、撤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七條、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必需事先在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下落實消防平安措施和消防通道。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住宅的平安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設應納入村鎮建設規劃之中。
第十九條、農村中
小學
校應對學生進行消防平安知識教育。第二十條、任何人在發現火災時,都應立即向公安消防機構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條、鄉(鎮)應建立志愿消-防-隊伍或義務消-防-隊伍,有條件的行政村可以建立義務消-防-隊。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志愿消-防-隊伍或義務消-防-隊伍的組織,明確工作職責,制定培訓、訓練計劃,確定聯絡指揮方式。發生火災時,鄉(鎮)人民政府、村委必需立即組織義務消-防-隊伍迅速趕赴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二十二條、火災撲滅后,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應協助公安消防機構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查明火災事故原因、責任,核實火災損失。村民應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接受事故調查。
第二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應對參與撲救火災有功者給予懲辦或獎勵。因參與撲救火災受傷、致殘或死亡的人員,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第二十四條、公安警務局或派出所經公安消防機構的委托,有權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下達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或《、省消防條例》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的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獎勵外,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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