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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高考成績復核實施辦法解讀 寧夏高考成績查詢渠道篇一
第一條根據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教學廳〔2020〕7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評卷工作考務管理辦法》(教考試廳〔2013〕2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成績復核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相關管理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三條 高考成績復核工作分為復核和仲裁。成績復核工作在自治區高考評卷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評卷工作組和仲裁組學科專家負責實施。
第四條 考生可以申請復核的事項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答題卡)、是否有漏評、小題得分是否漏統(登)、各小題得分合成后是否與提供給考生的成績一致等內容。
超出本條規定事項范圍的申請不予受理,評分寬嚴不屬于復核范圍。
第五條考生本人可以在高考成績公布之后至7月25日18:00之前攜帶準考證、身份證(或戶口本)和成績通知單到報名所在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填寫高考成績復核申請單(見附件1)提出成績復核申請,未按規定方式或不在規定時間區間內提出的申請不予受理。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應指派專人負責匯總考生成績復核申請并在7月25日18:00之前向寧夏教育考試院報送匯總表(見附件2)
第六條 寧夏教育考試院在受理考生復核申請后,應根據考生申請的具體內容進行復核,并及時將復核結果反饋給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書面回復考生復核結果。
第七條 考生對復核結果存有質疑的,可在7月26日18:00前申請再次復核。寧夏教育考試院受理之后組織仲裁組進行再次復核,并將最終認定結論書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八條 仲裁組的認定結論為最終結論。仲裁組對再次復核做出最終認定結論后,寧夏教育考試院不再受理其他有關的異議申請。
第九條 考生申請復核后,最終認定結論確需變更成績的,由仲裁組集體簽字確認后,由寧夏教育考試院負責在高考成績數據庫中予以變更。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復核,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