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
1.格式 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
乙方:×××(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2.說明
仲裁是指由仲裁機關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進行公斷,它是處理這類糾紛的途徑之一。我國《仲裁法》規定,對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必須經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有書面的仲裁協議,明確的仲裁組織,仲裁機構才能受理。因此,仲裁協議必須具備三個方面的內容才是合法有效的。一是當事人雙方必須有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必須明確仲裁的事項;三是應有明確的仲裁機構。如果協議中明確兩個仲裁機構,則該協議是無效的,當事人應重新約定;如果協議中未明確具體的仲裁組織,則該仲裁協議也是無效的。因此,仲裁協議作為仲裁的前提,應當由當事人雙方提供。否則仲裁委員會不得接受仲裁。當事人在合同中增加仲裁條款,依據仲裁條款,仲裁委員會也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