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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司法解釋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司法解釋篇二
對象: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法定期間: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
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184條)
管轄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178條)
法定情形:
針對判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1)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1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針對調解書(第182條):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內容違反法律規定
二、申請再審的處理
180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181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最高法律||教育網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三、申請再審的范圍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但就判決中已涉及財產的分割問題可以申請再審,未涉及的另訴。
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申請再審。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決的案件不得申請再審。
第四節 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
一、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二、另行組成合議庭
三、分別適用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
四、再審中對違反法定程序的處理
1、駁回起訴的適用(意見210條)
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2、發回重審的適用(意見210條)
人民法院發現原一審、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發現原一審、二審遺漏了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自愿原則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意見2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