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市中院緊緊圍繞發展、穩定工作大局,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調處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中的職能作用,把調解工作作為建設平安××、和諧××的基礎工程來抓,切實落實 “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要求,著力構建和諧司法示范區。為當前服務“三保”,促進“四穩”,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更新管理理念,實現“三個轉變”。一是變平面化管理為立體化管理。以開展“調解能手大競賽”活動為載體,搞好 “四項活動”:在法院專網設立競賽榜,由各基層法院推薦參賽選手,動態跟蹤選手調解結案情況;召開經驗交流會,由參賽選手總結交流調解經驗,互幫互學提高調解能力;調撤案件評查回訪,查調解案件質量,看當事人對法院審判工作、服務態度、工作作風的評價,促進調解工作規范;開展調查研究,剖析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總結司法調解實踐經驗,推廣調解工作的新成果。通過“四項活動”,改變過去調解只看指標、僅有結果的狀況,使調解競賽動態化、調解管理規范化、調解經驗理論化,調解成果效益化,有效發揮立體化審判管理的效益。二是變段落式調解為全流程調解。為提高調解成功率,該院實施案件“全流程”調解,把調解環節前移,從案件立案階段即做立案當事人的工作,為調解工作打好基礎;進入審判程序后,審判人員一接手案件就電話了解當事人分歧焦點、掌握訴訟心理期望,做初步協調工作;庭審中強化調解,在吃透案情基礎上分清責任,促使當事人接受調解;判決前進一步釋明法律,敦促當事人調解;對一些確無調解可能的,判后繼續做協調和法律釋明工作,有效減少了當事人鬧訪、申訴、進京上訪的可能。三是變單項型選手為全能型選手。抓法官調解能力的培養和提高是保證調解成功的基礎。該院針對民商法官大都是院校出身,法律理論功底深,證據意識強,適用法律準等特點,按照“缺什么補什么”的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調解能力訓練,變單項型選手為全能型選手。通過落實“四會”工作要求,讓他們會做思想工作,會做群眾工作,會做宣傳工作、會做協調工作;通過一批老審判員的言傳身教,帶動年輕法官調解能力迅速提高;通過培植調解典型,強化典型示范作用,形成良好的示范帶頭作用,調動法官調解積極性。去年,該院兩名法官因調解工作出色被選拔到中層領導崗位。
拓寬調解渠道,健全“三項機制”。 一是建立社會聯動調解機制。該院先后與司法局、工會、婦聯等單位出臺六個訴調對接文件,與六家單位建立訴調對接關系,參與培訓調解人員20xx余人次;定期召開訴調對接單位座談會,共同研討訴調對接當中存在的問題,促進訴訟調解聯動機制運轉順暢;建立上下級法院之間的調解互動,協同做好當事人息訴工作;組織開展“百名法官進社區、百家市屬重點企業大培訓、百家原訴企業判后大回訪、百家現訴企業訴訟大排查”活動,把調處糾紛、指導民調工作納入活動內容,形成與社區、企業聯動的矛盾調處化解機制。二是建立全員參與調解機制。對群體性糾紛、涉及民生的重點案件,主動匯報并邀請院領導參與調解,從而在院內形成合議庭、庭長、分管院長、一把手院長共同參與、上下聯動的調解機制。今年以來,該院院領導參與調解結案率達30%以上。對上級領導關注的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主動邀請市人大領導、市政府分管領導參與協調,化解矛盾;對疑難復雜案件、判決確有難度的案件,則邀請人民陪審員、對當事人有重大影響力的人員參與協調,提高調解的成功率。三是建立案后釋疑回訪機制。為了真正實現“案結事了”,該院在結案后,堅持把法律釋明延伸至案件結束后、申訴復查前。對調解結案但未履行完畢的案件,審判人員主動電話督促、上門催促、協同有關部門共同督辦,促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對一些做了大量調解工作仍以判決方式結案的,堅持對案件特殊情況的分析研究,開展重大群體案件調后回訪工作,變當事人上訪為法官下訪。
創新調解方法,落實“四個轉化”。一是把“死理論”轉化為“活方法”。充分利用民商法官理論功底深厚、法律適用準確的特點,在吃透案情基礎上,讓法官充分履行法律釋明,使法律理論成為向當事人提示訴訟風險、展示同類判例的“活方法”,督促當事人正確面對訴訟風險,主動接受調解。二是把“冷處理”轉化為“熱服務”。勞動爭議案件一般具有爭議標的小、矛盾大、對抗性強的特點。在審理過程中首先對當事人進行“冷處理”,不組織雙方正面接觸,而是個別上門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交心,聽苦情、摸實情、建友情,在增進雙方理解基礎上進行法律宣傳和法律釋明,幫助企業制定聘用人員的法律方案,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通過為企業熱心服務,說服其接受調解化解矛盾。三是把“陣地戰”轉化為“游擊戰”。針對群體性的勞動爭議案件訴訟人數多的特點,在審理時注重抓住主要矛盾,把工作重點放在訴訟代表人和訴訟核心人員身 上,變做多數人工作為做少數人工作,一方面了解他們的心理預期,擬定初步調解方案;另一方面法律釋明到位,嚴肅法律教育,打破他們法外獲利的僥幸心理,引導他們協調解決糾紛。四是把“說情人”轉化為“解鈴人”。充分利用中國社會所具有的“人情社會”特色,將一些當事人信任并委托向法官“打招呼”的說情人員作為做調解工作的切入點和突破口,在堅持法律原則的基礎上,讓他們理解法律,并主動邀請他們參與到調解工作中來,做委托者的思想工作,增進當事人對法院的信任,從而為案件成功調結搞好鋪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