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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篇一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就聘請乙方代為討回外欠債務事宜,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負責提供債務人名稱(或姓名)、詳細地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債權憑證復印件等相關資料和信息,簽署授權委托書,債權憑證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待債款還清后銷毀。
二、甲方應協助尋找確認債務人,必須時負責溝通情況聯系工作。
三、乙方為追討債款實際支出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對本縣欠賬戶,甲方預付xx元,外地欠賬戶,預付xx元作為開展工作的費用。
四、甲方按照乙方追回債款的%支付報酬,由乙方在追回的欠款中直接扣收。
在乙方主持調解下,甲方與債務人達成書面調解協議時,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xx元。
五、凡甲方債款經乙方催要,債務人直接向甲方或通過乙方向甲方交款,作為乙方代甲方追回的債款進行結算。
六、雙方協商以訴訟方式解決,乙方減半收取代理費。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篇二
擔保債權人(甲方):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通訊地址:聯系電話:
債務人(乙方):
通訊地:聯系電話:
反擔保人(丙方)(共方):
各方經友好協商,特就擔保債權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后的反擔保事宜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反擔保依據
根據乙方與甲方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編號:)以及乙方與銀行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合同(協議)(編號:)的約定,甲方為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合同(協議)項下的借款或銀行承兌匯票提供保證擔保,為保障擔保債權人的權益及保證合同的履行,現丙方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或個別所有的、現在所有的及將來所得全部財產為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擔保金額為債務人借款本金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即金額為人民幣¥元整(大寫:)。期限自年月1日至年月日(實際貸款期限以銀行借據為準;銀行承兌匯票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債務人先行向擔保債權人繳存風險保證金為借款金額的%,擔保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直接扣收該保證金,不足部分繼續向擔保人和反擔保人追償。擔保費率為,在銀行貸款資金或銀行承兌匯票簽發到位后,由擔保債權人一次性向債務人收取。
反擔保人為多人反擔保的,擔保債權人有權向反擔保人同時或任何一人或多人行使全部追償權。
為減少擔保債權人的擔保風險,債務人愿依據本合同約定提供如下反擔保:
(選擇一項或兩項):
□以其自身擁有所有權的實物為擔保債權人的上述擔保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形式(□抵押□質押);
□提供反擔保人為保證人,反擔保形式為共同連帶責任保證。
第二條釋義
1、反擔保適用我國關于民法典、民法典的法律規定,反擔保人亦即民法典規所稱的擔保人,根據選擇反擔保情況,本合同中反擔保人指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或乙丙兩方。如無特指,以下所稱的擔保與反擔保為用義語。
2、本合同所稱擔保期間指本合同有效存續期間,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
3、本合同所稱擔保財產指對抵押物、質押物及質押權利的通稱。
第三條擔保物狀況
本合同設定的抵押或質押物情況如下:
1、債務人所有的,價值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債務人提供擔保物清單》;
2、反擔保人所有的,價值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反擔保人提供擔保物清單》。
第四條保證責任及保證期間
如由反擔保人提供保證,則保證形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兩年。
本合同所稱主債務指擔保債權人在前述借款合同或銀行承兌匯票履行擔保責任完畢后形成的對債務人追償之債務。主債務履行期間為擔保債權人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之日起至擔保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利之日止。
第五條擔保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擔保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范圍,擔保債權人凡因履行保證擔保及向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權利而導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擔保范圍之內。諸如借款合同擔保范圍,含擔保債權人在履行借款擔保中代償或支付的主債權及相應利息(含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所有律師費用;向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及實現反擔保權利的各類訴訟及非訴訟費用等等。
第六條擔保財產的占有、保管、使用及處分
1、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財產依所有權歸屬由反擔保人占有、保管、正常使用,但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正本應由擔保債權人保管。反擔保人同意隨時接受擔保債權人對擔保財產的檢查、評估。
2、債務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擔保財產,確保擔保財產的安全、完整、有效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3、擔保期間,反擔保人對擔保財產不享有獨立處分權。未經擔保債權人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擔保財產。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換、轉移、轉讓、拋棄、隱匿、發包、贈予、再擔保、重復擔保、托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合作、入股等處分方式。
4、擔保期間,不論是否出現不可抗力,如發生擔保物價值減少或面臨減少、毀損、滅失時,反擔保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擔保債權人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負責盡可能恢復擔保財產價值。如在30日內無法恢復足擔保財產價值,反擔保人需另行提供、補足與減少及滅失價值相當的擔保財產,并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
5、擔保的效力及于擔保財產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6、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擔保債權人有權單方面以拍賣、協議折價、變賣擔保財產等方式處分擔保財產:
債務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向銀行償付借款本息而使擔保債權人承擔或面臨承擔擔保責任;
反擔保人自接到擔保債權人通知履行擔保責任屆滿之日起仍無代償行動;
反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規定;
反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面臨解體、停業風險,諸如出現嚴重虧損、企業解散、關閉、歇業、破產、查封、扣押、拍賣、沒收及面臨重大訴訟、行政處罰等;
反擔保人非法使用擔保財產或擅自改變擔保財產正常用途。
擔保債權人處分擔保財產時,可視情況通知或不通知反擔保人。如決定通知反擔保人,反擔保人需按通知要求無條件配合擔保債權人辦理處分擔保財產的過戶、變更登記等手續。
第七條擔保登記及費用承擔
1、依法應當辦理擔保登記的,在擔保債權人配合下由反擔保人負責辦妥擔保登記手續并將獲得的相關登記文件交由擔保債權人收執。
2、反擔保人應確保在擔保期間擔保登記持續有效。
3、如應擔保登記機關要求需另行簽署申請書、合同等相關文件,若該等文件與本合同不一致者,以本合同為準。
4、有關本合同所涉及公證費、擔保登記費、維持費、注銷費、律師費、保險費、稅收等費用,概由反擔保人負擔并支付。如反擔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導致擔保債權人墊付時,反擔保人應及時向擔保債權人清償。
第八條獨立擔保
1、本合同項下設立的反擔保獨立于借款合同或銀行承兌匯合同(協議)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或銀行承兌匯合同(協議)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受借款合同或銀行承兌匯合同(協議)的終止或修改而受到影響。
