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來,隨著農業收益的停滯不前,農民收入的下降,加上入世后帶來的強大沖擊,給農業、農村、農民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直接表現是農民的不滿情緒逐漸增多,干群日益疏遠,農村的不穩定情況也不斷增多,維護農村穩定成為現階段乃至今后一段時間全國全黨農村工作的重點。不少有識之士也充分認識到了農村穩定工作的重要性。美國普林斯頓大學中國問題專家程曉農曾撰文深刻指出,21世紀中國面臨的諸多挑戰中,“三農”問題大概是最嚴峻的挑戰,而解決“三農”問題的前提和基礎就是要保持和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因此,黨中央反復強調指出,各級黨委政府務必高度重視穩定工作,穩定壓倒一切。如何保持和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筆者認為必須提高認識、對癥下藥、整體聯動、綜合治理,才能使農村穩定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一、農村社會矛盾日益復雜,維護農村穩定工作的難度進一步增大
現階段影響農村穩定的社會矛盾中主要有治安混亂矛盾問題、干群矛盾問題和農村經濟發展矛盾問題等。治安混亂矛盾問題突出表現在土地、山林、婚姻家庭、經濟合同等各方面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呈增多趨勢;農村人口流動的頻率和數量不斷增大,而管理卻沒有相應跟上;農村封建迷信沉渣泛起,部分農民盲目信教;少數村組家族斗爭愈演愈烈,導致民風不正,治安不好。干群矛盾問題主要表現:一是農民負擔依然較重,有的地方長期積累的經濟發展高指標,財稅增長高速度的浮夸水份問題依然沒有得到妥善解決,為了完成超實際的財稅上繳任務,不得不向農民增負,有的還在政策之外亂開口子,變相收費,引起農民極為不滿。二是少數干部不尊重農民的意愿,在農業結構調整中搞強迫命令,當市場把握不準時,所造成的損失由農民單方面承擔,使農民由不信任干部到怨恨干部。三是少數農村基層干部為政不廉、假公濟私、處事不公,引起農民群眾的激憤。農村經濟發展矛盾問題主要表現在最近幾年來農民增收無門,農村經濟整體出現停滯甚至倒退現象,同時貧富差距的日益擴大,引起部分陷入赤貧農民的對立情緒不斷增多,成為農村不穩定的最大潛在因素。
雖然,社會治安混亂矛盾問題在某些方面、局部地區較為突出,對農村社會的穩定產生了一定的沖擊,但總的看來,不會影響大局的穩定。因為對社會治安問題,各級政府上下認識一致,而且通過多年的實踐,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來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特別是最近幾年開展的嚴打整治斗爭,已經收到明顯成效。因此,只要進一步加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力度,社會治安是完全可以解決好、控制住的。對新時期農村干群矛盾問題、農村經濟發展矛盾問題,由于情況非常復雜,上下認識不盡一致,加上受各種因素的制約,解決起來難度很大。
所以,要做好農村社會穩定工作,首先,要繼續抓緊對治安問題的整治。其次,要對干群矛盾問題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從加強民主法治建設入手,切實轉變干部作風,堅持依法行政,盡快建立起干部群眾之間的新型關系。面臨目前農村的實際,既要相信和依靠廣大農民群眾,又要十分注意調動和保護鄉村干部的積極性;既要抓住一個時期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如干部作風、農民負擔等問題,下大力加以解決;同時又要提倡全面掌握情況,辯證地思考問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避免以偏概全,防止一種傾向掩蓋另一種傾向。再次,要把一切工作的重心擺在發展農村經濟,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上,特別是要學會運用市場經濟規律來指導農業生產,幫助農民解決實際問題。不能就穩定抓穩定,而應找出造成不穩定的深層次根源,有的放矢,標本兼治,使農村真正得到穩定。
二、基層干部的工作積極性難以得到有效保護,維護穩定工作的力量有待進一步加強
