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安全生產負責制
為理順安全生產工作程序,形成上下協調的運行機制,確保安全生產工作按照正常軌道運行,發揮其應有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鄉長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各分管副鄉長負責分管工作以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根據需要定期或隨時向鄉長匯報請示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條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擔任安全生產工作領導組組長,指導、組織、協調、監督安全生產工作,全面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條 相關部門的負責人,要明確目標,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真正遏制本轄區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 在全鄉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暨專項整治工作會議上,各單位行政一把手必須親自參加并組織部署隱患排查治理行動。
第五條 鄉人民政府安全生產領導組副組長協助組長按照分管工作的職權范圍,負責分管工作以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根據需要定期或隨時向組長匯報請示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安全生產工作經驗,準確掌握分工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運行情況。
第六條 鄉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把安全生產作為行政過程中的主要手段,及時發現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并進行妥善處理,問題較大時要及時向領導組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