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提速工作過程,提高工作質量,優化發展環境,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縣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
第二條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
行政機關應簡化和規范審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應當取消的審批事項必須予以取消。
入駐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部門和單位其行政審批項目、職能劃轉要嚴格執行《××*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公管理暫行規定》。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要制定《入駐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窗口辦理業務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入駐窗口的所有審批事項的內容工作流程和辦結時限,實行項目審批超時默認制。
建立快速審批綠色通道。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要制定出臺《××*縣重點項目聯合審批實施辦法》,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城市發展規劃,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要求,且屬我縣許可范圍內的較大項目,涉及多個部門的審批事項,由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照“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內部運作、限時辦結”的要求實施聯合審批,并實行缺席默認制。
進一步完善考核體系。各入駐部門和單位與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要加強對入駐業務窗口及窗口人員的管理和考核,人員調整變化必須經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同意,人員考核以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為主,進一步完善服務質量評定制,服務效能督查制、服務水平月評制、服務責任追究制。
第三條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
凡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取消,符合減免條件的予以減免。實行收費公示制度。除企業自愿承擔的社會公益事業的捐資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企業以任何理由搞攤派、拉贊助等。嚴禁“白條”收取各種費用,否則一律按“亂收費”行為嚴肅處理。
進一步加強對入駐企業集中收費工作的管理,科學合理定費,實行動態調整,保持相對穩定,做到應收盡收,并定期通報公示。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規范企業繳費行為,研究制定便企繳費措施,督促指導各入駐企業按計劃定期繳費。各執收部門一律不得單獨進入納入集中繳費范圍的企業進行收費。
對不按規定進行繳費的入駐企業,由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按照《××*縣集中繳費管理暫行辦法》向企業發出催繳通知,限期繳費,連續兩次催繳無效,以書面形式向縣環境辦提出申請,由縣環境辦報縣政府有關領導批準后,取消其享受入駐企業集中繳費優惠資格,由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協調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足額征收,確保集中繳費任務的完成。
第四條進一步規范行政監督檢查行為。
加強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嚴禁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人員實施行政執法。嚴把行政執法證件的核發和審驗關,確保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
行政機關應當制定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計劃。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計劃(各級政府統一部署的專項治理和安全生產、刑事案件監督檢查除外,其他特殊臨時性監督檢查必須經縣環境辦批準),要提前報縣環境辦審核備案,開具《實施監督檢查計劃同意書》。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出查時,必須出示《實施監督檢查計劃同意書》、出查書和執法證,證件不全的,當事人可以拒查或向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或縣行政監察機關(縣環境辦)舉報。
行政機關派員到企事業單位出查,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發出查書。出查書一式兩聯(a聯由當事人保留,b聯由出查人員持有)。出查工作結束后,應如實填寫出查報告并組卷。
上級行政機關組織的臨時檢查,由本級行政機關報告縣環境辦,參加檢查相關人員須經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后,再行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檢查人員崗位輪換制度,對出查人員負責的區域和領域每兩年進行輪換。
第五條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
依法享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機關,應當制定《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實施辦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輕微、一般、嚴重的分級,明確違法行為的主要情形、主要情節及其法律特征,作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根據。行政機關實施單項行政處罰或同一監督檢查涉及多項處罰,確定違法行為分級為輕微和一般的,由實施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把關實施;分級為嚴重的,報縣環境辦把關后實施。
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行政處罰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行政機關進行處罰時,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給予行政處罰從輕、減輕、從重的理由和依據。
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情節比較輕微的,實行首次不罰(特殊情況經縣環 境辦批準的除外),限期糾正;對限期拒不糾正的,視違法情節和情形實行分級處罰。
第六條進一步規范企業行為。
各企業要依法經營,嚴格規范財務制度,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和樹立良好企業形象,認真履行發展環境建設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對符合規定的監督檢查,要如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納入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集中繳費的入駐企業,要自覺地嚴格遵守《××*縣集中繳費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按時主動地繳納核定的規費。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實行責任追究: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款之規定的。
(二)在公務活動中,工作不負責任,擅自離崗、缺崗,貽誤工作或造成損失的;接收服務對象錢物、代幣購物券,或吃、拿、卡、要,敲詐勒索的;違反規定攤派報刊等物品的;暗示或通過迂回渠道向投資者介紹施工隊伍、推銷商品、設備等,引起投資者不滿的;違反規定讓服務對象報銷各種費用的。
(三)對議定事項借故拖延、推諉、不按規定時限辦理,或者人為設置障礙,造成議定事項落實不到位的。
(四)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應作為而不作為,致使招商引資項目流失,或造成不良影響、嚴重后果的。
(五)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對投資者的投訴借故拖延不辦的;違反規定干擾和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和經營活動的;將行政執法職能轉讓給社會中介機構或其它經濟組織進行有償服務的。
(六)有其他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
第八條違反優化發展環境行為責任區分為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追究方式有:
(一)責令改正并作出書面檢查;
(二)誡勉談話或函詢;
(三)通報批評;
(四)責成或建議有關部門作出停職待崗、職務調整、降職使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組織處理;
(五)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六)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根據損害發展環境后果和影響大小,分為情節較輕、情節較重和情節嚴重三種。
對于情節較輕,給發展環境造成損害后果較小的責任者,責令整改并作出書面檢查,或者通報批評;
對于情節較重,給發展環境造成一定損害后果和影響者,分別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或者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或者責成縣有關部門、建議縣內垂直管理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作出組織處理;
對于情節嚴重,給發展環境造成嚴重損害后果和影響者,給予或建議縣內垂直管理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行政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第十條縣紀委和監察局是優化發展環境實施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的工作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督檢查,積極受理投訴和舉報,對影響和損害發展環境的問題和行為,認真調查和處理。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縣監察機關(縣環境辦)縣政府法制辦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