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范文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警告處分的決定篇一
主要事實:
20xx年x月,任x期間,在明知翻建住房申請書中房產面積與其實際合法住房面積不符,明知沒有其他四個兄弟翻建住房申請的情況下,不向主管副局長和局長請示,擅自為其蓋章審批,并且在開具建房許可證時僅根據兄弟五人的房產證,就把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為兄弟將普通住房改變為經營性旅館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處理意見:
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理應嚴守黨紀,恪盡職守,他卻濫用權力,不正確履行職責,為兄弟把普通住房變更為經營性用房提供便利,屬失職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二十一條“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我局黨支部于20xx年x月x日召開了全體黨員大會, 本支部共有黨員19名,到會14名,請假5名。14名黨員經一致同意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區直機關工委、區紀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20xx年x月x日
警告處分的決定篇二
各基層黨委、支部:
服務中心駕駛員,男,漢族,河南省xx市人,200x年入伍,200x年入黨,高中文化,二期士官。
200x年x月x日x時分,酒后趁服務中心人員睡覺之機,將團保障用車私自開到駐地某親戚家玩耍,在團夜查組發現情況后,經多方尋找于次日凌晨3時,在其親戚家找到。
身為共產黨員,二期士官,本應自覺遵守黨紀軍規,伹由于放松學習,紀律觀念淡薄,導致其酒后私自開車好幾個小時不歸,在部隊和地方造成了很壞影響,為嚴肅黨紀,教育本人和其他同志,經研究,決定給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一次。
年月日
警告處分的決定篇三
陸,男,漢族,1984年5月出生,xx村人,初中文化,20xx年6月入黨。
經查明:20xx年 5 月 11 日時41分,陸小波駕駛浙h7242h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蘭賀線外賀周村路口時,被執警民警攔下檢查,經當場做呼氣酒精檢測,數值達 27 mg/100ml,已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20xx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駕駛證6個月,并處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處罰;對陸小波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人民幣20元的處罰;以上二項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并執行,決定給予陸暫扣6個月駕駛證、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行政處罰 。
陸小波身為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陸小波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xx市委員會
年8月10日
警告處分的決定篇四
孫明,男,漢族,1962年3月出生,江蘇灌云人,大專文化程度,1983年7月入黨,1981年7月參加工作。20xx年10月至20xx年8月任市統計局局長、黨組書記,國家統計局調查隊黨組書記,期間20xx年4月起任市第三次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副組長、經濟普查辦公室主任;20xx年8月至今任港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
市經普辦負責全市經濟普查工作,由于普查指導檢查不力,未能有效指導縣政府和各級普查機構認真履行職責,工作失察,致使20xx年初東海縣、贛榆縣在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中發生統計違法行為,被省政府辦公廳向全省通報。對此,市統計局局長、經普辦主任孫明負有一定領導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第四條之規定,經研究并報市政府20xx年12月25日批準,決定給予孫明行政警告處分。
20xx年7月24日,xx市統計局《關于申請解除孫明行政警告處分的報告》反映,孫明在處分期間,能夠檢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與錯誤,認真組織查找經濟普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積極采取措施進行全面整改。東海、贛榆兩縣在經濟普查工作中的統計違法行為全面糾正,經濟普查工作各個環節的監督與檢查力度大大加強,經濟普查數據質量得到了進一步提高。鑒于孫明能夠吸取教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解除條件,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經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研究并報市政府20xx年10月19日批準,決定從20xx年6月24日起解除孫明行政警告處分。
xx市監察局
年10月28日
警告處分的決定篇五
關于給予鄧德兵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
鄧德兵,男,漢族,1956年3月出生,顧家店鎮人,高中文化,1996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9年11月至20xx年12月任石半坡村村委會主任;20xx年1月至今任石半坡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
20xx年5月,石半坡村為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道路建設滯后的問題,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計劃將村內通組道路建成晴雨路。整個工程總長4.5公里,預算需投入21萬元。為確保工程順利完成,石半坡村通過多種途徑共籌集資金226832元,其中:市扶貧辦公室撥付整村推進扶貧項目補貼資金150000元,村級一事一議籌資15705元,財政以獎代補資金43757元,村民捐資17370元。籌集資金全額入村級財務帳。20xx年6月初石半坡村晴雨路工程開始施工,10月份完工。石半坡村晴雨路工程實際支出為159379.28元,但是在辦理結算時,為解決該村歷史遺留的不便入帳報銷費用,石半坡村召開村干部會議,由鄧德兵提議后商定利用該工程結帳機會多報支出,從而套取資金解決村級歷史遺留帳務。鄧德兵分別于20xx年1月11日、6月29 日到市地稅局開具了票額為15萬元、7萬元的施工建設稅票兩張,其中15萬元稅票原件交市扶貧辦公室報帳(其撥款均入村財務帳),其復印件及7萬元稅票在村級帳目中列支22萬元。除去晴雨路工程實際支出159379.28元,石半坡村通過虛列支出共從村級財務帳套取資金59620.72元,其中:墊支村級公墓建設費用19449元,支付村級日常事務支出40060元,結佘111.72元。
