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黨對法院
工作領導的調研報告
經過對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黨對法院工作領導的全面深入調研,我深刻認識到黨對法院工作領導的重要意義,簡單了解了黨對法院工作領導的現狀、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初步提出加強和改善黨對法院工作領導的建議。現將具體調研情況匯報如下:
一、黨對法院工作領導的重要意義
調研中我深刻地認識到,無論過去、現在還是將來,堅持把法院的工作置于黨的絕對領導下,并不斷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具有重要意義。
(一)堅持加強和改善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是法院在長期建設和改革實踐中形成的優良傳統和基本原則。黨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加強法制建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鄧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指引下,法院積極配合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和任務,維護了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并明確提出了司法改革的任務。法院在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各個階段不斷取得輝煌成就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始終堅持加強和改善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
(二)堅持加強和改善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是法院鞏固自身地位,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的必要條件。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國家的工作重心逐漸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的加強,法院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現代化的奮斗目標。為完成黨在新世紀新階段的這個奮斗目標,法院必須把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作為根本出發點和最終目的,始終把審判工作置于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之中,全面發揮審判機關的職能作用,積極做好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類審判工作,努力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為維護社會政治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務。
(三)堅持加強和改善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關鍵是認真實踐和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們黨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也是我們在新世紀全面推進黨的建設,不斷推進理論創新、制度創新,不斷奪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勝利的行動指南。法院是黨領導下的審判機關,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積極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是光榮而艱巨的使命。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只有堅持體現和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才是真正的堅持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
二、黨對法院工作領導的現狀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我市政法委在市委的領導下,堅持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的方針,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結合自身的主要職責、任務,加強和改善了對法院工作的領導,為我市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作出了應有的貢獻。主要表現在:一是領導法院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根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的部署,統一包括法院在內的政法各部門的思想和行動,指導法院各項工作;二是組織、推動包括法院在內的政法各部門抓好維護社會穩定,督促落實維護穩定的領導責任制,指導、協調處理全市性重大治安問題;三是檢查法院執行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結合實際,研究嚴肅執法、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具體措施,及時向市委提出建議,努力改善執法環境和條件;四是大力支持和嚴格監督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指導和協調包括法院在內的政法各部門在依法相互制約的同時密切配合,督促、推動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研究、協調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
(二)取得的經驗
第一,法院工作要牢牢堅持黨的領導。歷史和憲法告訴我們,審判事業是黨的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法院審判工作離不開黨的領導。只有緊緊依靠黨的領導,法院工作才能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才能與時俱進,不斷開創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事業的新局面。
第二,要堅持依法治國的方略,必須規范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依法治國方略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的必然選擇,是實現和保障黨的領導的最好途徑。黨的領導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進行,對法院工作的領導也不例外。只有規范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才能實現堅持黨的領導與保障法院獨立司法的并行不悖、協調發展。
第三,要正確處理好堅持黨的領導與獨立審判的關系。依法獨立審判與堅持黨的領導是統一的、一致的,而不是對立的、矛盾的。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主要是路線、方針、政策的領導,而不是干涉法院依法獨立審判,代替或者指揮法院辦理具體案件。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是脫離黨的領導,而是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
三、黨對法院工作領導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在認識領域有兩種極端傾向同時存在。一種是過分強調黨的權威和法院對黨組織及其領導的權威的服從。另一種傾向是過分強調法院司法的獨立性。二是地方黨委對某些個案作出指示。這種關于案件處理的指示不論是否具體明確,都會對法院構成相當大的約束力。 三是政法委員會對司法工作的協調有時存在問題。協調的過程,既是已有矛盾的解決過程,也是黨的領導與司法獨立間新矛盾的產生過程。
四、黨對法院工作領導的建議
黨的領導與法院工作的關系,總的來說,并不是一種互相否定、互相排斥的矛盾對立關系,二者可以互相兼容于國家司法權的實現過程中。為此,我建議如下:
(一)要解決法治的觀念問題。一是地方黨委和法院應認識到:法院不是地方黨委的職能機關,而是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二者之間有一種制約關系。二是地方黨委應認識到:司法公正是一種軟資源,與基礎設施、自然資源硬件同等重要,是塑造地方法治形象、改善投資環境、加快經濟發展的必要條件。
(二)黨的領導與法院司法獨立應當同時并重,同時堅持。作為一項基本的原則,我們既要堅持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權,也要堅持法院司法的獨立性,讓司法獨立名正言順。憲法明確規定了共產黨對全國人民的領導地位,因而法院工作接受黨的領導是憲法原則,具有合法性,不可動搖性。但憲法又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因而獨立行使審判權也是一項憲法規定的原則。
(三)要正確認識黨的領導權的性質。明確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只是政治、思想和組織上的領導,決不是具體審判業務的領導。
(四)要通過黨的領導維護法院的司法獨立。保障法院司法獨立,既要靠法律制度的保障,也要靠黨的領導保障。我們一方面需要繼續改善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方式;另一方面,我們又需要深化法院改革,從制度上保障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總的來講,應從黨和法院兩個方面共同努力,以形成黨的領導與法院工作之間的合理關系,才能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