維護農村穩定必須筑固第一道防線,而農村基層干部的工作積極性如何,直接影響這一道防線是否穩固。目前,部分農村基層干部特別是村干部工作積極性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依然沉重的農民負擔。目前,縣鄉兩級政府機構臃腫,人員龐大,為了滿足自身的利益需要,不得不向基層干部“加壓”,使中央的減負政策在基層走樣。而村干部作為干部,既要執行上級的政策,同時作為農村自治組織的代表,又必須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在這兩難的處境中,使他們不得不卸擔子、走彎路。二是村級財務背上沉重的包袱。據資料表明,現階段有三分之二的村級集體沒有集體經濟,更有甚者,有的村級集體由于各種原因,背上了幾萬甚至幾百萬元的債務,并且有很大一部分無法清償,這樣無形中給村干部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壓力,使他們覺得工作難以開展。三是村級干部的待遇難落實。村級干部大多是家里的頂梁柱和經濟收入的主要創造者,受家庭責任感的驅使,他們必須為家庭帶來更多的物質收益,而目前農村經濟的環境又不能達到他們的目的,使他們不能安心工作。四是農村家族勢力把持村級政權。在有的家族勢力大的村,往往是家族的“族長”把持政權,而家族勢力相對較弱的村級干部有時還得按他們的意圖辦事,特別是在調解矛盾糾紛、調整利益分配時經常受到家族勢力的左右。在有的家族勢力相當的村,經常是相互“抗衡”,甚至有人提出要“輪流坐樁”,造成村里工作難以正常開展。
怎樣有效保護基層干部的積極性?筆者認為主要應該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廣辟用人渠道,不拘一格選干部。選拔農村基層干部,眼界要寬,目光要遠,不應局限本鄉本村,可以從退伍軍人、回鄉大中專、高中畢業生中“選”,從鄉鎮企業及私營企業主中“挑”,從縣鄉機關干部中“派”,把群眾公認的威信高、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的中青年人才推上農村基層干部工作崗位,同時要加強對農村后備干部的培養和使用,積極探索農村基層干部選拔和管理的新思路。第二,要努力提高基層干部的素質。當然提高農村干部素質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與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農民整體素質的提高相一致,不能想通過幾次集中教育整頓在短期內就能達到理想水平。但是在這方面是可以有所作為的。目前各地正在推行的村務公開、村民議事、民主評議干部等作法,實質上是通過民主和法治手段,為提高村干部和廣大農民群眾素質、改善干群關系、維護農村穩定創造條件、奠定基礎的有效舉措。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大這些工作的力度,務求實效,防止流于形式。第三,要客觀地評價對待基層干部。在處置犯有錯誤的基層干部上,應該把批評教育與體諒、理解、愛護有機結合起來。對干部以權謀私、欺壓百姓等主觀故意的惡劣行為,必須堅決予以制止,并依法進行處理;對因干部本人素質低、方法不當引發的矛盾,要積極引導干部提高認識,幫助其改進工作方法,并督促他們努力去化解矛盾;對不能正當履行公務的行為要給予有力的支持,排除干擾,解除后顧之憂。同時要采取各種途徑和方式,落實解決農村基層干部的待遇,使他們能夠安心工作。對于農村基層干部,特別是經濟不太發達地區的農村基層干部不能求全責備,他們是現有農村干部隊伍中層次最低、素質較差、容易出問題的一部分,而且他們長期處在第一線,經常糾纏在各種矛盾之中,對他們身上的問題應“抓大放小”,批評教育從嚴,組織處理從寬。
三、農民群眾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出來,維護穩定工作的基礎有待進一步夯實
維護農村穩定既要大力加強農村民主法治建設,又要相信群眾,依靠群眾,用好用活“群眾路線”這一法寶。近幾年來,各地雖然開展了一些群防群治活動,如成立護衛村、護衛隊等等。但實事求是地說,這項工作在一些地方,特別是條件差、問題多的鄉村走了過場。農民群眾沒有真正參與進來,通過這項工作應該解決的問題沒有真正得到解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部分農村基層干部群眾觀點不強。有的農村基層干部認為當前農民素質普遍較低,依靠他們去抓農村穩定是紙上談兵,畫蛇添足,因此凡事自己做主,不善于依靠群眾、發動群眾,把走群眾路線作為點綴。二是部分農民群眾的權利意識淡薄。受長期封建思想的影響,部分農民缺乏權利的自我保護意識,沒有認識到維護農村穩定就是維護自我的權利,而是片面地認為抓農村穩定是政府部門和干部的事,與自己沒有多大關系。三是客觀條件的影響。目前在不少村,年輕的初高中畢業生,大多長期在外,有技術、有門道的青壯年勞力在家的也很少,留守的大都是“老弱病殘”,缺乏參與的主觀要求和客觀條件。四是有的干部作風飄浮。有些部門領導喜歡研究“盆景”,往往從領導重視、干部素質好、群眾覺悟高等各方面條件好的環境入手培育典型,去“粗”存“精”,不是按事物的發展過程來總結經驗,而是按自己的理解來行事,特別是過高地估價了現階段廣大落后地區農民的覺悟程度,忽視了在目前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太健全,公民法律意識還較薄弱的條件下,發動農民參與民主法治建設的難度,以致搞出來的東西“合理合法不合實際、好聽好看不好操做”。