綜上所述,鄧德兵同志身為中共黨員、石半坡村主要負責人,對石半坡村違反財經紀律,采取虛列村級修路支出的方式套取村級資金用于村級公益性事業及日常事務支出的行為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構成違反財經紀律錯誤。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鎮紀委決定,并經鎮黨委20xx年5月17日批準,給予鄧德兵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17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顧家店鎮紀委、市委直至中央紀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訴。
20xx年5月18日
警告處分的決定篇六
陸小波,男,漢族,1984年5月出生,本鎮賀周村人,初中文化,20xx年6月入黨。
經查明:20xx年 5 月 11 日13時41分,陸小波駕駛浙h7242h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蘭賀線外賀周村路口時,被執警民警攔下檢查,經當場做呼氣酒精檢測,數值達 27 mg/100ml,已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20xx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駕駛證6個月,并處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處罰;對陸小波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人民幣20元的處罰;以上二項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并執行,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6個月駕駛證、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行政處罰 。
陸小波身為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陸小波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江山市清湖鎮委員會
年8月10日
警告處分的決定篇七
關于給予周達青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
周達青,男,漢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中專文化,1984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本市賀村鎮人,家住賀村鎮八里坂溪漢墩18號。1995年10月至20xx年12月任原周家村村民委員會主任,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任八里坂村村民委員會委員。
經查明,20xx年2月10日20時許,周達青、周×祿、周×彪、周×明等人到本鎮八里坂村周×生家玩,后四人約定以“牛牛”的形式賭博,賭注為:底10元,30元封頂,以現金押注。賭博過程中,周達青輸了400余元,周×彪輸了260余元,周×祿輸了100余元,周×明贏了760余元,四人賭至當日22時許結束。后因群眾舉報,由江山市公安局賀村派出所查實,周達青被予以行政處罰500元。
周達青身為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但其賭博行為已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周達青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8月27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賀村鎮委員會提出申訴。
中共賀村鎮委員會
20xx年9月1日
警告處分的決定篇八
陸小波,男,漢族,1984年5月出生,本鎮賀周村人,初中文化,20xx年6月入黨。
經查明:20xx年 5 月 11 日13時41分,陸小波駕駛浙h7242h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蘭賀線外賀周村路口時,被執警民警攔下檢查,經當場做呼氣酒精檢測,數值達 27 mg/100ml,已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20xx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駕駛證6個月,并處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處罰;對陸小波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人民幣20元的處罰;以上二項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并執行,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6個月駕駛證、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行政處罰 。
陸小波身為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陸小波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江山市清湖鎮委員會
年8月10日
警告處分的決定篇九
劉紅偉,男,漢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上方鎮立模新村,初中文化,20xx年7月2日加入中國共產黨,現任上方鎮立模新村村民主任。
20xx年3月14日21時許,劉紅偉駕駛浙h8799m小型越野客車,從柯城區新橋街老百匯飯店出發,行駛至世紀大道49號門口路段時,遇交警檢查,經呼吸式酒精測試結果為38mg/100ml,根據國家標準gb19522-20xx規定:劉紅偉的駕駛行為屬飲酒后駕駛。20xx年3月18日,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集聚區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劉紅偉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 {衢公(交)決字[20xx]第330809-2500013695號}。
