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發展xx市慈善事業,促進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特成立xx市慈善總會并制定本章程。
體制第二條 本會是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由熱愛、支持慈善事業的國內外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自愿參加,經市政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注冊登記的社會福利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安老助孤、扶殘濟困,組織社會力量為孤、老、殘、幼、貧等不幸者提供救助,推進社會福利事業社會化的進程,促進社會的公平、文明和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沈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及本會全體會員的監督。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廣泛宣傳現代慈善精神,提高全社會的慈善意識,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 接受海內外社會各界的慈善捐贈,通過舉辦各種慈善活動籌集慈善資金。
第七條 根據本會宗旨和捐贈者的意愿,資助和興辦社會慈善公益事業。
第八條 組織熱心于社會慈善事業的志愿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活動。
第九條 支持會員依法開展有利于社會慈善事業的活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
第十條 開展同國內外及港、澳、臺地區的慈善機構和有關部門、團體及個人的交流與合作,為海外在沈投資興辦慈善事業者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一條 向市政府提出有關社會慈善事業方面的建議,協助市政府發展社會慈善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二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創始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資格。
(一)團體會員:凡熱心于我市社會慈善事業并對慈善事業做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承認本會章程,經書面申請,常務理事會批準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熱心我市社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承認本會章程,經本人書面申請,常務理事會批準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創始會員:在本會創始期內,對本會的創建或對慈善事業做出較大貢獻的團體或個人,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成為本會的創始會員,創始會員為本會的永久性會員;
(四)名譽會員:凡熱心我市慈善事業的國外慈善福利機構及各界知名人士,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監督權;
(三)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有受到本會表彰、獎勵的權利;
(五)有優先取得本會出版的書刊、資料的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托的任務;
(三)按照本會宗旨,努力為沈陽市慈善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四)維護本會的宗旨和聲譽;
(五)按時繳納會費(個人會員免繳)。
第十六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長期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勸其退會或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理事,產生理事會;
(五)推舉正副會長。
第十八條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在會長主持下每二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制定本會工作計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選舉本會常務理事,任免秘書長、副秘書長;
(四)籌集、管理和使用慈善事業基金;
(五)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若干理事組成,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
(一)貫徹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審議批準會員的入退會事宜;
(四)聘請名譽會長、副會長,提出理事增補方案報請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五)審定本會機構、編制及主要制度。
第五章 資 金
第二十條 資金來源。
(一)國內外和港、澳、臺地區單位、團體、個人的捐贈;
(二)政府部門的資助;
(三)興辦慈善實體的收入;
(四)舉辦慈善募捐活動的收入;
(五)孳息;
(六)會費;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資金使用范圍。
(一)依據本會宗旨,開展社會救助;
(二)資助或興辦各類慈善事業和公益事業;
(三)開展慈善活動;
(四)總會的公務人員經費支出。
第二十二條 資金的管理。本會設置財務機構,配備專人管理,建立財務管理制度,編制預、決算,定期報告收支情況,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捐贈者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和本會終止活動,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終止活動需向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