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簡言之就是以權謀私,即利用公共權力為個人謀取私利。從各種腐敗現象可以歸納出,腐敗行為的產生至少需要四個條件,即公共權力、個人私欲、制約失效、懲罰不力。這四個條件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公共權力是指作用于公共領域,涉及公共事務的權力。公共權力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公共權力以公共利益為目標,是實現公共利益的手段,
作為公共的而非私人的工具而存在,具有公益性;另一方面,公共權力的行使掌握在具體的人手中,常常受到個人意志的影響,具有個人性。這種雙重屬性構成了公共權力的內在矛盾。公益性要求排除個人意志,以公共利益為目標;而個人性又決定了公共權力的實際運行無法與其應對的公共利益目標完全一致,甚至可能相反。正是由于公共權力自身所固有的矛盾,有人認為腐敗的罪魁禍首就是公共權力本身,并主張削減甚至消滅它。
許多經濟學家認為,我國腐敗現象泛濫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共權力所控制的社會資源太多,正是公共權力存在的場合太多才導致腐敗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他們認為,要對如些多的掌握公共權力都進行制約監督,所需的費用是相當高的。因此,反腐、防腐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在公共權力控制大量資源的情況下懲治腐敗會帶來整個社會運作的非效率和不經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他們主張盡量減少甚至消滅公共權力存在的場合。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不恰當之處,事物的本質屬性可能會帶來某種負作用,但作為本質屬性它是沒有對錯好壞之分的。我們不能為了一種可能性,而消滅事物的本質屬生,進而消滅事物的本身。在改革開放之前,公共權力比現在更多,腐敗現象卻鮮有發生。我們應該做的和能做的是借助外界的力量,使導致事物產生負作用的可能性盡量減少。權力公有是實現正義和秩序的前提,反腐、防腐最根本的不是減少或消滅公共權力本身,而是應該考慮如何減少公共權力帶來負作用的可能性。
當然,權力公有并不是目的,人自身的發展和人格的完善才是終極目標。只有權力公有,人與人之間才可能是平等的,每個人的需要才有可能被同等地考慮,并得到最大的滿足,人才可能人作為目的而非工具。相反,公共權力過少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最嚴重的莫過于無政府主義了。
可以看出,公共權力是中性的,腐敗的產生并非公共權力所致。因此,很多人就把腐敗行為的產生歸結于個人的私欲問題,并列舉到,同樣行使公共權力,為什么 有些人會腐敗,而有些人不會呢?這種說法看上去似乎有點道理。
腐敗分子有私欲,這點大家都已經形成共識。那么,不腐敗的人有沒有私欲呢?當然有,每一個公共權力行使者都是有私欲的,但他們自我滿足的方式和程度是各不相同的。沒有濫用權力的人認為自己所處的職位所帶來的正當利益已經足夠,而且意識到做出腐敗行為被查處后將喪失眼前的一切,因此他們沒有傾向于濫用權力。這里,我們把每個公共權力行使者都假設為經濟人,都是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這里所指的利益包括物質上的利益和精神上的榮譽。如果假設成立的話,那么為什么有些人掌握公共權力卻濫用它的原因就很簡單了,就是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樣擁有公共權力,有的人會濫用而有的則不會,這恰恰說明了我們的權力制約機制的薄弱,導致這種制約只對一部分人有效,而并非對全部公職人員都有效。
私欲是個人的心理動機,其產生和變化是相當微妙的內部運動過程,沒有關乎切身利益的外在力量則難以達到對心靈長期的震撼效果。對于任何外部影響,人們都有一個自我判斷、選擇、接受的過程。私欲是個人自己的事,可能受到何種影響是由自己決定的。人性惡的屬性決定了個人的私欲容易受到物質利益的誘導,如相對其它職業的收入差距、親友的唆使等。因此,人類更傾向于每個人因為害怕受到懲罰而不敢作惡,而非為了行善的不去作惡。
腐敗的預期收益主要取決于公共權力的大小和個人私欲的大小,但這兩方面都是難以控制的。換言之,一個公共權力行使者想貪污或受賄10萬元,但如果他沒有把個人的這種預期收益轉化為真正的貪污或受賄10萬元,就不關我們的事了。反腐、防腐,并不在于消滅人的私欲,而在于阻止私欲與公共權力的結合。
歷史證明,任何一種政治制度,任何一個公共權力機關,如果缺乏必要的制約和監督,勢必走向腐敗和衰弱。公共權力的本質雙重性決定了其有被濫用的可能,但是由于公共權力本身又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解決公共權力被濫用的出路應該是通過外部力量加以制約,即權力制約權力,而非消滅它。
只有加強外部制約力才能有效阻止個人私欲轉化為現實的危害人類的行動。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每一個行使公共權力者都是有私欲的,為了防止公共權力行使者都濫用公共權力,必須建立完善的權力制約機制,使他們懾于被懲罰而不敢作出腐敗行為。從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看,我國對腐敗行為的懲罰措施不可謂不嚴厲,如果切實加以執行的話,足以對行使公共權力都形成巨大的心理威懾力。然而,這些懲罰措施在我國主要存在三點不足:其一,執行不嚴格。判處死緩的腐敗分子幾乎沒有被執行死刑的,而判處二十年徒刑的很多服刑連十年都不
到。其二,被查處的腐敗分子比例較小,一批腐敗分子得以隱藏,還有一些隱形腐敗很難被揪出。其三,對腐敗行為的懲處多在行為主體被查出后,在腐敗行為發生過程中,沒有相應的措施,如果腐敗行為沒有被抓住的話,根本無法對他進行懲罰,全靠秋后算帳。
腐敗分子沒有被抓,抓住沒有重罰,從而導致制約的失效,使腐敗分子的預期收益遠遠大于預期成本,這是腐敗分子敢于冒險的根本原因。因而,反腐、防腐的根本途徑應在于加大監督力度,嚴厲懲治腐敗行為,或者說是多抓、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