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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認定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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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認定篇二
裁判要旨
行為人未經他人允許,讓吸食毒品人員在合居套間中歸他人單獨使用的臥室內吸食毒品,屬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
案情
2014年3月28日,房屋所有權人參木某將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城關花園c區某房屋出租給劉某某,房屋結構為三室一廳。后劉某某將該房屋交由其公司員工居住,其中被告人胡凱與其女友李某住一間,馮某某、劉某各住一間,客廳由三人共同使用。馮某某、劉某未常住,且未對各自所使用的臥室鎖門封閉。2015年12月24日,胡凱、馮某某、劉某外出期間,胡凱女友李某與朋友羅某在所居住的臥室內聊天。期間,與胡凱、馮某某、劉某三人均相識的季某、羅某男友黃某及湯某某先后來到該房屋并在馮某某使用的臥室內閑談。當日20時許,胡凱回到該房屋后,在馮某某所使用的臥室內拿出季某先前讓胡凱存放于該房屋的毒品,與季某、黃某、湯某某三人一起吸食。隨后,前來抓捕運輸毒品嫌疑人季某的偵查人員當場抓獲上述四人。經檢驗,胡凱、季某、黃某及湯某某四人的尿檢中均檢出甲基安非他明成分。
裁判
2016年6月2日,拉薩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城關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1月18日,城關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胡凱未經馮某某的允許可否隨意進入馮某某的房間及胡凱對馮某某的臥室是否有排他性的控制力,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故宣告被告人胡凱無罪。宣判后,城關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2017年3月28日,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胡凱的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予以懲處。故改判胡凱有期徒刑七個月零四天,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在案扣押的吸毒工具予以沒收。現判決已生效。
評析
本案焦點問題是:行為人未經他人允許,讓吸食毒品人員在合居套間中歸他人單獨使用的臥室內吸食毒品,是否屬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
1.從立法原意看“容留”的含義
何謂刑法中的“容留”,目前立法、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均未作出界定。從字面含義看,《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容留是指容納、收留。具體到現行刑法中,容留是指提供場所。但是,司法實踐中對“提供場所”存在不同理解。探尋立法原意,無疑是嚴格司法和準確界定特定概念的首要解釋方法。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便利,既促成了吸毒人員吸毒,又幫助他們逃避打擊,更為嚴重的是它是導致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上游毒品犯罪發生的重要因素。正如在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中,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在毒品犯罪中,沒有吸毒,就沒有販賣毒品等上游毒品犯罪,而沒有容留吸毒,就難有吸毒。所以,加大源頭上治理毒品犯罪的力度,將源頭上的誘因行為犯罪化,無疑是治理毒品犯罪的必然抉擇。從立法文件看,立法機關正是基于上述考慮而在1997年刑法中新設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基于這一立法原意,司法實踐中對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的含義,理應作擴大解釋。
2.從懲治毒品犯罪的實踐需要看“容留”的含義
近年來,我國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從2012年7.73%增至2016年的10.54%,其增長幅度是全部刑事案件總體增幅的4.12倍,成為增長最快的刑事案件類型之一。在毒品犯罪中,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增長尤其顯著。此類案件在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比例從2012年的10.17%增至2016年的26.22%。全國法院一審審結的容留他人吸毒案2007年為878件,2012年7761件,2016年30819件,最近5年間增長2.97倍,10年間增長34.1倍。面對毒品犯罪特別是容留他人吸毒罪如此大幅增長的嚴峻形勢,為有效治理毒品犯罪,有必要加大對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打擊力度,對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的含義作擴大解釋。
3.“容留”的應有之義
基于以上對立法原意的分析和對實踐需要的分析,凡是能在字面上解釋進來的行為,即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實際提供場所的行為,均應認定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申言之,這里的“容留”應作以下理解:(1)提供場所者可以合法取得場所的使用權,也可以未經許可或未合法取得使用權。(2)提供者對場所實際獲得使用權即可,不必對場所具有所有權或其他排他性權益。(3)提供場所者取得的使用權可以是長期或永久的,也可以是臨時短期的,只要提供者在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時提供了場所供他人使用即可。(4)提供場所者提供的次數和每次時長不限,只要足以幫助吸毒者進行吸毒即可。(5)提供的場所應當具有相對封閉性,無人值守的廣場、街道、免費的公園等完全開放性空間,因不需要某個人提供,吸毒者可自行前往吸毒,即使行為人指示或告知地點,其作用亦不大,無須追究刑事責任,故不屬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場所。
4.對本案的分析
本案中,胡凱為吸食毒品者提供其與馮某某、劉某合居房屋,該房屋屬于臨時使用的相對封閉的場所,胡凱提供場所的次數為1次,吸食毒品的人員除胡凱外為3人。胡凱利用馮某某外出和不知道其帶人進入自己臥室吸食毒品的機會,私自允許季某等人在馮某某房間內吸食毒品,屬于未經許可和未合法取得使用權但事實上取得使用權。依據上述分析,本案應認定胡凱實施了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場所的“容留”行為。本案二審法院和抗訴機關的定罪意見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