劉紅偉身為中國共產黨員,理應在群眾中起到帶頭示范的作用,但其卻酒后駕駛,證據確鑿,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受到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在群眾當中造成不良影響。為嚴肅黨紀,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經上方鎮紀委研究決定,并經20xx年9月19日鎮黨委批準,給予劉紅偉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9月19日起生效。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向上方鎮紀委、黨委等提出申訴。
中共衢州市衢江區上方鎮紀委
年9月19日
警告處分的決定篇十
,男,漢族,1955年11月出生,本鎮賀倉村人,初小文化, 1978年3月入黨。
經查明:20xx年9月13日12時08分,毛駕駛脫保脫檢的浙hn9332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xx市水張線1km+400m路段時,被執警民警攔下檢查,經當場做呼氣酒精檢測,數值達23mg/100ml,已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20xx年 9月20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毛駕駛未按規定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行為,依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條每一款第八項,處以罰款人民幣200元;對不按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處以罰款人民幣312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毛江清暫扣駕駛證3個月,并處罰款人民幣500元的處罰。以上行為合并執行,處以暫扣駕駛證三個月并處罰款人民幣1012元。
20xx年10月xx日時10分,毛駕駛浙hdu721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xx市環城西路公安局門前路段時,與同方向行駛車輛浙hpxx08小轎車發生碰撞,執勤民警處理事故時,對毛實施當場做呼氣酒精檢測,數值達59mg/100ml,已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且摩托車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20xx年 10月xx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毛飲酒扣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毛暫扣駕駛證6個月,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處罰;對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行為,處以罰款312元。以上行為,分別裁決,合并執行。決定給予毛暫扣駕駛證6個月,并處罰款人民幣1312元的處罰。
毛身為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根據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和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毛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10月xx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xx市清湖鎮委員會提出申訴。
中共xx市
年10月xx日
警告處分的決定篇十一
何,男,漢族,1964年10月出生,本鎮路口村人,初中文化,1995年3月入黨,現任路口村支部委員會委員。
經查明:20xx年 月 26 日19時30分,何遠朝駕駛浙hda195號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至江山墩賀線6km+00m時,被執警民警攔下檢查,經當場兩次做呼氣酒精檢測,數值達23mg/100ml, 21 mg/100ml,已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20xx年xx月28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何遠朝暫扣駕駛證6個月,并處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處罰。
何身為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何遠朝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xx月17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xx市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xx市xx鎮委員會
年xx月17日
警告處分的決定篇十二
校屬有關單位:
楊,機械工程學院20xx級機械電子工程專業3班學生。
20xx年6月29日,機械工程學院在學生歸寢檢查中,發現楊未經請假,夜不歸宿。
經調查,楊違紀情況屬實,本人在《擬處分(處理)告知書》上簽字確認。
根據《燕山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處理)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六款之規定,未經請假,夜不歸宿者,給予警告處分。
為嚴肅校紀、教育本人,經研究決定,給予楊佳爽警告處分,處分期三個月。
xx大學
年7月13日
警告處分的決定篇十三
王濤,男,漢族,1973年11月出生,本科文化,199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現任白楊林場曹店村委會主任,住白楊林場曹店村王樓莊。
20xx年6月7日中午,曹店村王樓莊王華的收割機,因機械老化,年久失修,作業時引發自燃,由于王濤禁燒應急措施不力,導致燒生麥56畝,群眾利益嚴重受損,在全場禁燒工作中影響很壞,王濤應負失職責任。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經20xx年7月18日白楊林場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王濤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7月18日起生效,如對本決定不服,向白楊林場黨委等黨組織提出申訴。
中共委員會
年7月18日