鑒于現階段農民群眾的實際素質水平,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努力:一是要切實加大政策法律的宣傳教育力度,進一步創造條件,使農民群眾更多地參與民主法治建設的實踐。只有在更多的農民知法、守法、護法的前提下,農村民主法治建設的進程才能真正推進。二是要切實保障農民群眾行使民主權利,充分發動農民參政、議政、監政,引導他們在法律、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活動,但要嚴格防止“挑動群眾斗干部”、“縱容干部治群眾”等不良傾向。三是要切實加強扶持和監督。要充分認識到在小農意識、傳統觀念、習慣勢力根深蒂固的農村推行民主和法治建設,必定是一個艱難曲折的過程。要堅持打持久戰,而不是打運動戰,使農村民主法治建設能不斷推進。
四、地方政府缺乏扎實有效的整治手段,維護穩定工作的措施有待進一步拓寬
當前農村基層干部在抓農村穩定工作中最大的煩惱莫過于“缺乏手段”,普遍反映對上訪鬧事、不履行義務、滋擾百姓的輕微違法行為難以處置。之所以產生這個問題,有法律手段不健全、執法不力的一面,也有陷于思想誤區,不能正確理解和把握“依法行政”,不會綜合運用各種手段的一面。如有的農村基層干部過分依賴于法律的剛性,把解決難題的希望全部寄托在上級出臺新的法律政策上。沒有時,消極等待,一旦有了,就簡單運用,以硬碰硬,試圖用國家強制力代替艱苦細致的工作,其結果只能是掩蓋或激化矛盾。再如,有的干部遇到難題繞道走,沒有手段不辦事,心安理得地放棄自己的職守。又如,有的干部在依法治村中,片面要求村規民約的每項規定都要有法律根據,把國家機關的行政活動與村民自治沒有合理地區分開來,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群眾贊成且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概斥之為“土辦法”,挫傷了干部群眾自我管理的積極性,影響了依法治村的實際效果。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農村的法治建設面對的情況非常復雜,法律意識與傳統觀念并存,法治力量與習慣勢力并存,文明行為與落后做法并存,由此決定這個時期的農村法治建設,是先進與落后并存,新舊交替混雜,斗爭十分激烈,各種因素交互作用的法治建設過程。在這一階段中,單一的,理想的觀念和作法都是行不通的。所以,在農村民主法治建設中,既要強調依法辦事,防止“人治”代替“法治”;同時,又要運用好群眾自治這個法寶,解決現在工作中的老大難問題。對所謂“土政策”要具體分析,對出于干部個人意志,采取非法、不文明方式,欺壓群眾的,如毆打、捆綁、關押、游斗人等,要堅決制止,決不姑息遷就;對于工作需要,針對特殊對象,采取與群眾素質相適應的經濟、輿論、道德等手段解決特定問題的,如對違反村規民約者適當罰款、張榜公布、不評先進不掛牌、不優先享受村集體的服務,對長期不交水電費者停水停電等等,應當予以理解和支持。對這類“土政策”應本著下述原則予以規范:一是遵從群眾的意愿,把群眾贊成的辦法通過村規民約這種“小憲法”的形式使之合法起來。二是對所采取的措施,只要符合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保護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就應當予以肯定,不能要求條條都有現行法律規定作依據。三是措施的實施要經過一定的公開程序,便于群眾監督。
五、機關部門配合欠緊密,維護穩定工作的合力有待進一步提高
農村穩定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治亂”、“治窮”、“治癱”要同時進行,不可偏廢,需要各個部門的緊密配合。而目前各個部門的配合情況還遠遠不能令人滿意,特別是在目前財政分配體制還不太健全的情況下,受經濟利益的驅使和長官意志的推動,一些政法機關往往爭著辦“經濟案”、“政績案”,而對無利可圖或不大不小的案件則互相扯皮、相互推諉,導致有些地方的綜合治理實是無人治理。因此,根據目前農村的實際,各級黨委要加強對政法機關的統一領導和監督,對治安混亂的地方進行集中的整治,重還當地一片靜土。此外,在抓好政法內部機關協調的同時,還要注意與其它機關搞好協調。因為單靠政法機關或政府某個部門來維護農村穩定是遠遠不夠的,而且,實行各個部門整體聯動、綜合治理具有可行性和現實性,因為目前一些機關在農村開展的各項活動都直接或間接與農村穩定有關。如組織部門在農村開展的建整扶貧、加強農村黨支部建設等活動,宣傳部門開展的創安全文明綠洲、評選五星級農戶、“三下鄉”等活動,以及其它部門開展的農業結構調整、興修水利活動等等,都是圍繞農村兩個文明建設來進行的,由于沒有得到統一協調,有的更是為活動而活動,往往導致基層窮于應付,各自都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因此,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組織協調,必要時,應全黨動員,對農村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進行集中的綜合治理。只有這樣,農村穩定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實處,也才會為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創造一個長期的、有序的、安寧的發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