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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規則 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條款刑事訴訟法篇二
1、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2、申請取保候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取保候審申請,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3、執行程序
取保候審應當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簽名。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審后,應當立即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并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征得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證人方式保證的,還應當將取保候審保證書同時送達公安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定期報告有關情況并制作筆錄。
4、取保候審的期限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采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這就是“兩個重新”。對繼續采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原則上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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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規則 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條款刑事訴訟法篇三
1、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決定,并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決定是否沒收。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沒有違反規定、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被依法沒收保證金后,公安司法機關仍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
刑事訴訟規則 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條款刑事訴訟法篇四
取保候審有兩種方式,即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兩種方式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但不能同時并用。
1、保證人保證
對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機關可以決定采用保證人保證:(1)無力交納保證金的;(2)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的情形。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保證人符合上述條件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告知其必須履行的義務。保證人保證承擔義務后,應當出具取保候審保證書,并簽名蓋章。執行機關發現保證人不愿意繼續擔保或喪失了擔保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的書面通知后,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被保證人應當履行的義務;(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2、對保證人的處罰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56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罰款數額為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對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對保證人罰款的決定,也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
如果保證人與該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如果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保證人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當以其保證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為限。
3、保證金保證
對于使用保證金形式保證的,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為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其他貨幣和財物不能作為保證金交納。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保證金可以由被保證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也可以由被保證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他人提供,但必須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等,都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