2、反擔保人明白:如擔保債權人同意修改、補充借款合同,擔保債權人無需另行征得反擔保人同意,反擔保人應按修改后的相關內容承擔反擔保責任。但擔保債權人未征得反擔保人同意擴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范圍除外。
3、任何時候,反擔保人均不得以擔保債權人未積極行使追索權等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反擔保責任。
第九條聲明與保證
1、反擔保人向擔保債權人聲明:
反擔保人向擔保債權人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
反擔保人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擔保債權人接受其為反擔保人的下列事件:
與銀行或其主要領導人惡意串通、互涉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存在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爭議;
存在重大債務及或有負債;
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存在尚未披露的擔保財產其他共有權人;
其他業已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2、反擔保人向擔保債權人保證:
擔保債權人在履行了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反擔保人追償款項。反擔保人保證在接到擔保債權人書面通知后7日內即時支付擔保債權人全部代償金額及應付費用;
債務人若同時面臨還本付息及擔保債權人追償時,應優先償付擔保債權人追償金額;
反擔保人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門之變更、注銷登記情形,應立即通報擔保債權人并將變更登記后的副本或注銷結果向擔保債權人報備;
反擔保人保證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權。如涉及其他共有權人時,已取得其他共有權人的書面同意;
擔保財產未涉及任何權屬爭議、法律糾紛,也不存在已被查封、扣押等權利限制或影響使用等情形。如今后出現該等情形,由反擔保人自擔費用出面理順;
反擔保人保證本次擔保合法有效,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本次擔保的情形均已被反擔保人依法排除;
擔保財產不存在未為擔保債權人所明確了解、接受的明顯或隱蔽的質量瑕疵;
保證決不以任何理由阻礙或變相阻礙、干擾擔保債權人依本合同約定處分擔保財產;
保證不出現因其故意或過失影響擔保財產價值及擔保債權人行使權利的情形。
第十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構成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反擔保金額總計數%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違約方還須向守約方支付其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的差額。
如屬雙方違約,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上述違反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不履行合同義務,含明確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遲延履行合同義務;
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后,如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還必須繼續履行并視情況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通知與送達
1、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通知或送達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載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徑送達對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聯系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3、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后的地址)發送,即應視作下列日期被送達:
(1)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后5個工作日;
(2)如果直接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二條管轄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盡量友好協商解決。若引起訴訟由擔保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其他
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本合同如不涉及擔保登記自簽訂之日起開始生效;如涉及擔保登記則自擔保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各方執一份,副本若干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別聲明:擔保人已提請債務人和反擔保人對本合同各條款,特別是黑體部分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債務人和反擔保人的要求對相應條款作了說明,債務人和反擔保人確認對本合同內容不存在誤解或疑義。各方已對本合同全部條款和內容逐一協商,達成一致。
擔保債權人(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公司地址:
郵編:
年月日
債務人(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公司地址:
郵編:
年月日
反擔保人(丙方):
1、(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公司地址:
郵編:
年月日
2、(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公司地址:
郵編:
年月日
3、(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公司地址:
郵編:
年月日
4、(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公司地址:
郵編:
年月日
5、(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公司地址:
郵編:
年月日
自然人(簽):自然人(簽):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配偶(簽):配偶(簽):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
自然人(簽):自然人(簽):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配偶(簽):配偶(簽):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
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篇三
(債務人名稱)債權人會議:______________(債務人名稱)因(破產原因),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_____破字第_____號民事裁定書,裁定_______________(債務人名稱)(重整/和解/破產清算)。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_____破字第_____號決定書,指定_______________擔任管理人。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之規定,對_______________(債務人名稱)的財產狀況進行了調查,現報告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_____(債務人名稱)簡介概述債務人成立的時間、注冊資本、出資人及出資比例、法定代表人姓名、企業性質與企業經營范圍等基本情況。
二、_______________(債務人名稱)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情況列明_______________(債務人名稱)截止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及凈資產額,并附資產負債表和資產、負債各項目的具體清單。
三、關聯方關系及其往來余額列明關聯企業名稱及與_______________(債務人名稱)的關系,并列明往來款科目、余額和性質。
四、或有事項
(一)列明未決訴訟或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
(二)列明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五、其他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列明合同名稱、訂立日期、合同金額、合同履行狀態等情況。
(二)影響債務人財產變現能力的情況列明財產的狀況、保管費用、變現障礙等情況。
(三)其他債務人財產可能出現增減的情況列明管理人行使撤銷權、確認無效、追繳注冊資本、行使抵銷權等情況。
(管理人全稱)
(管理人印鑒)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